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河道生態保護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河道生態保護管理,改善水環境質量,修復水生態功能,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營造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發布

(2016年8月17日三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2016年9月30日三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生態保護管理,改善水環境質量,修復水生態功能,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營造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三亞河、寧遠河、藤橋河等河道的規劃、整治、建設、保護、利用和其他相關管理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港口,同時適用航道、港口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 河道的規劃、整治、建設、保護、利用和其他相關管理應當納入三亞市總體規劃。

河道的具體保護管理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土地、水務、規劃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照三亞市總體規劃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和省有關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標準,結合本市實際依法劃定,設立標誌和界碑,並予以公告。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生態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檢查,建立河道生態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河道生態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河道生態保護管理遵循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的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全市河道的監督和管理。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機關,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監督和管理。

市、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河道的生態保護管理工作。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各農場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的河道生態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河道生態保護管理實行河道(河段)責任人負責制,責任人統稱為河長。

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河道(河段)責任人負責制實施方案,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定責任人及其職責,明確責任人負責制實施範圍、目標、任務、工作要求等內容。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政府投入和社會參與原則建立多渠道投融資機制,將河道生態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爭取各類相關專項資金,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加大對河道生態保護管理的資金支持。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以出資、捐資、科學研究、環保志願行動等方式參與河道保護與治理。

對在河道生態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整治與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信息化建設,建立河道信息統一平台。

河道信息統一平台應當公示河道保護管理範圍、河道規劃、河道(河段)責任人負責制實施情況、水環境質量監測狀況、重點排污單位的具體名單及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向河道排污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通過河道信息統一平台定期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公眾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公開與河道生態保護有關的信息。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河道整治年度計畫,報區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河道整治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防洪排澇、截污控污、清淤疏浚、濱水空間改造等整治目標,明確整治工程項目名稱、責任單位、任務分工、建設期限和資金籌措等內容。

第十一條 河道整治工程應當按照河道的規劃治導線實施。河道的規劃治導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護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寬、橋樑拆建、涵閘設定、管護設施、兩岸綠化、生態景觀建設等工程。工程建設方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建設單位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和因堤防建設、河道治理、岸線調整等新增的可利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河道整治。

第十三條 河道整治應當符合自然生態要求,保護河道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變河水流向。

對嚴重影響防洪安全和環境景觀的河道,應當採取應急措施,優先安排整治。

對水體污染嚴重、生態受損的河道,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整治措施,加大河道治理力度,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河道的名稱、責任人、達標期限及治理情況。

第十四條 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但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可以建設的區域除外。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處理能力。

城市市政管網尚未覆蓋區域應按規定建設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實現污水的中水回用。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經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六條 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徵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私設暗管、利用滲井、滲坑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實施生態護坡護岸工程、構建河濱生態濕地、打造特色園林景觀、建造低洼綠地等措施,加大修復、保護和建設河道生態系統的力度。

第十八條 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建設橋樑、碼頭、道路、渡口、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纜線,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法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本條例實施前依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擴建。因行洪安全或生態保護需要拆除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制定和調整流域內各河段的水質控制目標,並向社會公布。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水質控制目標,控制所轄河段水質,並保證出界斷面水質達標。

河道水質優於水功能區劃要求水質的,應當繼續保持或改善,不得惡化;河道水質未達到水功能區劃要求的水質的,應當限期達標。

第二十條 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指導河道沿岸種植業、休閒農業、養殖業等產業的生產者進行科學、無毒害生產,鼓勵綜合利用生產廢棄物,發展循環經濟,防止造成河道污染。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漁業養殖的,應當符合功能區規劃要求,並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功能區規劃依法劃定漁業禁養區、限養區,規範養殖行為,防止河道水體污染,實現漁業生態養殖,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

禁止向河道水域投放飼料、使用藥物從事漁業養殖。

第二十二條 在河道內從事水上生產運營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生產運營中泄漏油污。對生產運營中泄漏的油污,造成泄漏的船舶應當負責及時清理。

