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教委基〔2009〕13號
各區縣教育局、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各有關委、局、控股(集團)公司:
根據《教育部關於全國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基〔2005〕2號)和《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精神,現就2009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以下簡稱“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進一步深化本市中招改革。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國中階段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全面提高;堅持深化課程改革,完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深化招生錄取辦法的改革,促進高中階段各類教育協調發展。
二、工作目標
完善以國中畢業學業考試為基礎、與綜合素質評價相結合的招生考試制度;完善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的命題、評卷和評價等制度,推進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健全完善中招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貫徹落實“陽光招生”工作要求,加強監督,確保考試招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三、報名、考試工作
(一)報名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做好2009年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基〔2008〕78號)的要求,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的報考實行網上報名方式,報名工作在2009年3月8日前完成。高中階段各類學校在籍學生不得重新報考。
所有符合報考條件的國中畢業生都應參加本市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學校切實做好學生報考工作,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非滬籍應屆國中畢業生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不符合報名條件的非滬籍國中畢業生,應回戶籍所在地報考高中階段學校。
完善上海市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簡稱“學業考試”)制度。學業考試成績作為衡量學生是否達到國中畢業標準的主要依據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主要依據之一。
學業考試科目設語文、數學、外語(英語)、物理、化學及思想品德、體育、理化實驗操作技能等。其中,語文、數學、外語(英語)、物理、化學、體育考試成績採用分數制,總分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實驗操作技能考試成績採用等第制。
1.語文、數學、外語(英語)、物理和化學(理化合卷)等4場考試時間均為100分鐘。語文、數學、外語(英語)考試分值均為150 分,物理考試分值為90分,化學考試分值為60分。
以上科目考試定於2009年6月20日(星期六)和6月21日(星期日)舉行。
2.思想品德科目考試採用開卷形式,考試時間為70分鐘。考試成績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計。考試定於2009年5月23日(星期六)舉行。
3.2009年本市繼續實施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體育科目考試分值為30分,計入錄取總分,於2009年4月底前舉行,具體實施方案詳見《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2009年上海市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滬教委體〔2009〕3號)。
4.理化實驗操作技能考試成績按“合格、不合格”計。考試於2009年5月底前舉行。
5.上述各科目學業考試由市統一命題,區統一組織實施。各科目學業考試的命題原則和要求另行公布。
6.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衛生局關於部分聽力殘疾國中畢業生參加本市高中階段學校入學考試免予外語聽力考試的通知》(滬教委基〔2007〕27號),經檢測認定的聽力殘疾國中畢業生參加2009年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實行免予外語聽力考試。
7.2009年繼續在部分區縣進行國中畢業生外語(英語)聽力與口語能力考試試驗。具體方案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市教委備案,向社會公布後組織實施。
建立完善本市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對國中畢業生開展綜合素質評價工作。
1.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的要求實施。
2.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市和區縣“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少先隊長”、“優秀共青團員”和“優秀共青團幹部”等先進獎勵稱號,在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表中予以記載,作為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和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招生擇優錄取的重要依據之一。2009年中招工作仍實行獎勵性加分政策(具體項目見附屬檔案),2010年中招加分項目將進行調整。
四、招生錄取工作
2009年本市國中畢業生為9.2萬人左右,高中階段錄取率預計達到98%以上,普職比保持大體相當。
進一步健全完善以國中畢業學業考試成績為基礎,與綜合素質評價相結合的招生錄取辦法。
(一)招生計畫編制和管理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計畫的編制和實施,按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責和工作程式進行。
1.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中招計畫的巨觀管理,加強對本市國中畢業生的生源預測和對各區縣中招計畫編制工作的指導、審核和協調。
2.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以及本地區實際,編制本地區中招計畫。
3.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招生班額控制在每班40名左右(中職校藝術類專業限額按相關專業要求設定),由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地區生源和教育資源配置的實際狀況確定並公布。
