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微草堂筆記斷獄故事》

《閱微草堂筆記斷獄故事》

《閱微草堂筆記斷獄故事》講述了一名當代司法工作者對《閱微草堂筆記》中的一些斷獄故事的理解。每篇都分為:原文、譯文、閱微法苑三個項目。《閱微草堂筆記斷獄故事》編著者李興昌一定是位法律工作者,他在本書中用專業人士的眼光來詮釋先賢紀曉嵐的閱微故事。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紀曉嵐在閱微草堂筆記里寫了一千多則塵世間、鬼蜮間、狐怪間以及三者互相交叉的故事。李興昌選擇了其中與法律相關的斷獄故事四十多則,把這些故事放到我國法律歷史長河中進行考量,做出全新的解釋。書中先對紀氏文原文做了明白曉暢地翻譯,使人一目了然,然後對照古今法律條文,逐層進行解析,使我們對紀氏創作願意有了更深的理解。從中我們看到了盛世文臣紀曉嵐對乾隆盛世衰落的憂慮,看到了對官場黑暗的譴責,看到了對社會不平的攻擊,看到了對受害民眾的同情,看到了對社會和諧的渴求。
難能可貴的是,作者利用自己豐富的法律知識,結合原作進行古今溝通,引經據典,娓娓道來,情節引人入勝,使我們在閱讀欣賞的愉悅中接受知識,引發思考。

作者簡介

李興昌,河北滄縣人,1967年9月出生,大學文化,一直從事基層司法工作。工作之餘,鍾情於地方歷史文化研究,所撰紀曉嵐研究文章先後在《紀曉嵐研究》、《滄州師範專科學校學報》、《百家論壇》等刊物登載。《漫談的司法觀》獲中國百科出版社“中國百科優秀作品”一等獎;《紀曉嵐與狄德羅的比較》獲滄州市第九屆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與啟蒙性論述》獲滄州市第十屆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

目錄

紀曉嵐秘史1-88
紀曉嵐聯語輯證89-245
前言
一縣令的苦惱
二閻王怒斥庸官
三小妾復仇
四鬼魂訴冤
五妻妾原來是太監
六判官論刑賞
七唐總督撞上假鬼
八審判官白日做夢
劇盜救少婦
十盜賊栽在“牛手”里
十一蠢縣令祈夢斷獄
十二明縣令智斷偽案
十三張福的冤屈
十四雙塔村懸案
十五村婦敢斥祠神
十六一當官就糊塗
十七法官遇到難題
十八狐女墳前言心聲
十九高利貸大陷阱
二十刀筆吏的下場
二一王守坤夢驚同僚
二二淫邪遭報
二三老刑名將死之言
二四千惡一善話捕役
二五打官司後患無窮
二六名幕僚汪輝祖辦案實例
二七老吏斷婚案
二八滴血驗親斷疑案
二九“走無常”的妙判
三十療傷秘方
三一法官的善意
三二廉潔保平安
三三微服私訪也有弊端
三四做好事背黑鍋
三五刑外施罰的代價
三六進退兩難的證人
三七爭祖墳
三八邪行出於善意
三九奶媽的巧諷
四十“四救”先生
四一怎么判都有理
四二貞淫之間
四三巧奪人妻遭業
四四奸盜各有理