禁止船舶向河道傾倒垃圾或者排放殘油、廢油。

第二十三條 區園林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河道保潔實施方案,報經本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河道保潔實施方案,應當明確保潔的範圍、內容、方式、目標要求、責任主體、資金保障、監督考核辦法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突發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回響程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在河道流域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有毒危險化學品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二十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綜合規劃編制調蓄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維持河道基本生態用水需求,在確保滿足飲用水和灌溉用水安全的前提下,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維護河道生態健康。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生態保護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的相連區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並予以公布,設立標誌。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河道沿岸組織植樹造林,防止水土流失,構建生態屏障。

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禁止砍伐河道兩岸的天然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

第二十八條 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沿岸紅樹林巡護檢查制度,加強對紅樹林的保護,及時發現和制止破壞紅樹林資源的行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建造紅樹林濕地公園、劃定一定範圍的紅樹林保護林帶等措施加大對紅樹林的保護力度,並採取各種措施扶持紅樹林育種、育苗和造林,恢復和適當擴大河道沿岸紅樹林面積。

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徵收紅樹林用地。因國家或者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占用或者徵收紅樹林地的,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按照審批許可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本省有關海域使用、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等費用。涉及紅樹林自然保護區調整的,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占用或者徵收紅樹林地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採取必要的海岸防護和綠化措施;經批准占用或者徵收紅樹林地上的林木可以移植的,應當採取措施進行異地移植,移植費用由用地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為水生動物洄游、繁殖、生息提供優良場所。

未經批准不得向河道生態保護管理範圍內引入外來動植物物種。確需引入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和試驗,並按照有關規定報省漁業、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經批准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旅遊、觀光、文體等開發利用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河道生態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確定的管理要求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設定垃圾回收容器,並負責清理其經營河面的漂浮物,不得造成水質污染、生態環境破壞或者影響防洪安全。

第三十一條 未經區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二)爆破、鑽探、打井、打樁、開渠、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內攔堵、放置網箱、設排掛網;

(四)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

(五)其他涉及河道生態、行洪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排放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污染物;

(二)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容器;

(四)設定攔河漁具,炸魚、毒魚、電魚,在禁止區域內垂釣、圍網魚蝦等水生動物;

(五)圍墾、耕種、放牧;

(六)破壞樹木花草、景觀設施;

(七)其他危害河道生態、行洪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損毀河道水利、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環保監測等工程設施和破壞水文測驗河段。

第三十四條 禁止違反有關規定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采砂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採石、取土。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道生態評價體系,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組織對轄區內河道水質達標狀況、生態紅線執行情況、河道(河段)責任人負責制實施情況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將年度考核結果納入區政府流域保護管理、保障水安全工作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六條 對於破壞河道生態,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建設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的,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四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的,由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漁業養殖許可證擅自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養殖生產的,由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未依法取得養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範圍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由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向河道水域投放飼料、使用藥物從事漁業養殖,造成水污染的,由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污染,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侵占、損毀河道水利、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環保監測等工程設施和破壞水文測驗河段的,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非法采砂的,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作業船舶、機具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採石、取土的,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除對企事業單位進行按日連續處罰外,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還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被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或者恢復原狀,但不按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污染河道環境和破壞河道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對河道生態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河道生態保護管理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河道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就《三亞市河道生態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法規的必要性

隨著三亞市城市化和現代化步伐的加快,河道污染、淤積,占用河道等問題突出,河道水環境保護越來越被社會各界所重視,人們已經由傳統的防洪、排澇的水利建設觀念向建設“安全、舒適、優美”的生態水環境觀念轉化,通過地方立法來保護河道水環境被提上了日程。針對三亞實際情況,為需而立、立以致用,制定一部專門保護三亞河道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推進依法治水十分必要。

二、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和規定起草與審議的主要過程

(一) 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制定本條例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參考了《三亞市白鷺公園保護管理規定》、《蘇州市河道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寧波市河道管理條例》、《無錫市河道管理條例》、《哈爾濱市河道管理條例》、《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二)本法規起草與審議的主要過程。