4.各類學校招生計畫確定後,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學校應嚴格按照計畫招生,如需變更計畫,須經市教委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現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國家級重點中職校、中職校國家級示範專業“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招生錄取工作
試行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現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國家級重點中職校、中職校國家級示範專業“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招生辦法。在國中學校推薦或學生自薦的基礎上,由招生學校根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和推薦(自薦)意見自主擇優預錄取。
1.計畫
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現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招生計畫為學校招生計畫的40%,其中推薦生招生計畫為學校招生計畫的30%(原則上其中的二分之一招生計畫面向外區縣招生),自薦生招生計畫為學校招生計畫的10%(面向全市招生)。
中職校國家級示範專業“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招生計畫為該專業招生計畫的30%,招收推薦生。國家級重點中職校部分招生名額面向全市實行自主招收自薦生,招生人數不超過學校招生計畫的10%(其中首次實行自主招收自薦生的學校不超過5%)。
“提前推薦自主錄取”計畫根據有利於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有利於促進郊區和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的原則進行分配。招生學校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的辦學水平、特色,制訂面向全市推薦生的招生計畫,經市教委協調平衡後下達到各區縣。
2.錄取
(1)本市各國中學校要做好本校學生推薦(自薦)工作。學校要制訂學生推薦(自薦)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式規範,經公示後嚴格執行。國中學校推薦生人數不得超過本校符合2009年中招報考條件在籍且在讀應屆畢業生數的7%,推薦生名額應事先公示。被推薦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各項指標應達到“優良”,其他學生可根據自身特長、發展情況和招生學校招生要求進行自薦。被推薦的學生不再參加自薦,參加自薦的學生,學校不再推薦。經公正程式產生的推薦生和自薦生名單應由學校公示無異議後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由區縣報市教育考試院備案後,學生方可按規定填報相應的志願。
(2)各招生學校要成立“提前推薦自主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制訂並公布“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招生方案。學校按照招生方案,根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經領導小組集體討論,自主擇優確定預錄取學生,預錄取學生名單應公示。被確定預錄取的考生須參加2009年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被高中學校預錄取的考生,其成績不得低於市統一划定的“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否則不予錄取。
(3)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學校要建立推薦(自薦)生跟蹤反饋制度,不斷完善綜合素質的評價辦法,探索優秀學生培養的途徑與機制。
(三)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和現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額分配”招生錄取工作
繼續實行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和現代化寄宿制高中將部分招生計畫按比例分配到國中(簡稱“名額分配”)的招生方法。
1.計畫
“名額分配”招生計畫為學校招生計畫的12%(其中2%原則上向市郊區縣傾斜)。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將本區縣管轄的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和現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額分配”招生計畫數,平均分配到各有關國中學校,招生學校及計畫應事先公示。復旦附中、交大附中、華師大二附中、上海中學、上師大附中的“名額分配”招生計畫由市教委平衡後下達。
2.錄取
(1)考生根據分配給本校的高中學校和名額數,自主填報志願。
(2)考生必須參加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考生成績不得低於市劃定的“名額分配”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由各區縣招生部門根據考生志願和學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錄取。
(四)統一招生錄取工作
1.“零志願”招生錄取工作
繼續實行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和現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額面向全市(不含學校所在區縣)提前錄取的辦法(簡稱“零志願招生”)。
(1)計畫
“零志願招生”人數原則上應不少於學校統一錄取招生計畫的15%,由各招生學校根據學校辦學條件自主確定,經市教委協調平衡後,將招生計畫下達到各區縣。“零志願招生”工作應有利於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有利於促進郊區和農村基礎教育的發展。
上海市回民中學的“零志願招生”,優先錄取少數民族學生;上海市久隆模範中學的“零志願招生”,錄取貧困家庭的優秀學生。
經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區縣重點高中和綜合高中可劃出一部分招生計畫,面向外區縣招生,但不列入“零志願招生”計畫。
(2)錄取
各區縣中招辦根據考生“零志願”和學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以 1:1的比例進行投檔錄取。
2.公辦普通高中擇校生招生工作
2009年本市公辦普通高中(不含綜合高中、轉制高中,下同)可繼續按規定招收擇校生(限人數、限分數、限錢數)。
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公辦普通高中擇校生計畫管理,各學校擇校生計畫數不得超過本學校招生計畫數的15% 。
