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上海市衛生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專科醫師培訓基地認定辦法》通知
醫療衛生
法規內容
各區縣衛生局、浦東新區社發局,申康醫院發展中心,各有關大學及各有關醫院:
為進一步完善醫學人才培養體系,提高臨床醫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促進衛生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專科醫師培訓試點工作的通知》,市衛生局組織專家制定了《上海市專科醫師培訓基地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衛生局
二○○九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專科醫師培訓基地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上海市專科醫師培訓工作順利開展,依據《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專科醫師培訓試點工作的通知》(衛科教發27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科醫師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是指院校畢業生以住院醫師身份接受以提高臨床能力為主的規範化培訓場所,分普通專科醫師培訓基地(以下簡稱普通專科基地)和亞專科醫師培訓基地(以下簡稱亞專科基地)兩類。
第三條 培訓基地設定在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醫療機構中符合條件的臨床科室內。
第四條 培訓基地類別依據衛生部普通專科目錄和亞專科目錄設定。
第五條 本培訓基地認定辦法適用於新申報培訓基地。已經衛生部認定的培訓基地自然成為上海市培訓基地。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培訓基地認定條件包括培訓基地所在醫院的基本條件和培訓基地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培訓基地所在醫院的基本條件
(一)醫院資質
1、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醫療服務質量及相應的專科學科水平。
(二)教學條件
1、具有滿足專科醫師培訓所需的科室設定,具有相應診療條件和設施;
2、有基本的教學設備和合格的教學與示範教室;
3、圖書館藏書專業種類齊全,具有滿足住院醫師接受培訓所需的專業書籍和期刊,能提供醫學電子文獻庫及網路檢索系統;
4、是醫學院校的教學醫院,具有三年以上承擔臨床醫學教學工作的基礎,能完成臨床教學任務。
(三)組織管理
1、有院級領導分管專科醫師培訓工作,職能部門配備專人負責,職責分工明確;
2、成立專門負責專科醫師培訓指導、考核、質量監督等工作的專家委員會或小組;
3、建立完善的培訓基地管理、住院醫師考試考核等制度。
(四)支撐條件
1、能提供培訓基地建設和維護所需的基本經費;
2、能給住院醫師提供一定的生活福利補貼。
第八條 培訓基地基本條件
(一)有能夠滿足培訓要求的高水平師資隊伍,普通專科基地指導醫師與住院醫師比例不低於1∶2;亞專科基地指導醫師與住院醫師比例不低於1∶1。
(二)普通專科基地指導醫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亞專科基地指導醫師應有本科以上學歷、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指導醫師的臨床工作能力和教學工作能力符合各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的要求。
(三)普通專科基地應設定能滿足衛生部普通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要求的臨床和輔助科室;亞專科基地所在的臨床科室能夠滿足衛生部亞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要求,相關輔助科室設定齊全;全科醫師培訓基地由符合條件的綜合醫療機構中有關臨床科室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共同組成,符合衛生部全科醫學培訓基地標準要求。
(四)醫療條件(包括總床位數、年收治病人數、年門診量和急診量、配備的專業治療設備等)能夠達到衛生部各普通專科和亞專科培訓基地標準要求。科室業務範圍全面,收治的疾病種類基本覆蓋本學科常見疾病種類,開展的診療活動能夠滿足培訓需求。
(五)培訓基地實行基地主任負責制。基地主任應為本院人員,不得由外院專家兼任,同時應配備專、兼職的培訓管理人員,職責分工明確。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九條 認定機構
上海市畢業後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畢教委”)組織認定普通專科培訓基地。衛生部畢業後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衛生部畢教委”)和市畢教委共同組織認定亞專科培訓基地。
第十條 申報培訓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醫院應依據有關檔案和標準,組織培訓基地進行自評,完成自評報告;準備相應的申報材料,填寫《專科醫師培訓基地申報表》。
全科醫師培訓基地可由單個或多個臨床科室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共同申報,其他普通專科(專科醫院除外)和亞專科基地均以臨床科室為單位獨立申報。申報材料以醫院為單位在每年3月或10月統一報市畢教委。
市畢教委在接到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結論。
第十一條 認定程式
(一)形式審查
普通專科基地由市畢教委根據《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細則》和本辦法相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亞專科基地由衛生部畢教委和市畢教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二)實地評審
市畢教委組織有關專家,根據普通專科分類目錄和《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細則》,對通過形式審查的普通專科基地進行實地評審,並將通過的普通專科基地名單和培訓規模報衛生部畢教委備案。衛生部畢教委和市畢教委組織相關專家,依據亞專科分類目錄和《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細則》,對通過形式審查的亞專科基地進行實地評審。
(三)評審等級和再申報
專科基地評審結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備培訓專科醫師資格;基本合格的基地應根據評審結果在限定的時間內整改,然後申請複評;評審結果為不合格的基地自評估之日起兩年後方可再申報。評審結果應在正式受理後的60個工作日內出具。
(四)公示
市畢教委將評審結果進行為期兩周的公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公示期內向市畢教委說明理由或提出複查申請。
亞專科培訓基地的公示按衛生部檔案執行。
(五)再認定
專科基地實行動態管理,評定周期一般為五年,五年後需重新評定。培訓基地應在本周期結束前一年提出再認定申請,市畢教委根據培訓基地實施培訓工作情況和基地條件組織書面或實地評審,於本周期結束前作出再認定的結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畢教委應加強對培訓基地認定工作和培訓基地的監督管理。對認定工作中評審專家不遵守評審紀律和不按評審規定及標準進行評審的,市畢教委將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和評審結果,並在衛生系統內部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培訓基地應按照《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細則》加強自身建設。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培訓基地,實地評估專家組和市畢教委可即時終止評審,並在兩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培訓基地的申請。
第十四條 經評審通過的培訓基地方可招收畢業生開展培訓工作。未經認定、認定不合格或再認證未獲批准的醫院及臨床科室不得開展專科醫師培訓工作。對擅自招收住院醫師進行培訓的單位,將在系統內給予通報,並在兩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培訓基地的申請。
第十五條 經評審通過的培訓基地應嚴格按照核定的培訓規模招收住院醫師,並依據《上海市專科醫師培訓細則》要求開展培訓工作。對擅自擴大培養規模、不按照培訓細則實施培訓活動、管理混亂的培訓基地將在系統內給予通報並限期整改,對情節特別嚴重或無法在限期內整改的,取消其培訓基地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中醫醫療機構專科醫師培訓基地認定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