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教學司[2001]80號
一、依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實施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後,培養單位印製的學歷證書要具有《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所規定的內容。
三、學歷證書編號(電子註冊號)是電子註冊的重要內容,各培養單位務必按《規定》的要求編排。畢(結)業生數不到千、萬位數的,編號中證書順序號千、萬位數位置以“0”代替,不得出現其它字元。結業證書同所在專業(班)畢業生證書統一編號註冊;結業生換髮畢業證書其畢業證書編號仍使用原結業證書編號,即同-學生無論結業或畢業其學歷證書只有一個電子註冊號。結業換畢業的情況在該學歷證書註冊的“備註”中說明。
四、成人高等教育學習形式中的半脫產即為業餘學習,歸入學歷證書註冊內容的“業餘”類。
五、《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高等教育法》。頒布之前由原國家教委批准的部分中等師範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所招的大專(高職)班畢業生,由舉辦學校或合作辦學高校具名頒發證書、申報註冊。
六、招生時以“××大學(學院)××分校(院)或××大學(學院)××大專(高職)班”等名義招生,其學生畢業時辦學單位沒有變化(調整、合併)的,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以招生時對社會公布的辦學單位名稱具名並申報註冊。
七、教育部僅批准中央廣播電視大學試招註冊視聽生。此類學生畢業證書由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頒發,報教育部審校註冊、備案。
八、教育部批准實施網路教育試點的高等學校對所招收的網路教育學生,按以下方式對頒發的學歷證書進行申報註冊:
(一) 參加全國統一招生考試,通過省級招生辦公室統一錄取並載入錄取庫的網路教育本專科學生,學校以其參加入學考試的類別隨本校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的學歷證書一同申報註冊;
(二) 學校自行命題、自行組織招生考試、自行錄取的網路教育本專科學生,由學校按招生時確定的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類別建新類申報註冊(因未經省級招辦錄取,省級招辦錄取庫無錄取名單,需另建類單獨審核、備案);畢業證書編號(電子註冊號)中辦學類型(網路教育)為“7”;
九、軍隊院校按國家招生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錄取,為地方培養的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生,所頒發的學歷證書由頒發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申報註冊。
十、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由證書頒發單位(即省級自考辦)按《規定》中的註冊內容將所頒發的畢業證書報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註冊。此類畢業證書註冊編號中培養層次代碼本科為“5”,專科為“6”。
十一、經教育部批准有招收留學生資格的高等學校,其留學生學歷證書編號中辦學類型代碼為“9”。 留學生學歷證書註冊由學校直接向教育部申報。
十二、高等教育保密性專業畢(結)業生的學歷證書註冊時,培養單位須註明“保密”,註冊部門另行分類註冊,單獨報教育都。培養單位及教育行政部門均不得將其上網供公眾查詢。
十三、春季畢(結)業生及提前畢業學生學歷證書與當年秋季畢(結)業生學歷證書一併註冊。
十四、培養單位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學歷證書註冊時間為每年7月底之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向教育部報經註冊學歷證書時間為每年8月底之前;教育部9月審核、備案。教育部審核、備案之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在網上公布。
十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錯、漏報以及結業換畢業的學歷證書註冊修改時間為11月份(高等學校的時間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以往在9月以後才能頒發畢(結)業證書的培養單位,要儘量調整教學計畫,使學歷證書註冊時間與整體工作同步。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於11月底之前將修改、補註學歷證書結果報教育部審核、備案。每年學歷證書註冊信息入網截止時間為當年12月底。
十六、教育部對學歷證書的審核、備案以及提供網上查詢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委託“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實施。
十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歷證書註冊部門在收取學歷證書註冊管理費時,須按收費管理規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20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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