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簡介
《規範》還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行為進行了規範:
禁止使用具有議價、加價抄、顯示乘客目的地、乘客詳細信息等功能的技術產品承接調度服務;
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調度服務業務自,不得操作相關調度設備;
乘客到達目的地後,應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取乘客運費互,出具具有“電調費”欄目的合法發票,不得向乘客收取違反行業相關規定的其他任何費用;
在機場動、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出租汽車營業站的,駕駛員應當服從現場調度指揮,按順序排隊候客,不得通過網路預約等方式在排隊候客區及相關區域內違規私自攬客。
具體內容
《規範》相關內容
(從事調度服務)不得向駕駛員提供具有議價、加價功能的調度服務方式,對載客狀態的車輛不得傳送調度服務信息;
調度服務必須向向社會公布服務方式、服務承諾、投訴電話;
全程監控每一次調度服務業務的承接執行情況,並保留相關信息記錄以備查詢;
如遇承接調度服務業務的車輛無法按時到達,應及時重新調派車輛,確保乘客用車需求;
第三方運營商應當向出租汽車企業實時提供駕駛員與乘客達成的用車約定相關信息,由出租汽車企業將該車輛的頂燈營運狀態顯示調整為“電調”。
(第三方運營商)實行市場獎勵的,應當於獎勵實施前10日將具體計畫書面告知市運輸管理處,並提前5日在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獎勵計畫實施的標準和時限;
第三方運營商應向市運輸管理處提供已註冊的駕駛員和車輛相關信息,市運輸管理處應在收到後10個工作日內告知核實結果,並同步將信息核對結果抄告市交通執法總隊。
乘客應按約定的時間和地點等候車輛;車輛到達後應當及時上車。乘客逾時上車或者取消用車的應當及時告知承接方,逾時時間一般不超過10分鐘;
提供調度服務的,經由市物價部門批准可以向乘客收取相關費用。費用計收應通過計價器操作,在發票中與運價分列,合併計收一票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