三亞市人大常委會將《三亞市城市河道生態體系保護管理規定》列入立法計畫後,三亞市水務局在深入調研、起草工作的基礎上,反覆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三亞市政府法制辦在吸收和協調各方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認真審查修改,並多次專題會議逐條研究修改最終形成草案。2016年3月4日,經三亞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審查通過,形成了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三亞市河道生態保護管理規定》草案。

2016年6月14日召開的三亞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對三亞市人民政府提請的《三亞市河道生態保護管理規定(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三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通過全文公布法規草案,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各部門、各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為提高立法質量,三亞市人大常委會借鑑其他省、市委託高校進行立法的成功做法和經驗,與三亞學院法學與社會學學院簽訂協定,由其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精心配合法工委完成草案後續的修改完善工作。期間,三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召開了第七次會議對三亞學院提交的草案修改稿進行逐條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三亞市河道立法工作高度重視並予以指導。2016年8月17日三亞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審議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法規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立法目的、立法依據和保護管理空間範圍。《條例》第一條對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有明確的表述,“為了加強河道生態保護管理,改善水環境質量,修復水生態功能,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營造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中其他主要條款均是圍繞該宗旨和目的加以設計的。對於法規中保護管理空間範圍,《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明確指出河道的具體保護管理範圍按照三亞市總體規劃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和省有關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標準結合本市實際依法劃定,既清楚明確了劃定依據,又充分照顧到我市實際,為科學合理劃定河道保護管理範圍預留了充足空間。

(二)關於河道的保護管理體制。為明確河道生態保護管理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和主管機關,建立有效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體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了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監督和檢查的主體責任,並建立河道生態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相關重大問題。第五條明確規定了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機關和應擔負的職責,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河道的生態保護管理工作,並規定各農場在職責許可權內負責本轄區河道的保護管理工作。在總則中作此種規定,為下文具體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相應職責提供了原則依據,也為實踐中開展聯合執法明確了制度出處。

(三)關於河道的整治制度。為有效科學的對三亞河道進行整改和治理,《條例》第十條到第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計畫和明確整治計畫的內容、整治工程的類型和應當按照規劃治導線實施的原則、整治用地問題、整治要求和措施。這是根據國家規定和結合三亞實際設計的制度內容。針對當前三亞河道水體污染與侵占河道的突出問題,《條例》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如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屠宰污染防治,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第十六條排污口管理等。條例十八條列出了在河道保護範圍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等侵占河道行為並規定了違法後果。《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二和三十三條從市、區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職責和有關單位與個人履行義務的視角,設計了引導性、限制性和禁止性三種類型規則,為與河道生態保護管理有關的一切主體確定了具體的活動準則和行為界限。

(四)關於提高河道保護管理效率和增加公眾參與。《條例》第九條規定了加強河道信息化建設、建立河道信息統一平台,為提高行政效率、政務公開和公民參與開創新的路徑。同時與第七條、第八條中的多渠道投融資機制、吸收社會力量及公眾監督一起構成了較為完整具體的公眾參與機制,凸顯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眾有責”的理念,也在一定程度上發動民眾參與治理、執法,既可以提高民眾的環保意識,又能很大程度避免執法衝突。

(五)關於法律責任。條例內的部分罰則條款,包括《條例》的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根據法律的授權和常委會委員的建議,在不突破上位法規定的罰款上限的前提下,採取了重罰原則,提高了罰款額度的下限,這與我市保護河道生態的決心、經濟發展的實際是相適應的。《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因污染河道環境和破壞河道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這與環保法的既有規定和國家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民法總則部分關於修復生態環境責任的思路與原則一致。另外,《條例》第四十四條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制定發布的《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確定了“河道生態保護管理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原則。

《條例》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以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9月2日召開會議,對三亞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三亞市河道生態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省法制辦、三亞市人大常委會等單位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多次提前介入《條例》的起草和修改論證工作,並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大多已被三亞市人大常委會採納。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河道生態保護管理,改善水環境質量,修復水生態功能,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營造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活環境,三亞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河道生態保護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河道生態保護管理條例,是非常必要的。《條例》沒有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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