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關於2009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關於2009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2009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報考志願表(見附屬檔案3)欄目設定 (1)考生未被錄取,可由區(縣)中招辦在徵求考生志願的基礎上,統一投檔。 3.2009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報考志願表(略)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轉發《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關於2009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文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文 號:滬教委基〔2009〕26號
發布日期:2009-3-12
執行日期:2009-3-12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各區縣教育局、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各有關局、公司教育處:
現將《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關於2009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關於2009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09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若干意見》(滬教委基(2009)13號)的精神,現就2009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提出如下具體實施意見。
一、計畫管理工作
(一)2009年本市國中畢業生為9.2萬人左右,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率預計達到98%以上,“普職比”保持大體相當,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招生班級學額控制在每班40名左右(中職校藝術類專業限額按相關專業要求設定)。
(二)招生計畫須報市教委發展規劃處統籌協調平衡,由市教委下達。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負責招生計畫的落實和錄取過程中的微調。
(三)各區(縣)、三線單位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中招辦”)以及招生學校要加強對招生計畫的管理,增強招生計畫的透明度和嚴肅性,不得隨意擴大計畫招生。在招生計畫內招生名額的調整或轉移,須經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審核;擴大招生計畫,須經市教委發展規劃處審核,報市中招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二、報名工作
2009年本市中招報名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見滬教委基(2008)78號檔案。
三、志願表欄目設定及填報工作
(一)2009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報考志願表(見附屬檔案3)欄目設定
1.提前錄取志
(1)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現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學、上海市久隆模範中學跨區(縣)提前招生“零志願”(1個志願)。
(2)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和現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額分配”招生志願(1個志願)。
(3)中等職業學校航空服務專業提前招生志願(2個志願,由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填報)。
(4)中等職業學校藝術類專業提前招生志願(3個志願,由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填報)。
2.統一錄取志願
普通高中學校和中職校統一招生共設定15個志願,供考生選擇填報。取得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自薦生”招生預錄取資格的考生須將該校填報在第一志願。
(二)志願填報的注意事項
1.考生須按本人意願慎重填寫報考的學校。考生按報考志願順序被錄取後,不得放棄已錄取的志願;一經錄取某一志願學校,其他志願自然失效。
2.不填報“提前錄取志願”,或填報“提前錄取志願”未被錄取的考生,不影響其後15個志願的投檔和錄取。
3.公辦普通高中“擇校生”志願作為一個單獨志願填報,按錄取總分與志願順序依次進行投檔、錄取。考生及家長應慎重填報“擇校生”志願,一經學校錄取後,不得放棄該志願而要求順延錄取至其後的公費高中或其它學校志願。
4.考生須認真填寫志願表,由本人和家長(監護人)簽字認可,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考生志願表上報區(縣)中招辦後,任何人不得更改志願。考生在填寫志願表時,招生學校的代碼(5位數)與學校簡稱必須對應一致,錄取時以學校代碼為準。
5.市、區(縣)中招辦和各學校要做好志願填報的輔導工作,加強升學和擇業指導,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選擇權。考生志願填報和信息輸入工作由各區(縣)中招辦在市教育考試院統一安排下於2009年5月底前結束。
6.“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本市應屆優秀國中畢業生經就讀學校推薦或自薦,由招生學校按計畫自主錄取進入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現代化寄宿制高中、中職校國家級示範專業及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就讀,下同)預錄取工作與填報《2009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報考志願表》工作同步進行,因此參加“提前推薦自主錄取”的考生也必須填寫該志願表上的志願,一旦在“提前推薦自主錄取”過程中被錄取,其填報的志願自然失效;未被錄取則按志願表進入下一階段錄取工作。
四、考試工作
(一)2009年本市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由全市統一命題並制定評分標準,各區(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學業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各科目學業考試的命題原則和要求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2009年上海市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有關命題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滬教委基(2009)15號)為準。
