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多夫[婚姻制度]

一妻多夫[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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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多夫指的是一種婚姻制度,即一個女子擁有多名丈夫。與一夫多妻制度不同,實行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的地區相對較少,僅在斯里蘭卡的中部山區和某些非洲原始部落等實行一妻多夫制度。我國也有一些藏族傳統的一妻多夫家庭。美國的摩門教徒同時允許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

基本介紹

一妻多夫的婚俗在斯里蘭卡的歷史上曾盛行一時,目前,在中部山區還依然存在。

一妻多夫的婚姻,一般先由年齡相仿的一男一女舉行婚禮,組成家族,隨後又有一個或幾個男子自願加入到這個家庭中來,但不再舉行任何形式的婚禮,後來的丈夫和第一個丈夫擁有同等的權力和義務。

一妻多夫家庭的組成,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本家兄弟共娶一妻;二是由幾個姨表兄弟或堂兄弟共娶一妻;三是本來無親無故,只是後來相好才共同組成家庭。上述三種情況以第一種情況較為普遍。一妻多夫的家庭住房有兩種:一是各丈夫都有自己的臥室,妻子可隨意進入任何一位丈夫的臥室,而一個男人卻不可隨便進入另一個男人的臥室;二是妻子獨居一室,丈夫到妻子臥室同居,當一個丈夫進去與妻子同居時,必須把隨身的沙龍掛在門外,這樣,其他的丈夫便不會進去了。

在一妻多夫的家庭里,妻子為一家之長,遇有矛盾由妻子裁決,如有的丈夫不服從,妻子有權將其逐出家門。在這樣的家庭里,孩子不論多少,均屬“父親”共有。

藏族傳統

藏族傳統的一妻多夫家庭有兄弟共妻、朋友共妻和極個別的父子共妻幾種形式。但在康區最主要、最普遍、占絕大多數的為兄弟共妻。解放前,譚英華先生在今甘孜地區境內調查的45戶一妻多夫家庭,其中兄弟共妻44戶,共101名男子,平均每戶均2.3人,非兄弟共妻家庭1戶,丈夫2人。

一妻多夫家庭以二兄弟共妻為普遍,其次為三兄弟共妻。四兄弟以上共妻的只是極個別現象,在昌都丁青縣丁青村的一妻多夫家庭120戶,丈夫257人,平均2.29人。昌都縣妥壩鄉9戶一妻多夫家庭,一妻二夫7戶,占78%,一妻三夫、一妻四夫各一戶,分別占11%。

康區藏族的婚姻既有娶妻婚,也有入婚。但一妻多夫家庭均為娶妻婚,尚未發現可幾兄弟入女方家的情況。其婚禮習俗與一夫一妻的娶妻婚相同。由於多夫,在提親時,有的要明確說明是幾兄弟娶妻,也有的不說明。舉行婚禮時,有三種不同的情況,較多的一種是一人為代表參加婚禮,這種情況大多是長兄為代表娶妻,以後弟弟們逐漸長到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從名譽上丈夫變成事實上的丈夫,完成共夫家庭。當然也有少數的例外,代表者不一定長兄。如類烏齊縣有一戶兄弟共妻,哥哥是跛子,結婚時由弟弟代表婚禮。第二種為兄弟們均參加婚禮娶妻。如丁青縣丁青村的布吉兄弟倆,參加婚禮時兄弟並排坐在一起,妻子坐在旁邊。第三種為部分兄弟參加婚禮。如丁青宗色扎部落的澤丁扎巴結婚時,父親為他們三兄弟娶一妻,但他年齡還小,只有兩個哥哥參加了婚禮。結婚時究竟採取哪一種方式,主要視其具體情況而定,如兄弟的多少,兄弟間年齡大小的差異程度,長兄弟與新娘年齡差距,等等,而且同一家庭不同代的人之間也有差異。如布吉是兄弟兩參加婚禮,但他們的兒子當代表。

在西藏有句俗語:“一家分開,乞丐一堆。”由於生存環境惡劣、生產力低下,為使家產和勞動力不分散,歷史上形成罕見的“一妻多夫”婚姻現象,實行區域自治的西藏自治區對此擁有“變通條例”,規定對執行變通條例之前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關係,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係者,法律準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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