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口岸服務辦公室

上海市口岸服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口岸服務辦公室,為市政府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研究起草本市口岸綜合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定口岸綜合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牽頭組織本市口岸對外開放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報,並組織實施和協調推進。
(三)負責本市口岸新開放、擴大開放、臨時開放以及非開放區域臨時進出等的初審和報批的辦理工作;負責已開放範圍內新建碼頭、航站樓、車站等涉外作業區對外開通啟用的審查、驗收和報批的辦理;負責已開放範圍內臨時接靠的審查和批准。
(四)統籌協調並督促落實口岸查驗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投資和建設;協調口岸查驗單位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方案的制訂,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五)負責本市特殊監管區域的查驗配套設施規劃和建設的協調,牽頭組織對新建或擴建特殊監管區域驗收的準備工作,協調推進特殊監管區域的通關及信息化等工作。
(六)負責本市口岸“大通關”協調服務工作,協調推進口岸查驗單位聯動協作,創新監管模式;協調推進口岸信息化建設,提高通關效率,最佳化口岸環境。
(七)協調推進本市口岸與外省市口岸跨區域“大通關”合作以及口岸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本市口岸安全工作。
(八)歸口協調口岸查驗單位需要地方政府解決的問題;負責協調口岸工作中各有關單位之間的關係和協作配合方面的矛盾,遇有緊急情況作出裁定。
(九)組織開展涉及本市口岸開放和管理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措施。
(十)負責本市口岸各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對外發布,組織開展本市口岸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推進本市“文明口岸”共建活動。
(十一)指導上海口岸協會工作,聯繫口岸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口岸服務辦公室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二)組織人事處
(三)政策法規處
(四)口岸管理處
(五)通關協調處
根據工作需要,上海市口岸服務辦公室另設3個派出機構,即:上海市口岸服務辦公室洋山辦事處、上海市口岸服務辦公室機場辦事處、上海市口岸服務辦公室浦東辦事處(浦江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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