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義教育實施原則

三民主義教育實施原則,1931 年 9 月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會議通過。25 日發至教育部。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師範教育、社會教育、蒙藏教育、華僑教育、派遣留學生等 8 章。每章分目標和實施綱要兩節。“實施綱要”內又分課程、訓育、設備等項。如規定初等教育目標為:(1)使兒童整個身心,融育於三民主義教育中;(2)使兒童個性、群性,在三民主義教育指導下平均發展;(3) 使兒童於三民主義教導下,具有適合於實際生活之初步智慧型。

中等教育目標為:(1)確定青年三民主義之信仰,並切實陶冶其忠孝、仁愛、信義、和平之國民道德;(2)注意青年個性及其身心發育狀態,予以適當的指導及訓練;(3)對於青年應予以職業指導,並養成其從事職業所必具之智慧型。高等教育目標為:(l)學生應切實理解三民主義的真諦,並具有實用科學的智慧型,俾克實現三民主義之使命;(2)學校應發揮學術機關之機能,俾成為文化的中心;(3)課程應視國家建設之需要為依據,以收為國儲材之用;(4) 訓育應以三民主義為中心,養成德、智、體、群、美兼備之人格;(5)設備應力求充實,並與課程訓育相關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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