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滬建研【2004】415號發布)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規範建設工程材料使用行為,強化建材使用相關各方主體責任,建立建材市場誠信體系,確保本市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城市安全,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上海市建材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材辦)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職權範圍內,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條 本市對用於建設工程的鋼材、水泥、黃砂、石子、商品混凝土、預製混凝土構件、牆體材料和管道 、門窗、防水材料等結構性功能性材料,實行備案管理。
(一)凡實行備案管理的建設工程材料,其供應商應當按本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用於本市建設工程。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材料供應商(以下簡稱建材供應商),是指建設工程材料的生產單位或者銷售總代理單位。
(二)建設工程材料備案實行市區兩級管理。
市建委委託市建材質量監督站,具體承辦國外境外、外省市和本市尚未建立建材質監機構地區建材供應商的備案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轄區內的建材質監機構,具體承辦本轄區內建材供應商的備案 管理,並在業務上接受市建材質量監督站的指導。
(三)辦理本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以下簡稱建材備案)手續的建材供應商,在承諾相應的告知要求後,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
2、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證明;
3、產品質量保證書;
4、沒有國家標準的,提供相應的企業產品標準。
(四)建材備案承辦機構應當自受理本規定要求的全部資料後,當場辦理建材備案手續。 辦理建材備案手續不收取費用。
(五)市建委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建設工程材料名稱、單位名稱向 社會公布,並每年定期集中公布一批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建設工程材料名稱和單位名稱。
第三條 建材供應商對用於本市建設工程的材料,每年應當提供兩次有本市資質檢測單位出具的型式檢驗合格證明;向買受人提供生產許可證、建材備案件及產品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建設工程材料的使用單位,選用已經建材備案的、並達到工程項目設計檔案和契約要求的建設工程材料;應當依法對工程項目所需的重要材料進行招標採購;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對自行采賜的建設工程材料質量負責,並保證符合設計檔案和契約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檔案中註明選用的建設工程材料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建立建設工程材料進場驗證制度,嚴格核驗相關的《生產許可證》、建材備案件、符合有關規定的產品質量保證書、有效期內的產品檢測報告等供現場備查的證明檔案和資料,做好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綜合台帳;應當按規定對進場的建設工程材料嚴格複試把關,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重要建設工程材料,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並由項目經理簽準後方能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材料質量和使用情況納入監理範圍,應當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材料的質量檢測,並做好建設工程材料監理台帳。
建材檢測單位應當依據相關的產品標準,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工作,並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材使用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建設工程材料供應、使用、監理、質量檢測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強施工現場的檢查抽查,聯合有關管理部門規範整頓建材市場秩序,嚴肅查處建設工程材料的制假、用劣等不法行為。
(一)完善質量信息預警機制,建立健全質量信息網路,建立使用前複試不合格建材速報速處制度。對經檢測確認為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信息,建材檢測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市或者區(縣)建材質監機構報告。市或者區(縣)建材質監機構應當組織力量進行施工現場的核實、取證和處理,對不合格建設工程材料實施清場跟蹤和信息發布,並將相關責任單位的行為記入質量誠信手冊。
(二)加強建材檢測管理。市建委委託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協會,依據國家和本市對檢測單位檢測能力和行 為的要求,組織專家定期開展檢測單位能力和行為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檢測單位能力和行為評估結果報上海市建材質量監督站備案,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探索發展質量事務所,發揮質量事務所在建築建材安全質量中的作用。
(三)發揮建材交易機構作用。按照有關規定建材供應商憑建材備案件或者IC卡到本市建材交易中心辦理材 料進場相關手續。建材交易機構應當督促建材供應商履行契約中明確的質量要求,及時反映進場材料的流向,並發布材料不合格信息。
(四)建立質量誠信制度。設立電子和書面的兩種質量誠信手冊,記錄建材供應、使用、監理和檢測單位的 質量行為。定期公布誠信手冊記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不良企業名單。
建築建材業管理部門在相關的企業資質管理、招投標資格審查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管理中,將上述各 方質量誠信行為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加強各建材行業協會建設,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政府部門部分行業管理職能轉交行業協會承擔.支持行業協會制建定完善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建設工程檢測協會應當逐步推行當然會員制,加強規 范會員單位從業行為。建立健全政府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聯繫溝通機制,共同促進和規範行業的發展。
第六條 建材供應商供應的建設工程材料,經施工現場質量監督抽查發現質量不合格的,由市建委或者區(縣)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連續兩次質量抽查不合格的,或者因產品質量引發工程質量事故的,清出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不得在本市建設工程中使用。
第七條 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材檢測單位,在建設工程材 料使用相關的行為中違法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於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