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2002年至2017年擔任安徽國能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礦業分公司經理,淮礦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兼淮礦地產合肥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開庭審理
2018年1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原淮礦地產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丁兵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 2002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丁兵利用擔任安徽國能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礦業分公司經理、淮礦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兼淮礦地產合肥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招投標、承建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69萬元、港幣2萬元以及價值3.6萬元購物券(卡)。據起訴書顯示, 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丁兵退贓74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69萬元、港幣2萬元以及價值3.6萬元的購物券(卡),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丁兵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丁兵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丁兵還進行了最後陳述。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8年6月28日,記者從合肥市中院獲悉,淮礦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丁兵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丁兵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違法所得741452元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丁兵利用擔任安徽國能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礦業分公司經理,淮礦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兼淮礦地產合肥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69萬元、港幣2萬元以及價值3.6萬元購物券(卡)。
合肥市中院認為,被告人丁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69萬元、港幣2萬元以及價值3.6萬元的購物券(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丁兵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並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依法一般應當從輕處罰,丁兵到案後積極退回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