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2009年已62歲的丁志貞,原系溫州市房產管理局副局長、溫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副縣級),兼任溫州市機關幹部住房建設辦公室主任。2009年1月23日因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罪被依法逮捕。
犯罪事實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至2008年,丁志貞在擔任溫州市機關幹部住房建設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總計人民幣531萬餘元;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總計人民幣18萬元;濫用職權,擅自低價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總計人民幣638萬餘元。 據悉,丁志貞的大部分貪污所得多是通過房屋差價的手段獲得。例如,2004年10月至2006年4月間,丁志貞和王繼靜(時任溫州市房建辦綜合處處長,具體負責商品房銷售,因貪污、行賄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3年)合謀,私自將由溫州市房建辦負責開發建設的一處住宅樓的9套商品房通過房產中介機構以市場價格出售後,以溫州市計委2002年的核定價格向溫州市房建辦上繳房款,從中牟取售房差價款總計436萬餘元,二人予以私分。其中丁志貞分得200餘萬元。 同時,丁志貞還利用手中的職權,低價將房賣給他人,收受賄賂。其中一次發生在2004年初,丁志貞在當時商品房市場價格上漲的情況下,以明顯的低價將由房建辦開發的3套商品房出售給王繼靜、金敏(時任溫州市房建辦計財處處長,因貪污、行賄一審被判有期徒刑6年)、陳海濱(時任溫州市房建辦工程處處長,現被取保候審)3人。期間,3人送給丁志貞16.5萬元表示感謝。
除了倒騰手中的房屋,丁志貞還利用各種方法私吞公款。2007年1月,丁志貞與金敏、王繼靜合謀,以溫州市房建辦舉辦“迎新春答謝聯歡會”的名義套取公款。由金、王二人到商場、酒店等處以獎品、場地費等名義虛開發票、收據,併購買超市購物卡。所有發票總計96641元,經丁志貞簽字同意後,在溫州市房建辦予以報銷。丁志貞從中分得2萬元現金和1.2萬元聯華超市購物卡。
刑事責任
溫州市檢察院認為,丁志貞在擔任溫州市房建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侵吞、騙取公共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擅自低價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