上海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生態志願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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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簡介

上海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志願者中心隸屬於上海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是由本市熱衷於野生動植物保護事業的各界人士組成的全市級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致力於構建上海市生態和諧社會,促進上海市生態文明,主要從事野生動物、野生植物及其生態系統保護的諮詢、宣傳、實踐、體驗、調查等工作,旨在提高全市人民的生態保護意識,促進生物多樣性發展,推進上海地區野生動植物保護事業協調發展。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上海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生態志願者中心(以下簡稱志願者中心)隸屬於上海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是由本市熱衷於野生動植物保護事業的各界人士組成的全市級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二條 志願者中心通過組織和指導志願者活動,致力於提高上海市民的生態保護意識,努力打造一批專業的志願者隊伍,為構建上海市生態和諧社會,促進上海市生態文明,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三條 志願者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
第四條 志願者中心接受上海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上海市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的指導和管理,由志願者進行監督。
第五條 志願者中心的地址在上海市製造局路130號18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志願者中心的業務範圍
(一) 改善人與自然的生態關係,為發展上海生物多樣性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二) 適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發展的需要,推動志願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養志願者的生態保護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志願者健康成長。
(四) 為參加志願者活動的志願者提供前期培訓服務,教授野生動植物保護專業知識。
(五) 規劃、組織志願活動,協調、指導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六) 加強與協會、社會各界、海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七)評選、表彰、宣傳、推薦優秀志願者。
第三章 生態志願者
第七條 志願者中心實行團體志願者和個人志願者
第八條 凡認同上海市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章程,擁護志願者中心章程,有著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強烈意願下,自願向志願者中心提出申請,經志願者中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生態志願者。
第七條 申請成為生態志願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志願者中心章程;
(二) 有成為生態志願者的意願;
(三) 積極參加志願者活動,並願意為野生動植物保護作出貢獻
(四)提交志願者申請書;
(五)經志願者中心審核通過,雙方簽署協定;
(六)由志願者中心分發會員證。
第八條 志願者須享有的權利:
(一) 擁有志願者中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志願活動的權利;
(三) 獲得志願者中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志願者中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五)要求維護其在志願者中心權益的權利;
第九條 志願者須履行的義務:
(一) 遵守志願者中心的章程,執行志願者中心的決議;
(二) 履行服務承諾,一般每月至少參加一次活動,時間不少於2小時;
(三) 完成志願者中心交辦的工作,注意禮貌禮儀,儀態端正;
(四) 維護志願者中心的合法權益,向中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志願者管理
(一)志願者中心負責對志願者資料的備案,保障志願者的個人隱私權;
(二)志願者中心向志願者發放《上海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志願者服務手冊》,如實記錄每次服務情況;
(三)志願者服務期限一般為一年,經本人申請並獲準可延期;
(四)志願者中心常年接受志願者報名,根據需要,擇優錄取。
(五)對志願服務中表現優秀的個人或集體進行表彰,並給予適當精神或物質獎勵。
(六)對連續為志願者中心服務五年以上,具有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可獲得“榮譽志願者”資格。
第十一條 志願者退會應書面通知志願者中心,並交回志願者服務證。志願者如果1年不參加志願者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志願者中心有權撤銷其志願者資格,被撤銷者不得再度成為本中心生態志願者:
(一)有違法行為,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二)表現與志願者身份不符,有損志願者中心形象者;
(三)不能遵守《上海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志願者簡章》和《上海市野生動植物生態志願者手冊使用須知》者。
第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上海市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享有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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