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新羅統一後,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再朝鮮各地業已出現的封建生產關係,從而確立了封建制度在全國的統治地位。687年,實行 祿邑制,國家對文武官吏授予一定數量的收租地,作為祿邑。此外,國家或大貴族還向寺院捐贈大量土地,如693年捐贈柏粟寺的土地多大萬頃,這些土地後來都變成僧俗封建主的私有地。大封建主憑藉特權嚴重影響了國家對土地的管理和徵稅。為了限制土地兼併,擴大財源,722年改革土地制度,實行“丁田制”。
內容
國家對16歲以上的良民男女授予一定數量的土地,分為口分田和永業田兩種。前者限本人終身使用,不得買賣或轉讓,後者可由子孫繼承傳世。領受丁田的農民,必須固著在土地上,以穀物繳納地租,並以布匹或其他手工業品繳納貢品,此外還要負擔各種徭役。這樣,新羅國家就直接控制了全國土地和人民,確立了封建土地國家所有制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