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金融學專業主幹課程教材:金融監管學》

《高等學校金融學專業主幹課程教材:金融監管學》

《高等學校金融學專業主幹課程教材:金融監管學》運用經濟學、金融學原理和博弈論,系統介紹了金融監管演變的不同階段、金融監管系統、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和代表流派、金融監管的不同體制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變遷。本書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普通高等學校金融學專業主幹課程教材。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在金融監管業務方面,主要介紹了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對證券機構的監管、對保險機構的監管、對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對涉外金融機構的監管、金融衍生品監管、反洗錢金融監管、金融安全監管、金融監管均衡、金融監管博弈和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本書注重基本原理與現實發展的結合,注重邏輯思維的培養和引導。
本書適合作為普通高等學校金融學專業相關課程教材,對金融監管實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也有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李成,男,1956年出生於古城西安。高中畢業插隊於秦嶺山區,後返城工作,後考入陝西財經學院,獲得經濟學學士、經濟學碩士學位,考入西安交通大學,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現為西安交通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金融系主任,兼任西安交通大學研究生院特聘教育質量檢查與評估專家、新華社特聘經濟分析專家、陝西省證券學會副會長、陝西省金融學會常務理事、陝西電視台特邀經濟評論專家等;被省內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招商銀行、光大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聘為高級顧問和學術專家;並被聘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西南財經大學、湖南大學等多所高校的客座教授。留校至今,系統講授了“貨幣金融學”、“金融監管學”、“中央銀行學”、“金融理論研究”、“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國金融改革”等課程,曾連續五屆獲優秀課堂獎,獲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主持兩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98BJY027和04BJY084)及省部級課題數多項。在國內《經濟學動態》、《金融研究》、《經濟科學》、《經濟學家》、《國際金融研究》等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50餘篇,累計文章逾百篇。主編《貨幣銀行學》、《貨幣金融學》、《金融監管理論與實務》《金融監管學》、《中央銀行巨觀金融管理》、《銀行資產負債經營管理》、《金融投資學》、《中國金融理論》等教材十餘部。獲全國金融類科研獎項有:第一屆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1994)、第二屆全國優秀金融論文二等獎(1995)、第三屆全國優秀金融論文三等獎(1997)、第四屆全國優秀金融論文二等獎(1999)、第五屆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優秀教師獎(2001)、第六屆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優秀教師獎(2003)、第七屆全國優秀金融論文三等獎(2005)。

精彩書摘

第一章 金融監管發展
第二節 金融監管的嚴格管制時期
一、美國加強金融監管的經濟社會原因
19世紀後期,美國鐵路、鋼鐵等大工業迅速繁榮,資本隨之快速流動、高度集中,使得金融業尤其是證券業持續高漲。到1929年10月,美國銀行已近3萬家,證券交易空前繁榮。1929年9月股票交易額達到21億股,股票指數漲至569.49點。1929年10月24日,股市狂瀉如脫韁野馬,到1933年年底,商業銀行從23695家減少到14352家,股票市值從897億美元暴跌到156億美元。其中美國鋼鐵公司的股票價格由262美元降到21美元,電話電報公司(AT&T)股價由310美元降到70美元,通用汽車公司股價由92美元降到7美元。危機產生雖然有著複雜的經濟原因和深刻的社會背景,但就金融而言,銀行資金盲目進入證券市場是一個重要原因。
1933年3月,富蘭克林·羅斯福在危難之際出任總統,以實施“新政”為契機頒布了一系列經濟法律,如1933年的《銀行法》、《證券法》、《聯邦住房放款銀行法》等,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34年國民放款法》等。其中,1933年《銀行法》的第16、20、21和第32條組成了《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將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嚴格分離,建立了“金融防火牆”。1933年的《銀行法》是美國對銀行業開始實行管制的標誌。隨後頒布的一系列法律對金融業務實施了嚴格的監管,市場盲目競爭的局面偃旗息鼓。這部歷經多次修改的法律,在1999年11月7日前一直是銀行法律的基礎,在美國銀行法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二、現代經濟學奠定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
現代經濟學尤其是市場失靈理論和信息經濟學的發展,為金融監管奠定了理論基礎。現代經濟學指出,金融市場具有負外部性效應,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及其連鎖反應,將通過貨幣信用緊縮破壞經濟成長的基礎。按照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可以通過徵收“庇古稅”進行補償,但是個別金融機構的利益與整個社會利益之間嚴重的不對稱性,使這種辦法顯得蒼白無力。科斯定理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說明,外部性無法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由交換得到消除。因此,需要一種市場以外的力量介入,限制金融體系的負外部性影響
一個穩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體系帶來的利益為社會共同享受,無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增加一個人享用這種利益也不影響生產成本。因此,金融體系對整個社會具有明顯的公共產品特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私人部門構成金融體系的主體,政府需要通過外部監管保持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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