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計算機音樂協會

上海計算機音樂協會(SCMA)1996年10月5日成立,是由上海市文化系統致力於計算機音樂、電子音樂、音樂科學研究的專業工作者和業餘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海計算機音樂協會(SCMA)1996年10月5日成立,是由上海市文化系統致力於計算機音樂、電子音樂、音樂科學研究的專業工作者和業餘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改革開放”、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制定的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以聯誼、服務為出發點,促進會員之間的業務聯絡和交流,推動和加強計算機音樂、電子音樂、音樂科學界的團結,為共同繁榮發展計算機音樂、電子音樂、音樂科學研究事業,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而努力。

協會章程

上海計算機音樂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上海計算機音樂協會
ENGLISH:SHANGHAI Computer Music ASSOCIATION
INITIALS:SC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上海市文化系統致力於計算機音樂、電子音樂、音樂科學研究的專業工作者和業餘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改革開放”、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制定的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以聯誼、服務為出發點,促進會員之間的業務聯絡和交流,推動和加強計算機音樂、電子音樂、音樂科學界的團結,為共同繁榮發展計算機音樂、電子音樂、音樂科學研究事業,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而努力。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管理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推廣計算機音樂技術,進行學術交流、培訓、演示、演出與比賽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和單位會員,必修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上海市計算機音樂、電子音樂、音樂科學專業工作者、業餘愛好者,在專業方面有所特長者。單位會員須與上海市計算機音樂、電子音樂、音樂科學有關之團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後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六)有權反映計算機音樂、電子音樂、音樂科學專業工作者和業餘愛好者的意見與要求,乃至要求罷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的權利。取得本團體保障和維護會員從事正當學術活動和稿酬、著作權、專利權等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二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申訴。下述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以停止其會籍:
1、拒不執行本會決議,經勸說無效者;
2、連續幾年不交會費者;
3、觸犯刑律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平時由秘書長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罷免;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它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會員大會選舉。每一團體會員,可推薦一人為理事,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二十一條 理事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二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二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二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獻、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二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二十八條 本團體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三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三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報業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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