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任何單位、從業人員和市民發現本市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舉報。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屬於本辦法的舉報範圍:
(一)生產安全管理
1.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後任職的;
2.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上崗作業的;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上崗作業的;
3.未按法律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4.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的;對從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不予制止的;對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整改的;
5.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6.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7. 未按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8.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的;
9.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與施工方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未設定作業現場安全區域的;
10.瞞報、謊報、拖延不報重傷、死亡事故的,或者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11.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12.其他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違法行為。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1.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
2.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
3.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4.未經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5.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儲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6.用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計未經審查或者未經竣工驗收而投入使用的;
7.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8.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生產裝置、儲存設備、運輸工具和安全設施隱患嚴重,可能危及操作人員或者市民生命安全的;
9.其他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違法行為。
(三)施工安全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關資質承建工程或者非法轉包的;工程項目施工未辦理報監手續的;
2.施工起重機械、自升式架設設施等未經檢驗合格投入使用的;
3.施工現場未採取封閉圍檔措施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現場“臨邊”、“洞口”等缺乏必要安全防護設施的;
4.施工現場設備、設施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仍繼續使用的;施工用電不符合規範要求的;
5.在可能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場所作業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6.在高壓電線下施工未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7.塔吊迴旋半徑超出施工區域且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8.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等級施工單位的;
9.深基坑開挖未按規定進行評審或者未按設計、施工方案施工的;
10.招用臨時人員進行施工作業的;
11.其他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違法行為。
(四)防火安全管理
1.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定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2.未經批准,將閒置廠房、場所改為員工集體宿舍的,或者在設有車間、倉庫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
3.未按消防技術規範設定消防水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或者消火栓系統的,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其他滅火器材的;
4.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
5.電氣設施超負荷運轉或者電氣設備造型及線路鋪設不符合消防技術規範要求的;
6.其他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違法行為。
(五)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證上崗作業的;
2.製造、銷售、使用簡陋鍋爐,或者將常壓鍋爐非法改裝承壓鍋爐的;
3.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製造、設計、安裝、改造、維修的;
4.非法充裝、(整車)運輸液化石油氣瓶、罐的;
5.未經檢驗、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標誌或者安全標誌,使用特種設備的;
6.特種設備超過規定年限仍未辦理報廢手續,予以報廢的;
7.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繼續使用的;
8.其他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24小時接受舉報。信函舉報地點:上海市大沽路100號8樓,郵編:200003。
第五條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接到舉報後,3日內組織或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反饋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應當在收到反饋情況後3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對舉報情況屬實的,發放獎勵通知。
第六條 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負責對管轄區域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跨區域的違法行為,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或者有關部門指定有關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舉報重大或者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或者有關部門會同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調查處理。
第七條 舉報情況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獎勵等級分為:
(一)舉報一般違法行為的,獎勵200~500元;
(二)舉報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獎勵500~1000元;
(三)舉報重大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3000元。舉報行為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的,獎勵標準可適當上浮。
第八條 同一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的,原則上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對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的,原則上獎金額不超過單項獎勵金額的上限。
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向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舉報的,不重複獎勵。
第九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應當在3個月內領取,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舉報內容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應當提供被舉報對象的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所在區域、地址、違法的基本事實、目前現狀及已經或者可能產生的危害;
(二)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單位、聯繫方式,以備查詢、核查和實施獎勵。
第十一條 受理舉報的單位及人員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姓名、單位、聯繫方式及舉報情況。
擅自泄露舉報人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經舉報查實屬於無主危險化學品的,其處置費用從舉報獎勵資金支出。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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