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號)
三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9月25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9月2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由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2015年8月20日三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2015年9月28日三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公布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白鷺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美化城市,創造良好的公眾遊憩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白鷺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白鷺公園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礎設施,是改善區域性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是供公眾遊覽、休憩、觀賞的場所。
白鷺公園的保護管理區域為:東至鳳凰路,西至臨春河岸,南至椰景藍岸小區,北至新風路、圖書館,占地面積26.7公頃。
第四條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是白鷺公園的主管部門。白鷺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白鷺公園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規劃、土地、環境保護、林業、水務、工商、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白鷺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白鷺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白鷺公園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的權利。
第七條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白鷺公園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在批准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經批准的白鷺公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和備案。
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白鷺公園規劃管理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相應決議。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依法確定的白鷺公園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禁止出租公園用地,不得以合資、合作或者其他方式將公園用地改作他用。
市政工程建設涉及白鷺公園用地的,應當採取合理避讓措施;確需臨時占用白鷺公園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白鷺公園內建設住宅、會所、辦公樓以及其他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臨時設施。
第十一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公園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並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二條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1類標準,在白鷺公園內,6:00-22:00時段,噪聲控制在55分貝以下;22:00至次日6:00時段,噪聲控制在45分貝以下。
第十三條嚴格控制在白鷺公園內開設的商業服務攤點的種類、規模和數量。
白鷺公園內開設的商業服務攤點應當符合白鷺公園規劃。
商業服務攤點應當依法經營,服從白鷺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四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保障遊人安全。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做好防風、防雷、防汛和用電安全等工作,及時處理枯枝危樹,配備消防和搶救器材,並定期保養、更新。
第十五條在白鷺公園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拆除臨時設施,將公園景觀、綠地以及各類設施恢復原狀。
在白鷺公園內開展的各類活動,組織者應當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活動人員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在白鷺公園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確需舉辦的,舉辦者應當制訂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相應安全保障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除下列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和電動腳踏車不得進入公園: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輛;
(二)正在執行公務的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車輛;
(三)其他經白鷺公園管理機構批准進入的工作用車。
前款規定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機構的要求行駛和停放,並注意安全。
第十八條遊人應當文明遊園,愛護白鷺公園的生態環境和設施,遵守白鷺公園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白鷺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紅樹林;
(二)傷害、捕捉、驚擾白鷺等動物;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四)從事賭博、封建迷信活動;
(五)排放污水、煙塵或者有毒有害氣體;
(六)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損壞設備設施;
(七)傾倒垃圾、廢渣、油類或者堆放雜物;
(八)挖坑取土或者焚燒垃圾;
(九)游泳、捕魚、垂釣、宿營、燒烤,燃放孔明燈和煙花爆竹;
(十)擅自在自然景物、園林建築、雕塑及各類設施上攀爬、塗寫、刻劃、張貼、懸掛;
(十一)散發廣告,兜售物品;
(十二)隨地吐痰、吐檳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亂扔菸頭、果皮(果核)等廢棄物及其他不文明行為;
(十三)其他損害公園綠化及設施、影響園容和遊覽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或者第三款規定,侵占白鷺公園用地或者臨時占用白鷺公園用地逾期不還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出,恢復原狀,並按照臨時占用綠地面積處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擅自在白鷺公園內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臨時設施的,按照《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噪聲超過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白鷺公園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遷出或者拆除,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白鷺公園管理機構管理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白鷺公園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不服從白鷺公園管理機構管理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將機動車輛、電動腳踏車駛入白鷺公園內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損壞設備設施的,處以該樹木花草或者設備設施價值三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傾倒垃圾、廢渣、油類或者堆放雜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挖坑取土或者焚燒垃圾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游泳、捕魚、垂釣、宿營、燒烤,燃放孔明燈和煙花爆竹,擅自在自然景物、園林建築、雕塑及各類設施上攀爬、塗寫、刻劃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兜售物品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六)散發廣告、隨地吐痰、吐檳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亂扔菸頭、果皮(果核)等廢棄物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本規定未設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規定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白鷺公園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白鷺公園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規定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15年 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說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就《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法規的必要性
白鷺公園是我市中心城區實行開放性管理的城市公園之一。因其地理位置突出,環境優雅,紅樹林資源豐富,不僅使得其成為白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棲息地之一,也成為市民主要的休閒、健身和娛樂的場所。但近年來隨著三亞市的高速發展,城市土地尤其是市中心土地成為越來越稀缺的資源,越來越多的開發商覬覦利用白鷺公園用地進行商業開發。同時,我市居民日益增強的休閒活動意識,也使得白鷺公園每天的人流量大幅增加,公園的環境承載力的超負荷造成遊人對公園環境和設施破壞嚴重。
