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整頓和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秩序的通知
(保監發[2001]103號 2001年4月29日)
各保監辦,各壽險公司:
根據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精神,以及中國保監會關於整頓和規範保險市場秩序的工作安排,現就整頓和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秩序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整頓和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秩序的工作重點
(一)整頓和規範保險經營機構。
對擅自設立的壽險公司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特別是對那些以行銷員管理部、各類服務網點為名變相設立經營性機構的行為,進行全面清理。要區別不同情況,對擅自設立的機構堅決予以撤消;對歷史原因形成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和市場需要,嚴格按規定程式規範設立。
(二)整頓團體保險業務。按照保監發[1999]15號和[2000]133號檔案的規定,針對以下問題進行清理整頓:
1.為擴大保費規模,採取長險短做、躉交即領、現金返還等方式經營團體業務;
2.在承保過程中,不核實被保險人情況,在被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對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的投保,甚至接受含有死亡責任的投保;
3.內部管理鬆懈,對承保理賠、客戶信息保存與變更等業務流程沒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或沒有嚴格執行這些管理制度;
4.違規跨經營區域開展業務;
5.銷售未經保監會批准或備案的產品,擅自改變費率或保險責任,進行協定承保。
(三)整頓誤導保險消費行為。對照《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發[1999]15號、[2000]133號檔案,以及保監會的其他規定,針對保險公司向消費者進行信息披露過程中的以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清理整頓:
1.代理人在產品銷售當中故意誇大產品功能、保險責任、投資回報率,有意隱瞞、曲解保險條款的重要內容,在如實告知、代簽名、退保程式和保單現金價值等重要方面欺騙客戶,誤導消費;
2.保險公司在廣告宣傳、人員培訓等方面違反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以及在新產品銷售後不恰當地公布投資收益率和保單分紅情況。
(四)檢查壽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主要針對以下方面,檢查各公司是否制定並嚴格執行了有關內控制度:
1.公司資產的真實性以及各項資產管理制度是否落實;
2.承保理賠過程是否嚴格按照操作標準執行,保費收入、賠款及給付支出、手續費以及佣金支出是否在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得到及時、準確的記錄;
3.內部審計制度,以及上級公司對下級機構的定期審計制度是否完善並得到有效執行;
4.保單信息管理系統是否能夠滿足業務需要,保單信息及其變更是否能夠及時、準確、完整地得到處理;
5.對外採購以及各項費用開支是否嚴格執行了授權和審批制度;
6.手工出單、手工管理的業務是否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得到執行。
(五)對藉助行政權力,強制推銷保險的行為進行整頓。重點檢查學平險等公眾舉報、投訴較多的險種,對這類業務中利用不正當手段,強制指定投保,藉助行政權力進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進行清理整頓。
除整頓規範保險機構以外,其他整頓工作以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的業務為主。
二、工作部署和時間安排
本次整頓工作分成保險公司自查自糾、保監會組織重點檢查和抽查、總結三個階段進行。
1.5月初至6月底為各公司自查自糾階段。
各壽險公司以及分支機構應當根據以上整頓規範工作的重點,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於5月至6月底認真進行全面、系統的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及時進行糾正。
6月30日前,各總公司應當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報保監會,各省級分公司應當將轄區內分支機構的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報當地保監辦。總結報告應當包括:(1)貫徹保監會關於整頓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秩序工作精神的有關部署和實施情況;(2)在整頓和規範規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3)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具體整改措施。
2.4月下旬至8月下旬為保監會組織重點檢查和抽查階段。
按照《關於人身保險業務2001年現場檢查有關情況的通知》(保監發[2001]62號)的要求,各保監辦從4月下旬開始,對轄區內的太平洋壽險機構進行重點檢查,檢查結果應當於5月31日前向保監會上報。
根據整頓規範工作的安排,保監會將於5月中旬抽調部分保監會派出機構人員,對天津、南寧所有中資壽險機構進行重點檢查;於6月下旬對上海外資保險機構進行重點檢查。
根據各公司的自查自糾情況,各保監辦應當於7月下旬至8月中旬對轄區內保險公司的自查自糾情況進行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抽查和處理結果,各保監辦應寫出書面報告,於8月下旬報保監會。
3.8月下旬至9月初為總結階段。
根據各公司自查自糾和保監會組織的重點檢查和抽查結果,保監會將對人身保險市場整頓規範工作進行總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對於在抽查和重點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包括保險機構在自查中弄虛作假、隱瞞問題、拒不糾正等,將依照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三、關於整頓工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各保監辦、各保險公司應當結合整頓和規範工作的重點,認真組織學習《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並根據保監會發布的以下行政規章,制定整頓規範的具體方案。
1.《關於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1999]15號);
2.《關於人身保險產品宣傳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1999]57號);
3.《關於人身保險業務必須遵循自願投保原則的通知》(保監發[1999]65號);
4.《關於印發吳小平副主席在人身保險監管座談會上的講話的通知》(保監發[1999]67號);
5.《關於規範“中小學生平安保險”代辦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1999]118號);
6.《關於規範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0]133號);
7.《關於嚴禁違規開展學平險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00]147號)。
四、有關要求
1.各保監辦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到依法整頓、嚴格執法。在整頓規範之前,應當根據整頓工作的重點以及保監會的工作部署和時間安排,制定本轄區的整頓方案和實施細則;在整頓規範當中,既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又要嚴格遵循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的規定和程式進行工作;在整頓規範之後,應當對整頓規範工作及時進行總結,特別是對壽險市場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進行分析,對重大問題及時向保監會報告。
2.各保險公司必須重視並切實抓好整頓和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秩序工作,在認真學習、提高認識的基礎上,制定自查和整頓規範方案並組織實施。各保險總公司應當要求全公司系統認真進行自查自糾,並組織人員對分支機構的自查自糾工作進行抽查,以確保自查自糾工作的質量。通過整頓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秩序,各保險公司要進一步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提高全系統各級負責人和員工的依法經營意識,自覺規範市場行為,樹立對消費者的服務意識,實現壽險業的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
發布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1年04月29日 實施日期:2001年04月29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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