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上海心理學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辯證唯物主義科學理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以促進我國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上海心理學會的主要任務:(一) 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
(二) 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促進上海市心理科學的繁榮和 發展;
(三)宣傳辯證唯物主義的科學態度,促進心理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
開展心理學學術交流、課題研究、專業培訓、技術推廣、人才舉薦、成果鑑定等。
上海心理學會的活動原則:(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會員
本上海心理學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申請加入上海心理學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承認上海心理學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上海心理學會;
(三)在上海心理學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具有實習研究員、助教職稱以及同等或更高級職稱的心理學專業工作者;心理學專業在讀碩士、博士研究生;高等院校心理學系或心理學專業(或鄰近學科)本科畢業從事心理學工作二年以上、專科畢業從事心理學工作四年以上,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雖非高等院校心理學專業本、專科畢業,但從事心理學工作四年以上,發表過相當學術水平論文的心理學工作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心理學知識的、從事心理學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五)團體會員應具有一定數量心理學工作者,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團體。
組織機構、負責人
上海心理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本上海心理學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上海心理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一)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本會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