凡參加2009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考生均須參加2009年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
(二)2009年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科目設語文、數學、外語(英語)、物理、化學及思想品德、體育、理化實驗操作技能等。其中,語文、數學、外語(英語)、物理、化學、體育考試成績採用分數制,總分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實驗操作技能考試成績採用等第制。具體要求見《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09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若干意見》(滬教委基(2009)13號)。
在滬借讀國中的非上海戶籍畢業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報名條件,其學業考試由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落實安排就讀國中學校負責進行。各國中學校應為非上海戶籍的畢業生回戶籍所在地報考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提供必要的服務。
(三)2009年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時間安排
4月底前
體育(體育與健身)
5月底前
理化(理科)實驗操作技能
5月23日 (星期六) 上午8:30—9:40  思想品德(開卷)(本市應屆畢業生)
6月20日 (星期六) 上午8:30—10:10  語文
6月20日 (星期六) 下午2:00—3:40  物理、化學
6月21日 (星期日) 上午8:30—10:15  英語(含5分鐘聽力試聽)
6月21日 (星期日) 下午2:00—3:40  數學
6月21日 (星期日) 下午4:00—5:10  思想品德(開卷)
(往屆畢、結業生,上海戶籍返滬考生)

五、考務工作
(一)2009年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的考務工作,要認真貫徹《上海市教育黨委、市教委、市國家保密局關於加強教育招生考試中保密工作的暫行規定》(滬教黨密(2001)2號)的精神和市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本市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定。各區(縣)中招辦要在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牢固樹立依法治考的觀念,精心組織、嚴格程式、責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實加強對招考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明確崗位職責,落實監督機制,確保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工作安全、保密、規範、優質運作。
(二)語文、數學、英語、理化科目實行全市統一網上評卷,評卷教師的組織由市教育考試院另行發文;其他科目考試評卷工作由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評卷工作要嚴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及市教育考試院有關規定,切實做到安全保密、規範管理、統一標準、嚴守紀律。
六、錄取工作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分二個批次進行,第一批次為“提前推薦自主錄取”;第二批次為按學業考試成績和志願順序錄取,分為三類:(1)提前錄取志願(含“零志願”招生、“名額分配”招生和中職校航空服務專業招生、藝術類專業招生);(2)統一錄取志願(普通高中、中職校);(3)徵求志願(普通高中、中職校)。
招生錄取過程須按照投檔批次和類別,規範操作程式,結清一批、再啟動一批的要求進行,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則。
(一)“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招生批次
1.“提前推薦自主錄取”工作要求
(1)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和現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招生計畫為該學校招生計畫的40%,分為兩部分,國中學校推薦生計畫為30%(其中二分之一的計畫原則上面向外區(縣)招生),自薦生計畫為10%(面向全市招生)。中職校國家級示範專業“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招生計畫為該專業招生計畫的30%,僅招收推薦生。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部分招生名額面向全市實行自主招收自薦生,招生人數不超過學校招生計畫的10%(其中首次實行自主招收自薦生的學校不超過5%)。
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現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職校國家級示範專業、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兩類“提前推薦自主錄取”計畫分別下達,分別推薦錄取。招生預錄取工作在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之前進行。回戶籍所在區(縣)報名的考生如符合市“提前推薦自主錄取”的條件,在就讀學校進行推薦或自薦。
(2)招生學校要成立“提前推薦自主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制訂並公布“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應規定招生人數、招生範圍、考生條件、招生程式和錄取原則,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分別報市教委基礎教育處和職業教育處審核,審核後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備案,在網上和相關媒體上公示並實施。
