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其在1975年頒布,故稱其為“七五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部憲法,除序言外分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共4章30條。
序言的內容明確表明,新《憲法》的指導思想是毛澤東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是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和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一再肯定的黨的基本路線。序言中明確規定,“我們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路線和政策,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使我們偉大的祖國永遠沿著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的道路前進。”
第一章總綱規定:國家的性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治制度和權力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協商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一律平等。對經濟制度方面規定,現階段的生產資料所有制主要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同時允許非農業合法的個體勞動者存在。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領導力量。農村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一般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在分配製度上規定,國家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這部《憲法》在總綱中以法律的形式將“文化大革命”的許多提法和做法給予了肯定。例如“大嗚、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民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抓革命,促生產、促工作、促戰備”等。
第二章國家機構規定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立法、行政、司法權力機構的名稱、構成和職權。第三、四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等分別作了明文規定。
這部《憲法》誕生於“文化大革命”後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導下形成的。因而,它在指導思想和具體規定上都存在許多缺陷。它大量地刪減了憲法必須明確規定的內容。因修改憲法的指導思想是“繼續開展階級鬥爭”,使國家的工作著重點不可能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它把“文化大革命”合法化,有許多規定都是對社會主義民主的粗暴破壞。對國家機構的規定極不完備,並規定不再設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位。這部憲法不僅縮小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範圍,而且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
序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誌著中國人民經過一百多年的英勇奮鬥,終於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用人民革命戰爭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反動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開始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的新的歷史階段。
二十多年來,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乘勝前進,取得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勝利,取得了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偉大勝利,鞏固和加強了無產階級專政。
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在這個歷史階段中,始終存在著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鬥爭,存在著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鬥爭,存在著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性,存在著帝國主義、社會帝國主義進行顛覆和侵略的威脅。這些矛盾,只能靠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和實踐來解決。
我們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路線和政策,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使我們偉大的祖國永遠沿著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的道路前進。
我們要鞏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各族人民的大團結,發展革命統一戰線。要正確區別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要繼續開展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獨立自主,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勤儉建國,鼓足幹勁,力爭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備戰、備荒、為人民。
在國際事務中,我們要堅持無產階級國際主義。中國永遠不做超級大國。我們要同社會主義國家、同一切被壓迫人民和被壓迫民族加強團結,互相支援;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爭取和社會制度不同的國家和平共處,反對帝國主義、社會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反對超級大國的霸權主義。
我國人民有充分的信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戰勝國內外敵人,克服一切困難,把我國建設成為強大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對於人類作出較大的貢獻。
全國各族人民團結起來,爭取更大的勝利!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
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我國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原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監督和依照法律的規定隨時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對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
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在城鎮街道組織、農村人民公社的生產隊統一安排下,從事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同時,要引導他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
第六條 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
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
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徵購、徵用或者收歸國有。
第七條 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
現階段農村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一般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即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
在保證人民公社集體經濟的發展和占絕對優勢的條件下,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牧區社員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國家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
國家保護公民的勞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第十條 國家實行抓革命,促生產,促工作,促戰備的方針,以農業為基礎,以工業為主導,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經濟有計畫、按比例地發展,在社會生產不斷提高的基礎上,逐步改進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鞏固國家的獨立和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無產階級政治掛帥,反對官僚主義,密切聯繫民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各級幹部都必須參加集體生產勞動。
國家機關都必須實行精簡的原則。它的領導機構,都必須實行老、中、青三結合。
第十二條 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築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的專政。文化教育、文學藝術、體育衛生、科學研究都必須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為工農兵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
第十三條 大鳴、大放、在辯論、大字報,是人民民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民眾運用這種形式,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以利於鞏固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鞏固無產階級專政。
第十四條 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國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地主、富農、反動資本家和其他壞分子的政治權利,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成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裝力量。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
中國人民解放軍永遠是一支戰鬥隊,同時又是工作隊,又是生產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成果,保衛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防禦帝國主義、社會帝國主義及其走狗的顛覆和侵略。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特邀若干愛國人士參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在特殊情況下,任期可以延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修改憲法,制定法律,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提議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的組成人員,批准國民經濟計畫、國家的預算和決算,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它的職權是: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解釋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接受外國使節,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罷免。
第十九條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等人員組成。
第二十條 國務院的職權是:根據憲法、法律和法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統一領導各部、各委員會和全國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工作;制定和執行國民經濟計畫和國家預算;管理國家行政事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區、市、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農村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罷免,並報上級國家機關審查批准。
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都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在本地區內,保證法律、法令的執行,領導地方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審查和批准地方的國民經濟計畫和預算、決算,維護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和革命委員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行使憲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各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積極支持各少數民族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設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任免。
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
檢察和審理案件,都必須實行民眾路線。對於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發動民眾討論和批判。
第二十六條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崇高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二十七條 年滿十八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除外。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有受教育的權利。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公民對於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刁難、阻礙和打擊報復。
婦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國家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第二十八條 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任何由於擁護正義事業、參加革命運動、進行科學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國人,給以居留的權利。
第三十條 國旗是五星紅旗。
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首都是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