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上海市廣東商會,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縮寫:GDCCS),成立於1995年2月,是在滬廣東籍人士創辦的企業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商會現有會員628家,會員由建築、新聞、電子通訊、飲食、房地產、五金、衛生潔具、機電空調、百貨文教、服裝飾品、燈具等行業的企業家們組成。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23家,常務理事、理事10家,監事長1名監事2名。設上海市廣東商會商貿分會、上海市廣東商會電子通訊分會、上海市廣東商會百貨文教分會、上海市廣東商會服裝飾品分會等分支機構四個。
商會注重服務於社會、服務於政府、服務於會員,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充分發揮粵滬兩地人才、經濟等優勢,為會員提供良好的服務。
把三項服務落到實處:1、服務於政府,本會要求理事會每個成員都必須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自覺承擔社會責任。上海主辦的世博會、駐滬的各省政府辦事處舉辦的招商推介會、廣東省政府舉辦的山洽會、東莞的外博會、佛山市政府來滬舉辦的招商會、東莞常平招商會等,以及廣貨北上等會務活動,本會的大多數的企業家們都能積極參與和投入。本會作為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橋樑,促成企業同地方政府合作開發項目。據統計,截至2011年,通過商會促成的項目有126個,投資總額為209億元。2、服務於會員。本商會有700多會員,他們除了要商會協助他們搭建業務平台外,更需要解決他們的融資困難和孩子入學難的問題,經過商會的努力,現商會與中國工商銀行聯手,初步解決了會員融資問題。經與政府的有關部門不斷協調,初步解決了孩子入學難的問題。3、服務於社會,每當國家遇到天災,商會會員們都會伸出援助之手,特別是會長和理事們除了遇到天災給予援助外,平時還主動援助貧困地區的孩子們,以及家鄉的貧困人群,推進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商會宣言
廣東省上海商會宣言當我融入商會團隊。我要遵紀守法,我要互相幫助,我要聽從商會的號召,我要提高文明經商素質,我要維護廣東形象。抓住瞬間,凝聚輝煌。我們正在創造財富,當我們面對廣東父老時,我們會自豪的說:我們無愧於時代。
會長致辭
上海市廣東商會第六屆理事會會長林明德致辭(2012年9月28日)
尊敬的各位會員同志們:
大家好!承蒙大家的厚愛和支持,推舉我擔任上海市廣東商會第六屆理事會會長,我深感榮幸。商會是我們在滬粵商,謀事創業,抱團發展,互幫互助的共同家園。大家推舉我擔任新一屆會長,我深感責任重大,感謝大家的信任,我將認真履行會長職責,不辱使命,不負眾望,和理事會成員一道,依章辦會、自律興會,傳承商會精神。在上海市各級政府的領導下,要求商會會員合法經營和維護商會會員的合法權益,是商會存在和發展壯大的根本。做好服務於政府、服務於會員、服務於社會是商會的方向。團結全體會員、發揮集體智慧、不斷提高辦會水平,樹立“團結、民主、務實、高效”的工作作風,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努力把商會建設成為支持和推動廣大粵商在滬創業發展的“加油站”、“參謀部”,建設成為粵滬兩地交流的新橋樑,合作的新平台,為商會和各位會員在更高層次,更寬領域,更大範圍的合作共贏注入新的動力。
商之大者,為國為民。期望各位會員發揚粵商精神,弘揚粵商文化,創業富民,創新強國,感恩社會,爭做新時代的誠信粵商、文化粵商、和諧粵商、責任粵商,樹立良好粵商形象,為建設全國一流的商會而努力奮鬥!
最後,恭祝各位會員身體健康!財源廣進!事業興旺!
謝謝大家!
商會章程
(經2007年8月6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廣東省在滬企業協會(廣東省上海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廣東省在滬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橫向經濟聯合的方針政策;充分發揮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樑紐帶和助手作用。密切會員之間、會員與上海市地區同行之間的關係;促進橫向經濟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疇內,充分發揮粵滬地緣、人才、信息、經濟等優勢,為本團體會員提供良好的服務,為區域經濟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為業務主管單位,接受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註冊登記和管理監督。主動接受廣東省總商會、廣東省人民政府駐滬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本團體住所:上海市曲陽路801號(柏宏大廈)905室。活動地域為上海市地區。
第二章 工作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團體工作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傳達中央和全國各地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邀請上海、廣東及其他省市的有關領導、專家和企業家介紹國內政治經濟形勢,以提高會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二)編印會刊(內部),介紹粵、滬等地改革開放動態,交流業務經驗,刊登會員物資供求信息,指導會員開展各項業務。
(三)協助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他省市人民政府和企業,開展招商引資活動。
(四)為廣東省在滬企業做好服務工作,協調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
(五)為本團體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建立信息平台和宣傳服務視窗。
(六)為會員單位提供諮詢、代理和提供法律服務。
(七)為單位會員開展聯誼活動。
(八)定期編印會員內部刊物,加強會員間的溝通和交流。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組織交流、促進發展、政企協調、培訓聯誼、編印會刊、提供服務。
第九條 活動原則
(一)本團體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團體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團體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團體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本團體由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廣東在滬的民營和個體經營者,承認協(商)會章程,並自願履行義務,照章繳納會費的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承認本團體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供入會申請書,填寫《廣東省上海商會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發放會員單位會員證和標識。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團體活動和優先取得商會編印的有關資料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團體的各項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六)會員在經營活動中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商會給予幫助。
第十五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維護商會團結。
(四)按規定每年的首月15日前,交納會費。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交納會費的,可以同意補交。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退會時必須退回本團體的會員證和標識)。
會員一年內未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會員,經商會理事會批准,商會可予以除名,並在商會內部信息通訊上告知全體會員。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團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有效。決定終止的動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作出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才有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應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六、七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由下一次理事會追認。
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增設監事兩人,主要是邀請社會名人、廣東在滬的大企業家擔任。任務是對商會執行章程和為會員單位的服務質量作出正確的評價。作為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的代言人;監事可列席商會理事會的決策會,但不享有表決權。監事不得由會員單位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理事長(會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業內有良好的個人信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有關團體規章制度等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標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的和其他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職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民間組織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準。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商會領導
副會長朱松進 [ 13-01-07 ]副會長葉長雄 [ 13-01-07 ]
理事林森泉 [ 13-01-06 ]
理事陳精銳 [ 13-01-06 ]
理事陳銳鋒 [ 13-01-06 ]
副會長洪貴雄 [ 13-01-06 ]
常務副會長鍾梓軍 [ 13-01-06 ]
副會長周廷峰 [ 13-01-06 ]
副會長李光龍 [ 13-01-06 ]
副會長陳奇生 [ 13-01-06 ]
常務副會長陳漢波 [ 13-01-06 ]
副會長陳楚明 [ 13-01-06 ]
副會長許錦星 [ 13-01-06 ]
副會長呂義雄 [ 13-01-06 ]
副會長馬發昭 [ 13-01-06 ]
常務副會長黃偉希 [ 13-01-06 ]
常務副會長黃俊松 [ 13-01-06 ]
常務副會長梁超 [ 13-01-06 ]
理事李東升 [ 12-09-29 ]
理事海寶 [ 12-09-29 ]
理事杜東平 [ 12-09-29 ]
理事蔡鵬雄 [ 12-09-29 ]
副會長卓利貴 [ 12-09-29 ]
常務副會長鄭鎮溢 [ 12-09-29 ]
常務副會長林植森 [ 12-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