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三門峽市建築業協會成立於1990年,是經三門峽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三門峽市建築企業、建築業相關的事業單位以及有關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社團組織,接受三門峽市建委、三門峽市民政局、三門峽市科技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該協會下設秘書處和專家諮詢服務部,擁有專職人員7人,會員單位120個。協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會員和行業服務,宣傳貫徹政府的政策法規,反映會員意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行業全面健康發展,為促進我市建築業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本會的工作方針是:組織發展建築業的公益事業,遵守紀律、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建設行為、推動科技進步、促進行業發展。
主要任務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積極發展行業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以“振興行業”為己任,積極開展各項工作。(一)研究探討我市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開展行業基本調查,協助政府建築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加強行業管理,調查建設行為主體各方執行和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情況下、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三)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委託,負責建築行業的企業資質審核、年檢的具體工作。
(四)做好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傾聽和收集企業的呼聲和要求,協助會員單位解決實際困難,支持會員單位合法經營,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服務。
(五)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開展企業誠信活動,規範建設行業,建立行業自律及互相監督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不斷提高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
(六)積極開展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工作,開展工程技術與企業管理諮詢工作,支持企業健康發展。
(七)開展行業和企業的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企業管理等的創優、評優、表彰活動。
(八)組織信息交流,編輯、整理、刊印行業刊物,發展同國內、外民間社團的組織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九)組織發展建築業的公益事業,開展其他有益於同行發展的活動。
(十)對建築業協會的分支機構進行行業指導。
(十一)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交辦的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三門峽市建築業協會。
第二條 三門峽市建築業協會是全市的建築業企業(包括房屋建築專業和非房屋建築專業)、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勘察、設計、監理、建築科研(檢測)、建築材料(機械)生產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三門峽地方性行業組織,是在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羸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三門峽市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為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服務。
工作方針是:組織發展建築業的公益事業,遵紀守法、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建設行為、推動科技進步、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三門峽市民政局、三門峽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三門峽市建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三門峽市建築業協會辦公地點設在三門峽市崤山路中段市建委辦公樓六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我市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開展行業基本調查,協助政府建築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加強行業管理,調查建設行為主體各方執行和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三)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負責建築行業的企業資質審核、年檢的具體工作;
(四)做好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傾聽和收集企業的呼聲和要求,協助會員單位解決實際困難,支持會員單位合法經營,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服務;
(五)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開展企業誠信活動,規範建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及互相監督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不斷提高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
(六)積極開展技術服務工作,支持企業發展:
1、引進、宣傳、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2、及時發布有關建築施工、設計等規範和標準的有效版本的目錄,便於各會員單位遵照執行。
3、組織開展科技、規範、強制性條文的學習和研討活動;
4、舉辦技術競賽、技術交流、企業展覽、樣板工程現場會等活動;
5、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論證,對工程設計、施工和竣工工程的技術難點或存在問題進行技術諮詢或技術鑑定;
6、創立科研基金,用於科技開發、技術研究、高新科研成果的引進和推廣,專款專用,協會成員均可以申請科研基金開展科研活動;
7、開展提高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以及各專業工種操作人員的技能培訓;
8、開展企業誠信、工程質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選工作,表彰優質工程、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9、開展“十佳項目經理”的評選工作,樹立標兵,在全市推出企業科技帶頭人;
10、出版行業刊物,宣傳國家政策、法規,進行科技交流,發布信息和建築業動態,宣傳會員經營活動。
(七)發展同國內、外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八)組織發展建築業的公益事業,開展其它有益於行業發展的活動;
(九)對建築業協會的分支機構進行行業指導。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凡與建築業相關的行業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三門峽市建築業協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從事與建築業有關的個人,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三門峽市建築業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報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由市建築業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考察、科研、調研、培訓、技術諮詢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和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享受本協會提供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服務;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並按時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積極支持、參與和贊助協會開展的公益事業;
(六)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關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決定工作方計、任務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權或工作調動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由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二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經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 條 本協會設專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本協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理人,主持日常工作。本協會法定代理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協會常設機構工作;
(四)監督行業自律;
(五)聽取、收集廣大會員意見和建議,代表廣大會員向政府反映企業的情況和要求;
(六)支持協會工作,積極開展協會的公益事業。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會長的指導下,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 制定、組織、落實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四) 協調協會內部和外部各種關係;
(五) 組織協會科技服務工作,支持企業發展;
(六)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支持協會的公益事業;
(二) 監督實施行業自律,協調會員內部關係;
(三) 帶頭開展科技推廣和套用工作;
(四) 討論協會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協會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協會內部管理工作,起草協會檔案,組織安排協會各種會議;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捐贈或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如下會費標準:
會費標準 會員
2000元/年 一、二級施工總承包企業
1500元/年 三級施工總承包企業、一、二級專業承包企業
甲級勘察設計、監理企業
1000元/年 三級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
乙級以下勘察設計、監理企業
試驗檢測機構、技術諮詢服務機構
建築材料、設備生產商、構件廠等
300元/年 個人會員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經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的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做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二00四年4月14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