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非法入境外國人:未持有中國主管機關簽發的有效入境簽證或合法有效的入境證件、或未從我對外開放、指定的口岸入境、或未經邊防檢查站查驗而進入中國國境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二)非法居留外國人:指在中國居(停)留的外國人,未在簽證或居留許可規定的有效停留期內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證件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三)非法就業外國人:指未取得在華合法就業身份,私自從事社會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另外,非法就業還會被遣送出境。
問題現狀
1、“三非”外國人管理難度較大。部分國家人員持簽證入境後非法居留、非法就業以及毗鄰國家人員非法入境問題相對突出,治理難度較大;公安機關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沒有專門羈押、審查遣返場所,各地拘留所普遍存在羈押場所和外語幹部不足等問題;部分國家非法入境、惡意非法居留人員被查獲後拒絕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核實人員身份時間長、效率低。
2、外國人服務管理統籌協調工作有待加強。外國人服務管理涉及領域廣泛,服務管理職能分屬不同行政管理部門,在政策銜接、信息共享、協作配合等方面需要加強統籌協調。一些部門尚未建立外國人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已建立的尚未實現信息共享。外交部和公安部聯網的信息共享內容需要進一步完善。
3、法律法規滯後。中國現行與在華外國人服務管理相關的涉外立法多出台於20世紀八九十年代,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外國人服務管理形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公布施行,外國人在華就業管理仍依據1996年原勞動部、公安部等部門聯合發布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部分涉外管理領域法律法規不完善。
出入境管理法新規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加大了防範和打擊“三非”外國人的力度。居民家中留宿外國人,哪怕是自家親戚,也要在24小時內及時登記。
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市民在自己家中留宿外國人,應當在外國人入住後24小時內由外國人或留宿人,持外國人護照、留宿人戶口本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登記的,給予警告,並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了三種行為屬非法就業: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
因此,聘用外國人或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1萬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而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5000元、總額不超過5萬元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5000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