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和國家經委《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理化建議,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所稱的技術改進,是指對機器設備、工具、工藝技術等方面所作的改進和革新。
第三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內容是:
(一)工業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的提高,產品結構的改進,生物品種的改良和發展,新產品的開發;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節約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條件;
(三)生產工藝和試驗、檢驗方法,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安全技術,醫療、衛生技術,物資運輸、儲藏、養護技術以及設計、統計、計算技術等方面的改進;
(四)工具、設備、儀器、裝置的改進;
(五)科技成果的推廣,引進技術、進口設備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條 在企業、事業管理的組織、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帶有改進、創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經實施後對提高企業素質、管理效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有明顯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為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
前款所稱的企業、事業管理,還包括質量、標準、計畫、物資、設備、財務、銷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條 可作為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的企業、事業管理方面的內容是:
(一)在管理理論、管理技術上有創見,對提高生產經營管理、科研、教學、設計水平,提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有指導作用;
(二)在管理組織、制度、機構等方面提出改革辦法或改進方案,對提高工作效率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應變能力或服務能力有顯著效果;
(三)套用國內外現代化管理技術和手段,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二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按本辦法給予獎勵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項目,應同時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進步性,是指建議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對於本單位(或本系統)原有事物有所改進、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實踐中可以實施。只指出問題、現象或僅提出建議、構想的名稱而無解決問題具體辦法的,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實施後可以帶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七條 在崗位責任制範圍內提出的建議,具有改進、革新因素並能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視同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學習、借鑑國內外已有的先進技術、經驗、成果,首次套用於採納單位的,也視為改進、革新因素。
第八條 在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中,對加速進口設備、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的國產化有改進性方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設計的,可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但實施涉外技術契約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第九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在提出者所在單位不能採納時,可向外單位提出。採納單位對提出者應視同本單位人員。
第三章 獎金評定標準
第十條 職工(集體或個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或者進行的技術改進,應經過企業、事業單位的實施,並取得節約或創造價值的實際成效,方能獲得獎勵。
第十一條 對被採用的、可以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獎勵分為五個等級:(表略)
第十二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年節約或創造的價值,指扣除實施費用後的淨增價值。其計算方法是自採用之日(應理解為實施後見經濟效益之日)起,按十二個月計算,可以跨年度。實施費用的分攤辦法,由採納單位自定一次分攤或逐年分攤。
第十三條 節約價值計算方法是:
(一)工時節約價值=(原定額工時-改進後定額工時)×計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時費用×計算期實際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二)原料、燃料、材料、動力、工具等節約價值=(原實際平均先進單位消耗定額-改進後實際單位消耗)×該物資單價×計算期的實際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三)減少廢品節約價值=成品或半成品單件價值×(改進前六個月的平均廢品率-改進後六個月的平均廢品率)×計算期計畫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四)工程設計節約價值=(單項工程的審定預算-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實施後的單項工程決算)×相同設計的單項工程施工項數-施工工藝改革等實施費用
前款各項中所稱的工藝改革費用,是實施費用的組成部分,包括為改革工藝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及工藝改革後需增加的費用支出。工藝改革費用中屬於添置固定資產的,按其折舊年限平均分攤,其他一次分攤或逐年分攤。
本條第一款(二)項中所稱的物資單價,是指計算期內的國家牌價。沒有國家牌價的物資,按實際價計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單價應為替代前、後材料的單價差。
第十四條 新工藝創經濟價值計算方法是:
創經濟價值=(老工藝產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進單位成本-新工藝產品或半成品等的單位成本)×計算期的實際產量
前款中所稱的新工藝產品的成本指工廠成本,新工藝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廠內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藝改革費用。
第十五條 新產品、新花色創經濟價值計算方法是:
創經濟價值=(計算期為十二個月的平均銷售單價-單位產品平均工廠成本-單位產品平均銷售費用-單位產品稅金)×計算期實際銷售量
前款中所稱的單位產品稅金為銷售單價×稅率。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新產品,在計算時仍按原規定計算稅金。
第十六條 技術服務等其他方面創經濟價值,由各行業根據具體情況自定計算方法。
第十七條 對被採用的、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如有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技術、環境保護等,應根據其解決問題的重要性、套用範圍、進步水平,用評分方法決定獎勵等級。
第十八條 有關解決問題的重要性、套用範圍、進步水平的評分標準是:
(一)解決問題重要性
解決重大問題35分
解決重要問題25分
解決較重要問題15分
解決一般問題5分
(二)套用範圍
套用於全單位20分
套用於中層單位15分
套用於基層單位10分
套用於個別崗位5分
(三)進步水平
全國範圍內進步40分
全市範圍內進步30分
局或區、縣範圍內進步20分
本單位內進步10分
第十九條 對被採用的、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在按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標準計算出解決問題重要性、套用範圍、進步水平三個單項分數的總和後,再按如下對應標準決定獎勵等級:
獎勵等級 總分數
一 85~95
二 70~84
三 55~69
四 40~54
五 25~39
各獎勵等級的獎金額與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相對應。
