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級教師標準

2、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為人師表,以身立教,行為示範,自覺維護教師良好的社會形象,具有崇高的精神品質與高尚的人格魅力。 《上海市特級教師標準(試行)》是今後特級教師評聘的重要依據,也是現任特級教師可持續發展的導向。 凡不具備特級教師政治思想條件或違反上述規定的,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市教育行政部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特級教師稱號。

上海市特級教師標準(試行)
滬教委人〔2005〕28號
“特級教師”是國家為了表彰特別優秀的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而特設的一種既具榮譽性、又有專業性的教師稱號。特級教師在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中應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範、教學的專家。為培養一批適應上海國際大都市建設需要、引領上海教育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名師,特制定《上海市特級教師標準(試行)》,具體內容如下: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恪盡職守,具有神聖的職業使命感。
2、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為人師表,以身立教,行為示範,自覺維護教師良好的社會形象,具有崇高的精神品質與高尚的人格魅力。
3、教書育人,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全身心地致力於學生的全面而有個性地發展;注重培養學生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祖國的情感,勤奮努力,積極實踐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
4、熱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因材施教,與學生平等相處,自覺承擔起師長的責任,深受學生的尊敬和愛戴。
5、精通業務,依法執教,嚴謹治學,有求真精神和探究創新能力,教育教學效果特別顯著,在本學科領域和區域教育系統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6、有豐富的教育教學經驗,積極參與教育改革,形成先進的教育教學科研成果,著書立說;能引領教育教學改革,熱情指導和培養中國小骨幹教師,為區域教育改革、教育事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上海市特級教師標準(試行)》是今後特級教師評聘的重要依據,也是現任特級教師可持續發展的導向。根據《關於頒發〈特級教師評選規定〉的通知》(教人〔1993〕38號)的精神,對於模範執行並做出積極貢獻的特級教師將予以表彰;對於違規的,將給予告誡、直至取消“上海市特級教師”稱號。
凡不具備特級教師政治思想條件或違反上述規定的,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市教育行政部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特級教師稱號。
凡放鬆要求,不求上進,民眾反映意見大的,經兩次考核不合格的,仍無改進表現者;不認真履行本職工作崗位職責,擅自在校外以中小學生為對象舉辦文化教學班、搞有償教學活動或在社會上編寫以習題試卷為主要內容的應試教輔材料及從事強制性推銷活動,經教育規勸不改者,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停發津貼,以觀後效;仍不改正者,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市教育行政部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特級教師的稱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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