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的繁榮和發展。
協會章程
上海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章程
(2010年1月18日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SHANGHAI EXPLORATION AND DESIGN TRADE ASSOCIATION。縮寫為SEDT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關於本市進一步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加快改革和發展實施意見》的精神依法辦會。
本會是由上海市跨地區、跨部門、各種所有制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和政策。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努力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勘察設計行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行業業務接受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的指導和管理,並接受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或服務推介等活動;
(二)研究探討勘察設計行業改革發展的理論和實踐,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三)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發揮協會黨組織的監督保障作用。制訂本行業行規行約,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參與制訂有關本市勘察設計行業的技術標準以及本行業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
(五)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市場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六)協助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勘察設計市場整頓,開展有關行業檢查和評優工作;
(七)編輯出版有關刊物、資料,開展信息服務工作;
(八)切實為會員做好服務工作,幫助企業提高勞動者素質,改善經營管理,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國外市場;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行業管理、行業培訓、行業調研、質量服務、會展招商、編輯出版、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不與本行業內企業爭利;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民主辦會原則,做到會務自理、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採取單位會員制,不設個人會員。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國家正式頒發的勘察設計證書並在上海市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註冊登記(含單項設計資質)的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列資質、經營證書號碼等有關資料,本市以外單位還需提供在本市建設主管部門註冊登記資料;
(二)經協會秘書處初議後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服務,優先獲取協會出版的書刊資料;
對協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遵守協會制定的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四)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和信息,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被視為自動退會,情況特殊者除外,但應有書面報告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不履行義務、參與不正當競爭,或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直至開除會員資格。會員單位資質被吊銷,其會員資格自動消失。會員失去會員資格,其擔任的會內職務也自動免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均應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一般與年會同時進行。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等領導成員;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討論決定本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理事,最多不超過本會會員數三分之一,每屆理事任期四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的產生,通過與有關單位協商推薦,經會員大會通過,增補理事,一般應經會員大會補選,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二)長期從事勘察設計工作,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擔任理事以上職務的成員要求辭職或更換,須由該理事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聘請若干名勘察設計界老領導、老專家為本會顧問,指導本會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檢查本會各機構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下設若干工作部門,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並負責協調協會各專業委員會(或工作部)工作。秘書長專職。秘書長的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的任職條件。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業務活動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工作部)分支機構,不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必要工作條例,其活動受本會理事會領導,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和任務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理事會確定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任務及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財產公開,接受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上海市行業業務主管部門初審,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和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市社團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11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