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
(一)辦理機構名稱及許可權
本市各公安分(縣)局具體負責審核、簽發居民身份證。
(二)審批內容
居民身份證件簽發。
(三)審批對象
本市常住戶口公民。
審批條件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按規定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按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請材料
(一)申領居民身份證
1、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公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複印件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人像信息採集單暨領證憑證》(以下簡稱《領證憑證》)。
2、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領證憑證》到指定的人像信息採集點拍攝照片。
3、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已蓋章的《領證憑證》(16周歲以下的,嬰幼兒還需出具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在讀學生還需出具學生證或學籍卡)回戶籍所在派出所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確認手續。
(二)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
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報失單》或《領證憑證》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手續。
(三)申請文書名稱
《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審批期限
居民身份證:自派出所確認辦理之日起30日。
臨時居民身份證:自派出所受理申請次日起3日。
九、審批證件
1、《居民身份證》。有效期:16周歲至25周歲的為十年;26周歲至45周歲的為二十年;46周歲以上的長期有效。未滿16周歲、自願申請的有效期五年
2、《臨時居民身份證》。有效期:三個月。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環節
發證環節。
(二)收費內容
《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三)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322號)。
(四)收費標準
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的,收取工本費20元/證;丟失補領或者損壞換領《居民身份證》的,收取工本費40元/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10元/證。
辦理方式
(一)申領、換領
1、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公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複印件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人像信息採集單暨領證憑證》(以下簡稱《領證憑證》)。
2、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領證憑證》到指定的人像信息採集點拍攝照片。
3、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已蓋章的《領證憑證》(16周歲以下的,嬰幼兒還需出具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在讀學生還需出具學生證或學籍卡)回戶籍所在派出所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確認手續。
(二)換領
1、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公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複印件、《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人像信息採集單暨領證憑證》(以下簡稱《領證憑證》)。
2、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領證憑證》到指定的人像信息採集點拍攝照片。
3、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蓋章的《領證憑證》(16周歲以下的,嬰幼兒還需出具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在讀學生還需出具學生證或學籍卡)回戶籍所在派出所辦理換領居民身份證確認手續。
(三)補領
申請人憑《居民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居民身份證報失單》(以下簡稱《報失單》);30天內未找回原證的,憑《居民戶口簿》、《報失單》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在“視窗”提供的《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申請單》上籤名確認,領取《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