各區縣和學校要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加強基礎教育辦學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基〔2002〕1號)的精神,嚴格執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本市公辦高中擇校生收費標準的通知》(滬教委財〔2007〕24號)的有關規定。
3.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
(1)計畫
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根據自身辦學條件,向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當年招生計畫申請。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在對學校辦學條件(校舍、場地、教育教學設施設備、食宿和後勤服務設施、師資配置等)和教育教學辦學質量審核評估的基礎上,核定學校當年招生計畫和招生範圍。面向全市招生的民辦普通高中學校,須具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學生宿舍並配備相應設施設備。
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定的民辦普通高中招生計畫須列入當年普通高中招生計畫上報市教委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學校2008年實際招生人數和最低錄取分數線,須隨學校2009年招生計畫一併公布)。
(2)錄取
民辦普通高中根據本市公辦普通高中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自主確定招生錄取標準(最低分數線),並向社會公布,在學校的招生計畫和招生範圍內擇優錄取。
民辦普通高中在按考生志願錄取後,仍未完成招生計畫的,可在招生錄取最後階段,在市和區縣招生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下,對考生進行徵求志願和錄取。
4.高中階段各類學校體育和藝術特長生的招生工作
體育和藝術特長生招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體育局關於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學校招收體育特長生工作的意見》(滬教委體〔2006〕3號)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2006年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收文藝特長生工作的意見》(滬教委體〔2006〕2號)檔案執行。體育和藝術特長生均須參加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考試成績達到規定標準後,招生學校方可錄取。
5.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
(1)本市中等職業學校繼續實施新生專業獎勵和幫困助學制度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07〕35號)規定,對選擇就讀上海城市發展急需、緊缺專業的中職校學生,實施專業獎勵,滿足上海產業發展對緊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對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在籍在滬就讀的在校生實施國家助學金政策,並對來自農村、本市海島生源學生和城鄉低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幫困助學制度。
(2)中等職業學校藝術類、航空服務專業招生錄取工作
本市中等職業學校藝術類、航空服務專業招生報名工作和專業考試於2009年4月進行。考生均須參加國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
在學業考試成績公布後,由招生學校根據事先公布的招生計畫、招生要求和錄取辦法,按考生的考試成績和專業面試成績,擇優錄取。
6.上海市盲童學校(以下簡稱“盲校”)和上海市聾啞青年技術學校(以下簡稱“聾青技”)高中階段招生錄取工作
(1)盲校、聾青技要制訂並公布招生計畫、招生要求和錄取辦法,於2009年5月份起受理考生的諮詢、報名和資質審定工作。
(2)本市盲、聾啞國中學校的畢業生報考盲校、聾青技,由招生學校組織入學測試,市教委教研室提供命題服務。學校根據事先公布的招生計畫和錄取辦法,擇優錄取。
(3)本市各國中學校隨班就讀的盲、聾國中畢業生,在參加本市統一組織的學業考試後,未被各類學校錄取,但符合盲校、聾青技招生規定要求的,經本人同意後,可在招生錄取後期,由盲校、聾青技根據事先公布的招生計畫、錄取辦法和要求,擇優錄取。
(六)報考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和現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績要達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七)國中畢業生升學和擇業指導工作
健全和完善國中畢業生升學與擇業指導的工作體制和網路。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承擔對國中畢業生的升學和擇業指導工作的管理職能,要全面宣傳高中階段各類教育的培養目標和社會需求,引導國中畢業生根據自身情況和社會需求,合理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升學目標和成才途徑。市、區縣教研部門要承擔對國中生升學與擇業指導的研究,指導學校開設好升學與擇業指導課。市、區縣招生部門要加大招考信息公開、公示的力度,建立專題網站或招生欄目,向考生宣傳有關政策法規、招生改革情況,介紹各類招生學校的辦學條件、專業設定,介紹社會就業情況的各種信息。學校要開設好升學與擇業指導課程,幫助學生拓寬視野,了解社會對多層次、多規格人才的需求。
五、管理和監督
2009年本市中招工作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切實加強領導和管理,明確市、區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部門及學校的職責,規範各項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強化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保證中招工作的順利進行。
要切實做好中招的信息公開工作。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招生學校等應通過本單位網站及其他各種途徑,及時公開招生相關信息。
要進一步加強中等學校招生監察工作,健全監督機制,發揮招生監督機構的作用,加大對報考、招生考試、閱卷登分、投檔錄取、信息公開等重要環節的監督力度,做到“崗位落實、責任明確、人員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參與、依法治招”,具體要求另發。
六、2009年本市高中教育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另發。
附屬檔案: 2009年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錄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顧項目一覽表 (略)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