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為加速國家經濟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民節約儲蓄,特發行一九五八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的募集和還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 本公債發行總額定為人民幣六億三千萬元,於一九五八年一月開始發行,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起計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規定利率貼息。
第四條 本公債債券面額分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種。
第五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年息四厘,公債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本公債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償還,自一九五九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籤還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其餘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於第十次還清。
第七條 本公債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八條 本公債債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自由買賣。
第九條 偽造本公債債券或破壞本公債的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條 本條例自195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五八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
單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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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現 負 數 │次 數│還本比例│ 還 本 數 │ 付 息 數 │ 本 息 共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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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630,000│ 1 │ 5% │ 31,500│ 1,260│ 3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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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598,500│ 2 │ 5% │ 31,500│ 2,520│ 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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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567,000│ 3 │ 5% │ 31,500│ 3,780│ 3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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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535,500│ 4 │ 5% │ 31,500│ 5,040│ 3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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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504,000│ 5 │ 10% │ 63,000│ 12,600│ 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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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441,000│ 6 │ 10% │ 63,000│ 15,120│ 7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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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378,000│ 7 │ 10% │ 63,000│ 17,640│ 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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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315,000│ 8 │ 15% │ 94,500│ 30,240│12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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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220,500│ 9 │ 15% │ 94,500│ 34,020|12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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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26,000│ 10 │ 20% │126,000│ 50,400│17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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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 │ ── │ ─── │630,000│172,620│8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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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