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河渠司

三司河渠司

三司河渠司,由皇帝任命外派,行使農田水利建設、運河管理和漕糧運輸管理方面的職責。

簡介

三司河渠司宋三司所屬機構。皇祐三年(1051)置。掌黃河與汴河等河堤功料事務。以鹽鐵副使、判官主管。嘉祐三年(1058)置都水監,廢三司河渠司。

詳情

三司的河渠使、發運使、轉運使,由皇帝任命外派,行使農田水利建設、運河管理和漕糧運輸管理方面的職責。北宋中央對水利的行政管理常有政出多門之事,如熙寧九年(1076):“詔常平、錢穀、莊產、戶絕、田土、保甲、義勇、農田水利差役、坊場、河渡,委提舉司專管勾,轉運使副使判官兼領。

工作職能

唐代農田水利由地方承擔,《新唐書•地理志》所記載的地方農田水利工程中,相當數量為州的行政長官——刺史所主持的。中央通過遣使控制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如貞元六年至十六年間(790~800)淮西節度使吳少誠擅開決司、洧等河灌溉,致使漕船停運。吳少誠竟不聽詔令中止。後遣盧群出使蔡州。盧群“凡數千百言,諭以君臣之分,忠順治義,少誠乃從命,即停工役。”④節度使公然冒犯漕運優先的用水原則,反映出當時朝廷對方鎮和地方管理權威的勢微和節度使對水利工程的控制,但當時中央仍握有水權控制大權。
對於涉及多個行政區的水利工程,中央還採取賦予官員職使的辦法,使其能夠主持工程建設。開元十六年(728)河北大水,魏州刺史宇文融建議墾故河道為稻田,以減少漕糧運輸開支,玄宗採納他的建議,使領宣撫使,決九河使兩職。後來宇文融動用大量勞役,“興役紛然,而卒無成功”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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