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世假實

三、位之不同,是世友尊者之說。 四、待之不同,是覺天尊者之說。 依待望之不同有三世之別,法體則實有也。

佛教術語,雜語)大乘勿論。小乘如大眾部、化地部、經部立現在之法有實體,過去、未來之法無實體,故過去、未來雲者,已有、當有之假名也。小乘之薩婆多部立三世實有、法體恆有,謂三世之法歷然實有,若為無法,則對於過去、未來無可起,謂為過去、謂為未來思想之理。然則云何而立三世之別?解此者共有四論:一、類之不同,是法救尊者之說。有為之諸法,由未來來於現世時,舍未來之類而得現在之類,由現在遷於過去時,舍現在之類而得過去之類。三世之類雖異,法體則實有也。喻如破金器而制余物,長短方圓之形雖異,而金體不異。二、相之不同,是妙音尊者之說。三世有各別之相,有為之諸法在於未來時,正合未來之法,故雖名未來,而非離過去、現在之相;來於現在時正合現在,故雖名現在之法,而非離過去、未來之相;入於過去時正合過去之相,故雖名過去之相,而非離未來、現在之相,依其正合之世相不同,而有三世之異,法體則實有也。喻如持妻妾三人者,正染於其一人也。三、位之不同,是世友尊者之說。未來為未作用之位,現在為正作用之位,過去為已作用之位。有為之諸法遷流三世,在未作用之位則名未來,在正作用之位則名現在,在已作用之位則名過去。依三位之不同,有三世之別,法體則實有也,喻如算盤之珠置於一之位,則名為一,置於十之位,則名為十,置於百之位,則名為百。名與作用雖異,體則一也。四、待之不同,是覺天尊者之說。待者待望之義,彼此望合。望前於後為過去,望後於前為未來,望中於前後之為現在。依待望之不同有三世之別,法體則實有也。譬如一女,對於母,則為女,對於女,則為母,對於夫,則為妻也。已上四師稱為婆沙之四評家。此四說中《婆沙》、《俱舍》皆取就第三說作用而立之義,斯為最善。說詳《婆沙論》七十七,《俱舍論》二十,《頌疏》一。
FROM:【丁福保《佛學大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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