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上海市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法》的通知(有效)(2019年03月25日)
各區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委),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大學、中福會,各級中醫、中西醫結合醫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深化中醫藥師承教育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我們組織制定了《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法》,經2019年3月4日市衛生健康委第3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中醫藥管理局
2019年3月14日
通知內容
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深化中醫藥師承教育的指導意見》,加強對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對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加強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提高中醫藥學術水平和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是傳承發展中醫藥事業的戰略舉措。
第三條 師承教育的任務是學習繼承中醫藥專家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培養造就具有中醫、中藥特色的中醫臨床和中藥技術等人才,研究、繼承與發展中醫藥。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國家級和市級中醫、中藥師承類人才培養項目、按照《上海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開展的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從事中醫醫術實踐人員的師承教育。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上海市中醫藥管理局是本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制定全市師承教育相關政策和制度;
(二)組織全市師承教育的指導、督查、考核和評估;
(三)設立市級師承類人才培養項目;
(四)管理國家級師承類人才培養項目;
(五)管理全市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從事中醫醫術實踐人員的師承教育;
(六)組織全市師承教育涉及的中醫藥基礎理論、中醫經典著作,以及其他公共科目的學習。
第六條 上海市中醫藥管理局下設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公室,由專職人員承擔本市師承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負責:
(一)國家級、市級師承類人才培養項目的日常管理;
(二)全市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從事中醫醫術實踐人員師承教育的日常管理;
(三)組織本市師承教育管理、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指導老師(從事中醫醫術實踐的人員如有多名指導醫師的,應指定一名主要指導醫師作為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為師承教育日常管理單位,應指定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師承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八條 指導老師和師承人員雙方應共同制定《師承教學計畫》,經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公室審核,報上海市中醫藥管理局批准後執行。其中,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師承教育,指導老師和師承人員雙方還應按照《實施細則》要求,簽訂《上海市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跟師學習契約》。
第九條 師承學習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師承類人才培養項目理論學習內容根據項目設立單位要求進行;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從事中醫醫術實踐人員理論學習,應包括中醫藥基礎理論和《黃帝內經》《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條辨》等中醫經典著作,以及本專業專著。中醫類人員實踐應重點學習指導老師的學術思想、臨床經驗、技術專長,掌握相關專業常見病證的辨證施治、理法方藥(針灸、推拿等)和臨床技能;中藥類人員實踐應重點學習指導老師的學術思想、經驗、技術專長,掌握相關專業方向技能。
第十條 指導老師應嚴格按照《師承教學計畫》保證帶教時間,傳授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完成帶教任務。
第十一條 師承人員應嚴格按照《師承教學計畫》保證跟師學習時間,學習指導老師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中醫藥基礎理論、中醫經典著作,以及其他公共科目的學習,完成師承學習任務。
第十二條 各級師承類人才培養項目,跟師學習期限一般為連續滿三年,平均每周不少於3個半天。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從事中醫醫術實踐人員的師承教育,跟師學習期限應連續滿五年,平均每周不少於6個半天。
第十三條 師承類人才培養項目,師承人員師承學習時間原則上不得中斷。
因師承人員確有特殊原因,中斷師承學習3-6個月者,應按照規定向相應的師承教育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可繼續學習,並補足跟師學習時間;中斷師承學習時間6個月以上者,《師承教學計畫》自行終止,取消師承人員資格。
因指導老師原因不能正常帶教,師承人員跟師學習時間超過2年半並通過有關考核,可自行整理、學習和研究指導老師的學術經驗,繼續完成師承學習任務;師承人員跟師學習時間超過1年者並通過有關考核,應按照規定向相應的師承教育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可轉其他同一專業的指導老師學習,並重新制定《師承教學計畫》,跟師學習時間須延長6個月;師承人員跟師學習時間不滿1年者,《師承教學計畫》自行終止。
第十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從事中醫醫術實踐人員的師承教育,指導老師變更和跟師時間相關規定按照《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條 師承類人才培養項目,師承教育考核的形式分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結業考核。
平時考核由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負責實行,若指導老師與師承人員不在同一單位,師承人員所在單位應協同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定期檢查師承人員平時學習、跟師情況。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應及時將師承人員平時考核結果報送至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公室。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公室應定期進行抽查。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公室統一組織,根據《師承教學計畫》年度指標完成情況逐一進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項目立項單位視情況給予補充考核或延長師承學習時限,直至取消師承學習資格。
結業考核由上海市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師承教學計畫》組織進行,結業考核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考核指標、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式進行。結業考核不合格者,經補充考核或延長師承學習時限後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師承學習資格。
第十六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從事中醫醫術實踐人員的師承教育,考核的形式分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出師考核。
平時考核由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負責實施。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定期檢查師承人員平時學習和跟師實踐情況,及時將師承人員平時考核結果報送至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公室。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公室應定期進行抽查。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提出申請,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公室根據《師承教學計畫》對年度指標完成情況逐一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反饋指導老師和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並存檔。未通過年度考核者,本年度跟師學習時間不計入師承教育總時間。
師承期滿,且教學計畫完成後,經指導老師同意,師承人員向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提出出師考核申請。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公室根據《師承教學計畫》,制定出師考核方案,採取專家評價、現場回答、實踐操作等不同方式,並結合平時和年度考核情況,對師承人員進行綜合評議,將評議結果反饋指導老師和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由指導老師確定出師考核結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逐步建立政府投入與用人單位、社會組織等投入相結合的多元投入機制,建立健全中醫藥師承教育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十八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將師承教育納入中醫藥傳承型人才培養總體規劃,各機構應將師承教育納入本單位人才培養工作計畫,根據需要開展不同類型的師承類人才培養項目。
第十九條 各機構應在人、財、物等方面對本單位師承教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積極發揮師承人員在傳承發展中醫藥特色優勢中的作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上海市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區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各機構設立的中醫、中藥師承類人才培養項目的跟師學習可參照本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傳承工作室成員的跟師學習可參照本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