關於公園的保護管理,國家沒有統一立法,海南省也沒有制定適用於全省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綠化條例》和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對公園管理雖然作出原則性規定,但針對我市在保護和管理白鷺公園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需要結合三亞實際進一步細化,並根據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同意將三亞列為城市修補生態修復(雙修)、海綿城市和綜合管廊建設城市(雙城)綜合試點的新情況、新要求予以補充和完善。為了更好、更有效地加強三亞市白鷺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美化城市,創造良好的公眾遊憩環境,守住我市為數不多的公園綠地,真正做到“讓景於民”、“讓綠於民”,有必要在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一部專門保護白鷺公園的地方性法規,明確白鷺公園的功能定位,對該公園的規划進行管控、對土地用途進行管制,確保公園綠地性質不改變、面積不減少以及規範公園活動的有序性,增進廣大市民的福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和規定起草與審議的主要過程
(一)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制定本《規定》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等。參考了《海口市公園條例》、《海口市萬綠園保護管理規定》、《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北京市公園條例》、《上海市公園管理條例》、《廣州市公園條例》、《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哈爾濱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武漢市城市公園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二)《規定》起草與審議的主要過程。市人大常委會將《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列入2015年立法計畫後,市園林環衛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法規初稿並反覆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市法制辦在吸收和協調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召開多次專題會議逐條研究、討論、修改。2015年6月2日,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查通過,形成了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規定》草案。
2015年6月26日召開的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議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通過全文公布法規草案,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調研等形式廣泛徵求各部門、各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為提高立法質量,市人大常委會借鑑其他省、市委託高校進行立法的成功做法和經驗,與三亞學院法學院簽訂協定,由其精心配合法工委完成草案後續的修改完善工作。三亞學院法學院對草案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語言規範性論證等方面進行了實質性的完善工作。期間,法制委員會專門召開了五次會議對三亞學院提交的草案修改稿進行逐條審議,並採納了海南惠海律師事務所提出的部分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法工委對我市第一部立法工作高度重視並予以指導,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大部分被採納。2015年8月20 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二次審議表決通過了《規定》。
三、法規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法規的適用範圍。市政府議案沒有規定法規的適用範圍。為保證法規的科學性和完整性,《法規》第二條規定法規適用範圍為“白鷺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對法規規範的主體和規範的事項等加以明確,為白鷺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二條)
(二)關於白鷺公園的性質功能定位、用地和規劃保護。為保護白鷺特別是為白鷺提供棲息場所的濕地環境,美化城市實現“讓景於民”、“讓綠於民”,根據市“雙修”“雙城”戰略,《規定》一是將白鷺公園定位為“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礎設施,是改善區域性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是供公眾遊覽、休憩、觀賞的場所”,並明確了公園用地的四至範圍;二是明確了白鷺公園規劃的組織編制、報批備案、變更調整的主體和程式,並明確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聽取和審議白鷺公園規劃管理的專項工作報告及作出相應決議的監督權能;三是規定白鷺公園用地不容侵占或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和用途,對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規定依照《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四是為保護公園用地,禁止在公園內建設住宅、會所、辦公樓以及其他與白鷺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臨時設施。(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三)關於白鷺公園的保護管理體制。為明確並強化政府責任和部門職責分工,建立有效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體制機制,《規定》一是明確了白鷺公園的主管部門,規定了白鷺公園的管理機構及其應擔負的職責;二是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白鷺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三是要求規劃、土地、環保、林業、水務、工商、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白鷺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四是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白鷺公園的義務及對違法行為享有的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的權利。(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四)關於在白鷺公園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和開展各類活動的管理。為有效管理商業服務攤點和在園內開展的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加強對白鷺公園的保護,《規定》一是對商業服務攤點的開設採取嚴控原則,要求其應當符合公園規劃,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二是規定在園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強調活動結束後應當履行及時清理場地、拆除臨時設施等義務,和活動的組織者應承擔的落實安保措施、確保活動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三是加強安全管理,嚴格控制在白鷺公園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對確需舉辦的,明確要求舉辦者應當制訂安全工作方案和安保措施,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四是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管控園內活動等造成的噪聲,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1類標準,規定在白鷺公園內,6:00-22:00時段,22:00至次日6:00時段,噪聲控制分別在55分貝和45分貝以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五)關於白鷺公園的遊園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和白鷺公園現狀,《規定》明確了市民遊客在遊覽白鷺公園過程中應遵守的行為規範。一是為保障安全,對允許和禁止進入公園的車輛作了明確規定,要求進園車輛應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管理;二是要求愛護白鷺公園的生態環境和設施,遵守白鷺公園管理規定,引導遊人文明遊園;三是明確規定禁止在公園內實施有關行為,細化了禁止性行為的分類。(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六)關於處罰條款的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一是分類規定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處罰主體,除部分違法行為分別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罰外,其他違法行為均規定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二是對違反本規定的大部分行為,根據其性質和危害程度,主要依據上位法、個別參照海口等其他城市地方立法設定了警告、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法律責任及罰款額度;三是為了避免理解上的分歧和實踐中的許可權衝突,結合我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實際,明確強調“本規定規定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四是對本規定為設定處罰的行為,規定依照其他已有處罰規定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九條)
《規定》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以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8月25日召開會議,對三亞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法制辦和三亞市人大常委會等單位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規定》的修改論證工作,並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大多已被三亞市人大常委會採納。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白鷺公園的保護管理,創造良好的公眾遊憩環境,三亞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是必要的。《規定》沒有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9月24日上午對三亞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白鷺公園的保護管理,創造良好的公眾遊憩環境,三亞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是必要的。同時認為,《規定》沒有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法制委員會於24日上午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批准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