(3)本市各國中學校要做好本校學生推薦(自薦)工作。學校要制訂學生推薦(自薦)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式。根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被推薦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各項指標應達到“優良”),經師生民主推薦、領導集體審核、徵詢本人意願、校內張榜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校長簽署推薦意見等程式,填寫《2009年上海市應屆國中畢業生“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推薦表》(見附屬檔案5,以下簡稱《推薦表》),產生推薦生人選。國中學校推薦總人數不得超過學校具有2009年中考報考資格的在籍且在讀應屆畢業生數的7%;其他學生也可根據自身特長情況,填寫《2009年上海市應屆國中畢業生“提前推薦自主錄取”自薦表》(見附屬檔案6,以下簡稱《自薦表》),經班主任簽字後在校內張榜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校長同意後實行自薦。考生應根據招生學校的方案慎重選擇參加學校推薦或是自薦,被推薦的學生不再參加自薦,參加自薦的學生,學校不再推薦。
學校將本校推薦生和自薦生名單(連同《推薦表》和《自薦表》)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委、局、控股(集團)公司審定,由區(縣)報市教育考試院備案後,學生方可填報“提前推薦自主錄取”學校志願。
符合本市中考報名條件的應屆返滬考生,可結合自身特長及高中學校招生要求進行自薦。學生填寫自薦表(該表可在“上海招考熱線”網站下載或到報考區(縣)中招辦申領),由就讀學校蓋章審核,並將該表送交報考區(縣)中招辦審定。區(縣)中招辦報市教育考試院備案後,學生方可填報“提前推薦自主錄取”學校志願。
報考高中學校的推薦生和自薦生可根據 “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招生計畫和招收學校,結合自己的學業成績、綜合素質評定情況、興趣特長和報考志向,在規定的時間登錄“上海招考熱線”網站,按照推薦和自薦兩種類別分別進行志願填報,每位考生可自主選擇填報2個志願。推薦生還需填寫是否願意調劑錄取。
被推薦進入中職類學校的推薦生可填寫《2009年上海市優秀國中畢業生推薦入學志願表(中職類)》(由市教育考試院統一監製)。志願表上可填報2個志願,並填寫是否願意調劑錄取。
(4)“提前推薦自主錄取”工作的投檔和預錄取原則。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根據“提前推薦自主錄取”志願順序分別進行投檔。招生學校根據事先公布的“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按“規則在先、程式規範、陽光透明”的原則進行操作,經集體討論,擇優確定預錄取名單,做到公平、公正、守信。必要時,招生學校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填報本校志願的推薦生和自薦生進行面試,但不得進行其他形式的考試。
推薦生預錄取應遵循以下規則:當推薦生第一志願投檔數大於計畫數,招生學校應根據事先公布的錄取原則擇優預錄取,當投檔數小於計畫數,原則上應如數預錄取,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式招收第二志願的推薦生。如在面試過程中發現確有不符合推薦程式的學生,招生學校可上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及時予以處理,取消其推薦資格。
按志願未被預錄取且願意調劑的推薦生,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和區(縣)中招辦負責進行徵求調劑錄取工作(未被預錄取的推薦生可根據分區(縣)招生計畫的餘額填報1個調劑錄取志願)。經調劑仍未被預錄取的推薦生,則進入統一錄取階段。
自薦生預錄取應按以下程式進行:網上填報志願後,考生可向填報志願的學校投遞個人材料;學校根據考生填報的志願和提供的相關材料,確定面試人選,進行綜合評價;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討論,將自薦生預錄取名單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學校通知考生在規定時間內簽約;考生須承諾不得重複簽約,一旦發現有重複簽約現象,則取消該生預錄取資格;招生學校簽約的預錄取學生數不得大於計畫數,簽約後的預錄取名單分別報市中招辦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5)被預錄取的“提前推薦自主錄取”考生不得要求放棄預錄取學校;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後,招生學校根據預錄取名單進行正式錄取。
被高中學校預錄取的考生,其考試成績不低於市統一划定的“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方可被正式錄取。未被正式錄取的“提前推薦自主錄取”的考生,則按志願表進入下一階段錄取程式。
(6)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招收自薦生,由學生自薦並取得預錄取資格後,將學校填報在志願表統一錄取批次的第一志願,按志願和學業考試成績由招生學校擇優自主錄取。
2.“提前推薦自主錄取”工作保障措施
(1)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中招辦和學校要根據市教委、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的有關規定,認真制定“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操作辦法和程式,做好“提前推薦自主錄取”工作的各項公示。“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推薦產生過程要公開、公平、公正;各區(縣)的“提前推薦自主錄取”計畫數和學校推薦人員數額必須在國中學校及區(縣)全額公示;推薦和自薦學生名單須在學校醒目處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如公示期間發現有不符合“提前推薦自主錄取”要求的學生,則取消該生的推薦或自薦資格;“提前推薦自主錄取”預錄取工作結束後,被確定為高中預錄取的學生名單在“上海招考熱線”網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會的監督。
(2)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市教委有關規定建立“提前推薦自主錄取”工作跟蹤反饋、檢驗和獎懲機制,確保學校推薦和學生自薦材料真實可信。
(3)“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是中招工作的組成部分,招生學校要按照全市統一要求和時間節點有序開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擾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校長是學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如出現違紀違規問題,按照本市2009年中招監察有關規定處理。
(二)按學業考試成績和志願順序錄取批次
1.提前錄取志願
(1)“零志願”招生(即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和現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學以及上海市久隆模範中學跨區(縣)提前招生錄取,下同)實施“按區(縣)投檔、集中錄取”的辦法,其招生計畫原則上不得少於學校統一錄取招生計畫的15%.
