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辦法

《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7年9月8日印發。

辦法全文

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控制,規範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和信用分級管理抄,實施更為科學有效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自、《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互,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獲得生產許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動,下同)生產企業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用分級和分級監管。

第三條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藥監局)指導和監督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用分級和分級監管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和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將評定材料和結果納入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開展分級監督管理。

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積極配合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相關工作,保證食品安全。食品生產企業應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分級監管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風險管理與信用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應當結合企業的風險特點,根據食品類別、消費對象、條件保持、過程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分為低、較低、中等、高四級。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企業產品風險等級表》(附屬檔案1)確定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等級。

本市公布的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目錄中的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確定為高。

第七條 生產多類別食品的,應當按照生產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企業的風險等級。

第三章 信用分級

第八條 食品安全信用分級是指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綜合食品生產企業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監督抽檢以及行政處罰等信用檔案記錄情況,委託第三方機構,按年度對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等級評定。

第九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對轄區內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建立信用檔案,負責相關信息的採集,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記錄的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社會監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需要記錄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許可證信息、許可證換髮及變更情況、法人和質量安全負責人情況、產品品種、執行標準、停產情況以及委託加工等信息。

(二)監督管理信息:包括企業自查、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及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信息;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及不合格產品或問題產品處理情況等抽檢監測信息;違法類型、違法內容以及查處結果等違法行為查處信息;企業主動召回和監管部門責令召回產品情況等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及處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門通報涉及企業食品安全的信息;責任約談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記錄的監督管理信息。

(三)社會監督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舉報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行業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等信息。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分為四級,分別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

第十二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應當評定為守信企業: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以下簡稱《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基本符合次數不多於1次,且無不符合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均為合格的。

(三)未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的。

(四)未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五)上一評定年度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

第十三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應當評定為基本守信企業: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不符合次數不多於1次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產品不合格不多於1批次且未檢出違法添加物的。

(三)因企業的食品生產行為違法而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不多於1次,且未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四)未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第十四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評定為信用缺陷企業: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出現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出違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產品其他項目不合格的。

(三)因企業的食品生產行為違法而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四)評定年度內曾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因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直接評定為失信企業。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以上一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為一個評定年度。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滿6個月,或同一評定年度內未生產的企業,當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級不予評定。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每年9月30日前,區市場監管局應通過政府採購或其他方式確定受委託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第三方機構名單,由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二)每年10月31日前,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將本轄區待評定食品生產企業名單、《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年度監督管理情況表》(附屬檔案2)送交評定機構。

(三)每年11月30日前,評定機構根據本辦法完成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初評工作,將擬評定的信用等級報告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應將初評情況,通過《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告知書》(附屬檔案3)告知轄區食品生產企業,並告知其可在收到初評結果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評定機構提出異議。

(四)被評定食品生產企業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評定機構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評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填寫《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覆核表》(附屬檔案4)。涉及監管信息的,評定機構應向區市場監管局確認。

(五)每年12月31日前,評定機構應將經過公示、覆核後的評定結果匯總後報區市場監管局。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被處罰款五十萬及以上行政處罰的,區市場監管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通知評定機構,評定機構應對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對食品生產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調整。

區市場監管局應事先將下調情況及原因通過《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調整告知書》(附屬檔案5)書面告知食品生產企業,被調整的食品生產企業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評定機構提出異議申請,評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

第十九條 參與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評定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事食品相關行業的組織;

(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區市場監管局應制定評定機構的遴選及考核辦法,並加強對評定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評定機構不得向食品生產企業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相關費用。

第四章 分級監管

第二十條 分級監管是指在食品生產風險因素分析基礎上,將食品生產企業劃分不同風險等級,並結合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情況,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將企業風險等級及食品安全信用等級錄入市食藥監局移動監管系統,作為分級監管的依據,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

第二十二條 綜合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和產品風險等級,食品生產企業監管共分為A、B、C、D四級。

區市場監管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分級監管,具體日常監管頻次不少於《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分級監管表》(附屬檔案6)規定次數。

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評定年度內不進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按照最近一次評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監管等級。未評定過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的,監管等級按照B級確定。

第二十三條 等級為D級的食品生產企業,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一)符合《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列入重點監管名單。

(二)被責令停產停業的,恢復生產後2個月內,監管部門應每月開展監督檢查,2個月之後按照C級要求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和評定機構在評定等級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依據意義

食品生產企業分級管理既是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要求,也是長期食品安全管理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有益經驗。上海市有近1700家食品生產企業,數萬種食品,如果不區分風險等級,不確定監管重點,那么無論多少監管力量和資源都是難以滿足需要的,也不能真正消除食品安全風險。不同的食品生產企業以及不同種類的食品的安全風險程度是不同的,為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需要按照食品生產企業管理情況、食品種類的風險特點進行區分,再根據等級和特點採取有效的監管措施,以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效果。

2016年,國家食藥監總局先後印發了《關於印發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6〕115號)和《關於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110號),積極推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分類分級監管和信用體系建設。本市有必要制定適合本市的《辦法》,科學確定重點食品企業的風險等級,細化監管措施,落實總局有關工作要求。

