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印發的《關於加快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滬委發〔2012〕7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本市進一步加強鄉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2〕63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本區進一步加強鎮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提高加強鎮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鎮村集體資產監管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如基層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還不完善,監管體制機制還不順暢,人員隊伍不夠齊全,制度建設不夠健全,監管措施不夠有力;有的鎮村集體資產權屬不明、收益不高,甚至存在被侵占、拖欠、挪用及流失等風險,不同程度地影響了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鎮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加強鎮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不斷提高鎮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的水平。
理順體制機制加強鎮村集體資產監管隊伍建設
1.建立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鎮要建立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鎮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履行鎮村集體資產監督和管理職責,對鎮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項目投資、大額度資金使用、資產運作、分配方案、財務審計和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對鎮村集體資產監管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和處置。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由鎮黨委書記擔任,常務副主任由鎮長擔任,副主任由鎮紀委書記和分管副鎮長擔任,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農村經營管理站站長擔任。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理清鎮政府管理職能和集體經濟運行職能,鎮黨委書記和鎮長不兼任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政資分離的原則,嚴格界定財政資金和集體資金,實行財政資金和集體資金分賬管理。
2.明確鎮農村經營管理站職能。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鎮農村經營管理站承擔。整合理順農村集體“三資”分散的管理職能,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補償費管理、農村財務管理、農村集體經濟運行統計分析、農民負擔監測、農村內部審計等“三資”管理職能歸併到鎮農村經營管理站。鎮經濟管理事務中心完成農村經營管理掛牌工作,根據規模與工作業務量大小確定3至5名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以崗定編,堅決糾正擠占挪用編制現象,進一步最佳化鎮農村經營管理站隊伍,並保障工作經費。
3.設立村級“三資”專管人員。針對基層“三資”管理力量薄弱的現象,在各村設立“三資”管理專職人員,負責包括契約、資產、租賃、土地承包、財務、農經統計、信息、民主公開等管理工作,並加強專管人員業務培訓,確保基層“三資”信息的準確性、全面性、完整性。
開展清產核資全面摸清鎮村集體資產底數
清產核資是做好鎮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礎。各鎮要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有計畫地推進,2014年基本完成鎮村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區農委要會同監察、財政、審計、規土等部門,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和檢查。
資產清理。對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所屬企業帳內外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清理,填制統一的清產核資報表,全面摸清村級資金、資產和資源的存量、結構、分布和運用效益情況。
產權界定。對清理後的資產按集體資產產權界定的相關規定,明晰產權主體,完善鎮村集體資產管理主體功能。
分類管理。鎮村集體資產在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建立管理信息平台,及時反映鎮村集體資產數量、價值及變動情況。
1.資產清理。對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所屬企業帳內外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清理,填制統一的清產核資報表,全面摸清村級資金、資產和資源的存量、結構、分布和運用效益情況。
2.產權界定。對清理後的資產按集體資產產權界定的相關規定,明晰產權主體,完善鎮村集體資產管理主體功能。
3.分類管理。鎮村集體資產在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建立管理信息平台,及時反映鎮村集體資產數量、價值及變動情況。
深化改革創新提高鎮村集體資產管理質量
在加強監管的同時,各單位要提升理念,深化改革,創新方式,不斷提高鎮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水平,促進資產保值增值。
1.推進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對城鎮化進程較快地區的村,達到撤制條件的村,以及村級集體淨資產達到1000萬元、且有長期穩定收益;可支配收入100萬元以上的村,有關鎮要研究制定方案,組織實施村級產權制度改制;對村級集體淨資產雖未達到1000萬元、可支配收入100萬元以下,但改制條件比較成熟的村,以及即將撤制的村,有關鎮要研究制定計畫,分步實施產權制度改革。
2.整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類資源。要在加強對農村土地和房屋等資源有效管理的前提下,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整合資源,發展集體經濟;在做好結對幫扶工作的同時,積極支持上海百村實業有限公司做大做強,提高發展質量;鼓勵各鎮借鑑發展村級經濟的成功經驗,組建相關經濟發展平台,通過優勢互補,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3.加大土地使用費的徵收力度。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凡使用鎮村具有集體所有權屬性的非農用地的單位、企業或個人,都要簽訂契約,土地使用費的契約必須錄入“三資”平台,且在村公示欄公示。土地使用費根據土地級差合理確定,但不得低於每年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契約原則上最長三年調整一次,杜絕一次性賣斷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費)的現象。嚴格禁止以費用開支直接沖抵集體土地使用費等違規現象。對目前低於收取標準的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收取標準。
4.加快轉變農業經營方式。各鎮要做好鎮村農業產業布局規劃,維護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引導農戶委託村集體經濟組織規範流轉,鼓勵本籍種田能手、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開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效率,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健全監管制度強化鎮村集體資產管理水平
1.健全民主監督機制。凡涉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成員(代表)會議或理事會集體討論,民主決定。要整合現有的村級理財小組、監督小組等資源,在全區各村統一建立村務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化村財務監督,確保村級事務規範化管理。
2.建立村級資金流向監管信息平台。做好村基本情況、契約變更、村級財務預(決)算、村幹部報酬、集體土地收益、土地補償費等數據的更新,保證平台數據的及時性和完整性,及時掌握資金用途和流向,實現“三資”信息常態化和規範化管理。
3.強化責任追究機制。要建立健全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審機制,切實加強對鎮村集體資產的年度審計和鎮、村幹部的任期審計。實施區、鎮兩級管理部門“三資”業務全程跟蹤,強化責任追究制度,各級紀檢監察、審計、財政、農經部門要加強對鎮村集體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的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各類違紀違規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做出對鎮村集體資產處置決定給鎮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情節較輕,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對有關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鎮要根據實際制定具體操作細則。各社區、開發區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