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發展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發展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

1999年3月29日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7月29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條款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發展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發展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條例》

第一條 為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依法納稅,守法經營,公平競爭,保護環境。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依照本條例,做好個體私營經濟的服務、管理和發展工作。

第四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簡化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證、照辦理手續。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條件外,不得設定其他審批條件。不得超過規定的審批時限。
到自治州從事個體、私營企業經營的人員,不受戶籍限制,憑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向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證照,並享受自治州制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使用土地的,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於續。經批准使用的生產經營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收回、拆除或者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有關部門應給予補償並妥善安排。
水、電部門在通水、通電上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

第六條 金融部門應合理安排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貸款,貸款條件與國有、集體企業平等對待。

第七條 私營企業吸納國有企業下崗人員和城鎮待業人員占職工總數50%以上的,可以登記為勞動服務就業型企業,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八條 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員工總數30%以上,並經市縣民政、稅務部門核准,領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私營企業,可以享受民政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市縣人民政府認可的貧困戶從事個體經營的,除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三年內免收管理費。

在邊遠貧困鄉鎮從事個體和私營企業經營的,除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三年內減免管理費。

拉祜族等邊境一線的特困少數民族從事個體私營的,除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免收一切管理費。

第十條 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除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免收一年管理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核發臨時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投資建市場,三年內減半徵收土地收益金。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利用廢氣、廢水、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生產原料的,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外,減免五年管理費。
個體王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進入政府規劃的經濟園區投資開發建設,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購停產、倒閉、破產的國有、集體企業,除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三年內減免管理費。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可以承包、租賃、購買、兼併國有、集體企業和組建企業集團;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參與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投資、入股。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積極幫助符合條件的私營企業辦理自營進出口經營權。

第十五條 科技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從事個體和私營企業經營或者到私營企業就業的,市縣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應接收、保管其檔案,辦理職稱評聘等於續,公安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城鎮落戶手續。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依法建立健全用工、財務、安全、衛生等各項制度;不得剋扣、拖欠員工勞動報酬,不得虐待或變相虐待員工,保障員工享受國家規寇的福利待遇,對女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禁止雇用童工。
私營企業應依法為員工辦理失業、養老醫療和傷殘等保險。
私營企業具備條件的應建立王會組織,切實保障員王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經營除法律、法規禁止經營以外的行業和商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封鎖、限制、干預、壟斷。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交費卡》核定的交費項目以外的收費。

收費部門必須持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和財政部門印製的行政事業收費票據進行收費。不準超越收費許可證核定的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
有關行政部門不得代無收費權的單位和組織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費、罰款、攤派。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扣繳和吊銷外,其它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繳和吊銷。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行政監察機關進行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符合條件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和其它經營許可證、合格證、資質證而不予辦理或拖延辦理的;
(二) 對符合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不予優惠的;
(三) 非法干預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自主經營權的;
(四) 隨意吊銷、扣繳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證、照的;
(五)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六) 其他侵害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一條 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由物價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已收取的款項,並按《雲南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罰。

對非法接受委託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收費、罰款、攤派的部門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除比照前款處罰外,由監察部門追究委託、被委託雙方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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