①各區(縣)中招辦按照統一規定的招生錄取工作日程(見附屬檔案1),根據考生思想品德科目考試成績,按錄取總分(語、數、外、理、化、體育共6門科目學業考試成績+政策性或獎勵性加分,下同)和志願,以學校招生計畫數1:1的比例實行投檔錄取。
②上海市回民中學的“零志願招生”,優先錄取少數民族學生;上海市久隆模範中學的“零志願招生”,錄取來自貧困家庭的優秀學生。
(2)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和現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額分配”招生(即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和現代化寄宿制高中將部分招生計畫按比例分配到國中的招生方法,下同)。
①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和現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額分配”招生,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嚴格按照本區(縣)各國中學校應屆畢業生在籍且在讀人數比例,將區域內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和現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計畫數12%的名額,平均分配到本區(縣)內各有關國中學校。復旦附中、交大附中、華師大二附中、上海中學、上師大附中的“名額分配”招生計畫由市教委平衡後下達。
②各區(縣)和國中學校須向考生公布“名額分配”招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招生學校、招生人數等),由考生根據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學校和名額,自主填報志願(須填寫在“提前錄取志願”欄中的“名額分配”志願)。
③全市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結束後,由區(縣)中招辦根據全市規定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按照“名額分配”計畫、考生的志願和錄取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錄取。
(3)中職校藝術類專業、中職校航空服務專業的提前招生工作,按市教育考試院有關檔案(另發)執行。
2.統一錄取志願
(1)統一錄取按考生錄取總分和志願順序依次投檔,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2)經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區(縣)重點普通高中和綜合高中,可劃出一部分招生計畫,面向外區(縣)招生(不列入“零志願招生 ”計畫),錄取批次與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在本市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成績公布後,民辦高中(不含“公立轉制學校”)在招生計畫的範圍內可參照本市公辦普通高中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等情況,自主確定學校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報學校所在區(縣)中招辦備案後向社會公布(學校2008年實際招生人數和最低錄取分數線須一併公布),根據學校招生計畫和招生範圍進行錄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辦高中自主確定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由區(縣)中招辦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備案後,向社會公布並實施。
(4)2009年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收文藝特長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06年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收文藝特長生工作的意見》(滬教委體(2006)2號)的規定執行。
經市教委批准2009年招收文藝特長生的學校,招收上海市學生藝術團重點團(隊)的優秀團(隊)員,在該校錄取分數線下20分內送檔錄取;招收一般團(隊)優秀團(隊)員,在該校錄取分數線下10分內送檔錄取。
(5)2009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體育特長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體育局關於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學校招收體育特長生工作的意見》(滬教委體(2006)3號)檔案精神執行。
①經批准具有體育特長生招生資格的學校,應在學校所在區(縣)中招辦的具體指導下進行招生,投檔順序與統一錄取學校批次相同,體育特長生招生計畫列入學校招生總計畫。
②招收外區(縣)體育特長生,應通過考生所在區(縣)中招辦辦理招生錄取手續。
(6)未經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集中公示的文藝、體育特長生,各區(縣)中招辦不得投檔,招生學校也不得錄取。
3.徵求志願
(1)考生未被錄取,可由區(縣)中招辦在徵求考生志願的基礎上,統一投檔。
(2)未完成招生計畫的學校(含公辦普通高中、民辦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可在招生錄取最後階段,在市和區(縣)中招辦的統一安排下,對考生進行徵求志願和錄取。
(3)在區(縣)中招辦統一投檔後,招生學校(專業)錄取人數低於20人的,將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區(縣)中招辦和招生學校負責進行調整,並做好有志願考生的調劑工作。考生要積極配合招生部門做好調整後的錄取工作。
4.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三限”(限人數、限分數、限錢數)的規定。
5.考生先進獎勵加分和政策性照顧降分錄取政策項目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09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若干意見》(滬教委基(2009)13號)的規定執行,加分名單由市教育考試院統一公示。