精彩書摘

原文
去余家三四十里,有凌虐其僕夫婦死而納其女者。女故慧黠,經營其飲食服用,事事當意。又凡可博其歡者,冶盪狎昵,無所不至。皆竊議其忘仇。蠱惑既深,惟其言是聽。女始則導之奢華,破其產十之七八。又讒間其骨肉,使門以內如寇讎。繼乃時說水滸,傳宋江、柴進等事,稱為英雄。慫恿之交通盜賊,卒以殺人抵法。抵法之日,女不哭其夫,而陰攜卮酒,酬其父母墓曰:父母恆夢中魘我,意恨恨似欲擊我。今知之否耶?人始知其蓄志報復。曰:此女所為,非惟人不測,鬼亦不測也,機深哉。然而不以陰險論,《春秋》原心,本不共戴天者也。
譯文
距離我老家三四十里的地方,有一家主子殘酷欺凌虐待一對僕從夫婦致死後,又霸占了他們的女兒。
僕從的這個女兒生來聰明靈巧。她百依百順,無微不至地伺候主子,使他感到非常滿足。只要主子歡心,哪怕下流淫蕩,她也在所不惜,極盡阿諛逢迎之能事。人們都在背後罵她良心喪盡,忘掉了殺父母的大仇。這個主子卻被她深深迷住了,什麼事都言聽計從。這位女兒引誘主子過起窮奢極欲的生活,花掉他很多財產。
接著,這位女兒又在主子面前讒言,挑撥他們兄弟間的關係,使之反目成仇。她還不斷給主子講《水滸》的故事,讚揚宋江、柴進等人,說他們是了不起的英雄,鼓勵主子去結交這一類好漢,終於這位主子因殺人犯法,被判死刑。
在行刑的那天,這位僕從的女兒一聲沒哭。她悄悄帶上酒和供品,來到父母墓前,跪在墳前禱告說:“爹娘,你們總是給我託夢囑咐我報仇,後來責罵我不爭氣,非常恨我,如今這個惡霸以身伏法了,這回你們該明白女兒的用心了,請安息吧!”
人們從中明白了這位女兒蓄志報仇的志向,都說:這女兒的用心不但活人難測,連鬼神也難知。她做得太巧妙隱秘了,但是不能把她的計謀看作狡詐啊。《春秋》講追究人的最初用心,而她的出發點是去對付那不共戴天的仇家啊。
閱微法苑
在一般世俗的人看來,為父母報仇的女兒,不思父母之仇,而甘心侍候仇人,實屬“罪人”。待到仇人在她的慫恿引誘下,犯下殺頭罪,人們才解開了疑團。但是,人們又怪她心思藏得太深。這位女子的行為到底對不對呢?紀曉嵐以“春秋決獄”的方法引導讀者去思考。
故事中,紀曉嵐提到“《春秋》原心”,即追究一個人的最初用心。封建時代,《春秋》作為儒家經典著作,被引入司法,稱“春秋決獄”,成為一定歷史時期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
所謂“春秋決獄”,又稱“引經決獄”、“經義斷獄”,是西漢武帝時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以“原心定罪”為指導思想,即用儒家經典,特別是《春秋》的精神解釋案情和使用法律的一種斷獄方式。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說:“春秋決獄者,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協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
《太平御覽》六百四十《刑法部?決獄》記載了董仲舒辦理的案件:某甲的丈夫某乙駕船出海,趕上海風強盛,船被海浪擊沉,某乙淹死,屍體無法找到而不能安葬。四個月後,某甲的母親某丙即行將某甲改嫁,人們的看法不一。有的人說,某甲丈夫死後沒有安葬,法律不允許某甲改嫁,她私下裡做了別人的妻子,應當判她棄市。董仲舒建議說:“臣愚以為春秋之義,言夫人歸於齊,言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婦人無專制擅恣之行,聽從為順,嫁之者,歸也。甲又尊者所嫁,無淫行之心,非私為人妻也。明於決事,皆無罪名,不當坐。”
在本例中,婦人甲在丈夫死後尚未埋葬之前就改嫁了,按漢律規定是要被處以死刑的。這個案子也有其特殊性,即該婦人的丈夫是淹死在大海里的,屍體無法尋找,而且該婦人改嫁又是奉其母之命。若機械地套用漢律的規定而將該婦人處死,確實冤枉,有悖常理。故該案也被作為疑案送請董仲舒處理。董仲舒從《春秋》中找到儒家的精神: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何況甲又遵命而嫁,無淫行之心,非私為人妻。最後判決:皆不當坐罪。
其實,“春秋決獄”沒有固定的標準,完全根據統治者個人的意志為轉移。正如《鹽鐵論?刑德篇》所說:“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故其獄,時有出於德外之者。”所謂“論心定罪”,就是以犯罪者的志善或志惡,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法官不僅可以拋開客觀事實,還可以不受法律約束,所謂志善或志惡直接由司法者主觀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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