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業連鎖企業若干規定

第一條 (四)經營技術的提供; 第十條

1997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商業連鎖企業經營行為,促進商業連鎖業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含義)
本規定所稱商業連鎖企業(以下簡稱連鎖企業),是指從事同類商品的若干門店在其總部管理下使用統一商號、實行統一供貨的經營組織。
第三條 (連鎖企業的組成)
連鎖企業由總部、配送中心和10個以上門店組成。
第四條 (連鎖經營形式)
連鎖企業的經營形式可以分為直營連鎖、加盟連鎖(特許連鎖)和自由連鎖。
直營連鎖是指總部對其全資開設或者控股開設的連鎖門店進行集中管理、統一核算的經營形式。
加盟連鎖(特許連鎖)是指通過簽訂連鎖經營契約,總部授予加盟門店使用其擁有的商號、商標和經營技術以及銷售其開發商品的特許權,加盟門店支付特許費的經營形式。
自由連鎖是指通過簽訂連鎖經營契約,總部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門店合作,並在總部的指導下集中採購、統一經銷的經營形式。
同一連鎖企業內部,可以同時採用直營連鎖、加盟連鎖(特許連鎖)和自由連鎖三種經營形式。
第五條 (連鎖經營契約)
連鎖企業總部與門店簽訂的連鎖經營契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契約期限;
(二)總部商號、商標的授權使用;
(三)商品的統一采和配送;
(四)經營技術的提供;
(五)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管理和控制;
(六)財務監控措施;
(七)特許費的計收;
(八)無形資產的保護;
(九)其他事項。
第六條 (連鎖經營業態)
連鎖經營適用於超級市場、便利店、專賣店等多種經營業態。
連鎖超級市場是指若干門店使用統一商號,以開架自選售貨方式經營主副食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專用商品,並實行電子結算方式統一付款的經營組織。
連鎖便利店是指若干門店使用統一商號,以開架自選售貨方式經營即食食品、日用小百貨,並實行電子結算方式統一付款的經營組織。
連鎖專賣店是指若干門店使用統一商號,專門經營某種品牌或者品牌系列商品的經營組織。
第七條 (連鎖超級市場設立條件)
設立連鎖超級市場,其門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二)日營業時間在12小時以上;
(三)非鮮活類商品條形碼(包括門店自製碼)的使用率達到90%以上;
(四)商品貸架的布局符合業態規範要求;
(五)電子結算系統符合規定要求。
第八條 (連鎖便利店設立條件)
設立連鎖便利店,其門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營業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
(二)日營業時間在16小時以上;
(三)非鮮活類商品條形碼(包括門店自製碼)的使用率達到90%以上;
(四)商品貨架的布局符合業態規範要求;
(五)電子結算系統符合規定要求。
第九條 (連鎖專賣店設立條件)
設立連鎖專賣店,其門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部經營某種品牌或者品牌系列商品;
(二)營業面積與經營活動相適應;
(三)商品貨架的布局符合業態規範要求。
第十條 (登記註冊)
具備設立條件的連鎖企業,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未以連鎖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不得以連鎖企業名義經營。
連鎖企業使用公司名稱登記註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連鎖百貨、餐飲、服務企業的規定)
對連鎖百貨、餐飲和服務企業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套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商業委員會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對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登記註冊的連鎖企業,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本規定予以規範。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