適用主體

根據《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辦法》第二條規定,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轄區內獲得生產許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用分級和分級監管適用本辦法。

職責分工

根據《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級監管部門的分工如下: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用分級和分級監管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和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將評定材料和結果納入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開展分級監督管理。

同時辦法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此外,本辦法還明確了食品生產企業的責任,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積極配合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相關工作,保證生產食品安全。食品生產企業應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監管原則

食品生產企業的分級監管,是指在食品生產風險因素分析基礎上,將食品生產企業劃分不同風險等級,並結合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情況,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各區市場監管局在實施分級監管時,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風險管理與信用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等級確定

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是實施風險分級管理的基礎,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應當結合企業的風險特點,根據生產食品類別、消費對象、條件保持、過程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等因素確定,並結合國家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將食品生產企業產品的風險等級分為低、較低、中、高四級,並在辦法附表中將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按照具體產品類別,細化為89類,結合具體產品的生產工藝、儲存條件、食用人群等風險因素進行綜合確定相應的風險等級。同時辦法還明確兩個原則,一是生產多類別食品的,按照高風險食品類別確定企業風險等級;二是考慮到各區的實際情況,各區市場監管局可以參照附表具體確定本區企業風險等級,但不得降低附表中食品類別的風險等級。

信用等級

食品安全信用分級是指受監管部門委託的第三方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綜合食品生產企業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監督抽檢以及行政處罰等信用檔案記錄情況,按年度對食品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等級評定,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分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四級。同時本辦法還明確引入第三方社會機構參與企業信用的評定,並對社會公開,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等社會第三方的作用,參與的第三方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從事食品相關行業的組織;

(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與參與被評定企業數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辦法中明確各區市場監管局應制定評定機構的遴選及考核辦法,並加強對評定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同時規定評定機構不得向食品生產企業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相關費用。

檔案內容

根據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記錄的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社會監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需要記錄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許可證信息、許可證換髮及變更情況、法人和質量安全負責人情況、產品品種、執行標準、停產情況以及委託加工等信息;

(二)監督管理信息:包括企業自查、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及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信息,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及不合格產品或問題產品處理情況等抽檢監測信息,違法類型、違法內容以及查處結果等違法行為查處信息,企業主動召回和監管部門責令召回產品情況等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及處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門通報涉及企業食品安全的信息,責任約談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記錄的監督管理信息;

(三)社會監督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舉報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行業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等信息。

評定標準

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和十五條對食品生產的信用等級評定條件進行了明確。

守信企業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以下簡稱《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基本符合次數不多於1次,且無不符合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生產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均為合格的。

(三)未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的。

(四)未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五)上一評定年度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

基本守信企業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不符合次數不多於1次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產品不合格不多於1批次且未檢出違法添加物的。

(三)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食品生產相關行政處罰不多於1次,且未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四)未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信用缺陷企業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情況的: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出現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出違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產品其他項目不合格的。

(三)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食品生產相關行政處罰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四)評定年度內曾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嚴重失信企業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食品生產企業因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評定程式

本辦法明確了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的評定程式,規定上一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為一個評定年度,評定程式要求如下:

(一)每年9月30日前,區市場監管局應通過政府採購或其他方式確定受委託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第三方機構名單,由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二)每年10月31日前,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將本轄區待評定食品生產企業名單、《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年度監督管理情況表》送交評定機構。

(三)每年11月30日前,評定機構根據本辦法完成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初評工作,將擬評定的信用等級報告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應將初評情況,通過《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告知書》告知轄區食品生產企業,並告知其可在收到初評結果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評定機構提出異議。

(四)被評定食品生產企業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評定機構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評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填寫《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覆核表》。涉及監管信息的,評定機構應向區市場監管局確認。

(五)每年12月31日前,評定機構應將經過公示、覆核後的評定結果匯總後報區市場監管局。

等級調整規定

為保證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同實際情況向相符合,本辦法規定了在評定年度內企業信用等級的動態調整條件和相關程式,規定食品生產企業被處罰款五十萬及以上行政處罰的,區市場監管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通知第三方機構,第三方機構按照辦法的條件和程式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等級進行下調。

監管等級

本辦法採用企業風險加企業信用情況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食品生產企業監管等級,將企業監管等級劃分為A、B、C、D四級,並明確具體日常監管頻次。同時要求各區市場監管局應將企業風險等級及食品安全信用等級錄入市食藥監局移動監管系統,作為分級監管的依據,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

不同等級監管

(一)對A、B、C級在國家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中監管頻次最低每年1次,最高每年3次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原有規定充分考慮基層監管力量,根據企業風險和信用等級,細化各類企業的監管頻次,每年監督檢查頻次從每年1次到每年6次且明確全項檢查至少每年1次到4次。

(二)對D級企業採取特殊監管措施,按照不同情形進行區分監管,對符合《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對被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恢復生產後2個月內,監管部門應每月開展監督檢查,之後按照C級要求進行監管;對被吊銷或撤銷許可證的,吊銷或撤銷生產許可證後2個月內不定期查看是否繼續違法生產。

(三)評定年度內不進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的,按照最近一次評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監管等級,未評定過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的,監管等級按照B級確定。

實施期限

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