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不值二文

清政府遂於1854年收回當五百大錢,當二百、當三百、當四百三種大錢也同時停鑄。 次年,停鑄當一百、當五十大錢。 其後京城市面流通,只有當十、當五兩種大錢。

直譯:過去某東西要賣三文錢,現在連兩文錢都不值。
釋義:形容東西不值錢,常用於商品賤賣。
出處:銅大錢 1853年先後鼓鑄當十、當五十、當百、當五百、當千大錢,接著又增鑄當五大錢,並擬鑄當二百、當三百當四百大錢三種。當百以上者名“鹹豐元寶”,當五十以下者名“鹹豐重寶”。各種銅大錢發行不久,因市面折算日賤,流通漸形壅滯。如當千大錢,只作七百、八百文或五百、六百文售用;當五百者作三百、四百文售用。清政府遂於1854年收回當五百大錢,當二百、當三百、當四百三種大錢也同時停鑄。次年,停鑄當一百、當五十大錢。其後京城市面流通,只有當十、當五兩種大錢。由於大錢不斷貶值,1858年,當十銅大錢“幾至折二折三”,次年,一度竟至以十當一。1861年9月,大錢驟貴,但11月間,每枚當十銅大錢仍不過抵制錢三文。此後京城雖仍行使當十銅大錢,但每枚僅抵制錢二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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