第二十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實施前,實施單位的工時、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標已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按實施後取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一等獎以下的均提高一個等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移植、推廣國內已經套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對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降低一個等級給予獎勵;屬於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第五等級的,可按該等級獎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第二十二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經評審確定作為技術儲備的,採納單位應在本辦法第十一條中第五等級的限額內酌情給予獎勵。
作為技術儲備的項目如以後投入實際套用,應當按照套用後的經濟效益大小,評定相應的獎勵等級。實際套用後發放獎金時,應當剔除已經先行發給的獎金額。
第二十三條 必須實施若干年後才能一次性見效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如建築工程等),可預先估算其節約或創造價值的總額,除以實施年限,作為該項目的年節約或創造價值。
第四章 獎勵辦法
第二十四條 獎金應及時發給,必須實施十二個月後才能實際累計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的項目,應從實際累計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之日起的六個月內發給獎金;可以預先計算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的項目,應從決定採納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給獎金;必須實施若干年後才能一次性見效的項目,應從估算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給獎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節約或創造價值實現後,補發差額部分。
第二十五條 個人提出或完成的項目,獎金全部發給本人。如本人已調離採納單位的,採納單位應負責將獎金、獎狀轉發本人。
集體提出或完成的項目,應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獎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實施者的獎金不應少於獎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中相當於黨委書記(或總支、支部書記)、廠長、經理、院長(所長)、工會主席等領導人員提出或參加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其獎勵等級的評定和獎勵辦法應報送上級部門核准。
第二十七條 對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質消耗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原工時和物資消耗定額可給予六個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內,應繼續發給超產獎和節約獎。
在特殊情況下,採納單位可以自主決定延長或縮短保留期。
第二十八條 獲獎項目不得重複得獎。一個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項目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獎勵條例的評審條件時,應當按照獎金額較高的條例給予獎勵;一個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項目經再次評審提高了獎勵等級,再次發放獎金時只補發差額部分。
內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議,以在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的登記表上登記的日期為準,獎勵領先遞交者。
第二十九條 獎金由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採納單位支付。企業單位支付的獎金不納入工資總額,在生產成本費用中列支;事業單位支付的獎金,單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單位沒有收入的在事業費中列支。
企業、事業單位在列支獎勵費用時,可以適當提取評審活動經費。
第三十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提出者獲得獎勵後,其獲獎事跡記入本人檔案,可作為評選先進、考核晉級、評定職稱、聘任職務等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評審機構與程式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建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由總工程師(或生產技術副廠長)、工會主席以及生產、科技、財務、勞動工資、質量監督、企業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
第三十二條 在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之下可以設立或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或專管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徵集、登記、整理、傳遞、存檔等日常工作。
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每年須向職工代表大會或監事會報告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採納、實施、獎勵等情況,回答代表或監事提出的問題,接受職工代表大會或監事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應當填寫《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登記表》,必要時應附有圖紙、數據、資料等。
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對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應及時進行評審,決定是否應當採納,並給提出者明確的答覆。答覆期限為,一般項目不超過一個月,重大項目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四條 採納單位關於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的評審工作,首先應由有關業務部門(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說的工作機構或專管人員)進行,對年節約或創造價值進行計算,或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評分。然後由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進行評審,決定獎勵等級和獎金額。
在按前款規定決定獎勵等級和獎金額以前,年節約或創造價值的計算結果還須由採納單位的財務部門進行審核。
第三十五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獎勵等級由採納單位自行審批。其中屬一等獎、二等獎的應報上級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經採納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採納單位應及時列入實施計畫,積極創造條件,並在資金、材料、人力、工時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不構成固定資產的實施費用,企業單位計入生產成本(商業企業計入流通費用),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構成固定資產的實施費用,企業單位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發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在實施中經過試驗並鑑定成功後,應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保存。
對已經採用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必須加強管理,有關設備由設備、動力部門負責維護,未經原審批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第三十九條 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較高而本單位無法實施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應報上級部門研究處理。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及其成果可以通過技術市場進行轉讓。轉讓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個人依照本辦法獲得的獎金,暫免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一條 本市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總工會每年對本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評審、實施、獎勵情況進行匯總,並抄送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