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東風

2002年5月至2005年5月,丁東風在某離退休幹部住宅樓建設項目招標過程中,5次收受賄賂21.8萬元。 2002年5月至2005年5月,丁東風利用主管市民政局安置處下屬工程設計等工作,在沙太路離退休幹部住宅樓項目招標中,為承接該項目的謝某某提供幫助,為此先後5次受賄共21.8萬。 幫扶養老院也收錢: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丁東風利用主管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的職務便利,對廣州高泉托養院提供支持,先後4次收受該院院長高某某人民幣共8萬元。

職業生涯

1997年開始在廣州市民政局工作,2008年“退居二線”,任廣州市救助管理站社區分站調研員。
1999年至2002年,任市民政局優撫處副處長。
2002年5月至2005年5月,任市民政局安置處處長。
2006年至2008年,任社會福利處處長。
期間,還曾先後擔任過宣傳處處長、廣州市社會福利服務協會法人代表。

受賄案

10年間受賄124萬多元,廣州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原處長丁東風受賄案2011年6月10日宣判。廣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丁東風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
藉助承接工程項目為他人謀利是丁東風收受賄賂的主要方式。1999年至2003年,丁東風借購買擁軍慰問品的機會,先後6次受賄20萬元。2002年5月至2005年5月,丁東風在某離退休幹部住宅樓建設項目招標過程中,5次收受賄賂21.8萬元。此外,丁東風還在退伍軍官異地安置和養老院籌建過程中藉機斂財。
據悉,丁東風是在紀檢談話過程中,主動交代犯罪行為,隨後到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的。昨日上午,廣州中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該院判決認定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認為,丁東風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丁東風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對丁東風追繳的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大發工程項目財:
1999年至2003年,丁東風利用負責廣州市民政局優撫處、安置處的工作便利,在購買擁軍日用品的過程中,為承接該生意的蔡老闆提供幫助,為此先後6次受賄共20萬。
2002年5月至2005年5月,丁東風利用主管市民政局安置處下屬工程設計等工作,在沙太路離退休幹部住宅樓項目招標中,為承接該項目的謝某某提供幫助,為此先後5次受賄共21.8萬。
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丁東風利用主管市民政局安置處下屬軍休所建設工程的便利,在承接軍休所排水系統改造工程過程中,為廣東水電安裝公司某分公司副經理何某某提供支持,為此先後4次共收受人民幣3萬元,港幣5000元。
幫扶養老院也收錢:
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丁東風利用主管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的職務便利,對廣州高泉托養院提供支持,先後4次收受該院院長高某某人民幣共8萬元。同時,為白雲博愛老人院提供支持,先後4次收受該院院長劉某某人民幣共3.3萬元。
2007年8月和2008年3月,丁東風在審批天某頤養院和荔灣區某養老院籌建申請過程中,收受老闆尚某某通過鄭某某轉交的人民幣8萬元,以及養老院院長通過李某某轉交的5萬。
幫異地安置受賄:
2002年6月至2004年12月,丁東風在負責異地安置的過程中,為鄭某某、富某(音)、羅某、何某、何某榮等5人提供幫助,為此先後收受賄賂共51.5萬。
2009年6月,丁東風利用其曾擔任市民政局安置處處長,熟悉轉業安置操作事項的職務便利,為馮某某辦理異地安置提供支持和幫助,收受馮某某賄送的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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