6.國中畢業生材料袋內應提供規定的資料(清單見附屬檔案4),以利於全市統一管理和招生學校的擇優錄取。
七、嚴格執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權益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具有報考資格的考生參加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學生選擇志願。無專業限制的招生學校不得自行設定體檢規定和男女性別比例。
(三)在全市中招錄取結束前後,各區(縣)中招辦不得向任何未經市教委批准、列入統一招生計畫的學校和辦學單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學校的招生簡章、招生廣告等宣傳材料內容必須真實,文字表達必須準確,並由學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各區(縣)中招辦應按學校招生計畫投檔。若按招生計畫錄取的末名有2人或以上學業文化考試成績相同,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利於實施對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要求,結合本區(縣)實際,確定擇優錄取的原則,並事前對社會公示。個別特殊情況,由區(縣)中招工作領導小組或招生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嚴格執行“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任何學校不得錄取線下考生,不得招收無檔案和無投放計畫考生,不得跨越區(縣)中招辦自行招生錄取。
(七)繼續堅持和完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公示制度。市、區(縣)中招辦,以及各招生學校,必須按市教育考試院《2009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公示項目表》(見附屬檔案2)中所規定的項目,向考生和社會適時公示。各區(縣)招生部門要建立健全中招中考專題網站,加強招生工作信息網上公開力度。
(八)及時公開公布學生考試成績及錄取的相關情況。各區(縣)中招辦要及時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試成績和錄取情況,不得在公布考試成績和錄取情況時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費用。
八、加強招生部門建設和升學指導
(一)各區(縣)中招辦要在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強、配齊中招辦的工作人員,尤其是計算機信息化管理人員。要根據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電子辦公設備和設施,積極落實考生電子檔案採集、網上評卷和錄取的信息化手段,以適應招生信息化和安全、優質、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重視對國中畢業生的升學和擇業指導,通過廣泛的調查研究,了解國中畢業生的升學取向,增強升學指導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適時性。各區(縣)應加強對學校領導和畢業班教師進行招生政策、升學輔導的業務培訓,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傳口徑一致、操作程式一致。
(三)嚴格遵守全市統一的中招信息標準,區(縣)中招辦要統一按照“中招資料庫系統”的要求處理各類招生數據,保證招生數據的統一、準確、迅速、安全。
各區(縣)中招辦2009年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招生錄取名單,於招生工作完成後的第2個工作日上交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並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匯總後報市教委(基礎教育處、職業教育處),作為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新生學籍管理的依據。
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市教委有關精神落實中招中考工作的責任,加強中招中考工作的指導,各區(縣)中招辦要在招生實踐工作中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立足構建和諧社會,增強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樹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的觀念;嚴格執行全市統一的中招政策和有關規定,認真制定本地區的中招工作實施細則;集中精力和人力,全力以赴做好升學指導、報名考試、評卷登分、投檔錄取、統計匯總等重要事務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舞弊事件的發生;嚴格執行招生工作“迴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信息公開制度和信訪接待制度,主動接受監督,確保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工作規範有序、平穩健康地進行。
附屬檔案:1.2009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日程表(略)
2.2009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公示項目表(略)
3.2009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報考志願表(略)
4.國中畢業生材料袋基本資料清單(略)
5.2009年上海市應屆國中畢業生“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推薦表(略)
6.2009年上海市應屆國中畢業生“提前推薦自主錄取”自薦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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