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典型案例教程》

《金融監管典型案例教程》

本書根據現有各種文獻資料及相關報導,在歸納梳理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運行的通過相關監管案例回放,指出了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嚴峻現實挑戰,回答了制度變遷中金融持續監管和效率監管的重要性。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本書作為學習金融監管理論與實務的教學參考書,以中國金融界近年來發生的大案要案為切入點,以涉案金額大、社會危害深、大眾關注高為選題標準,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租賃業、擔保業、郵政儲蓄業,以及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發生的典型案例進行深入研究,從監管的角度分析問題,以規範內部控制、建立激勵相容的監管體系為原則,強化約束機制、激勵機制為保障,通過前車之鑑,讓後者思之。其中案例結構主要由案例背景、案發經過、最終結局、監管分析、監管建議等幾部分組成。在此基礎上,涵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和理財業五大行業,每章皆以典型案例選之。

目錄

第一章 監管機構典型案例
第一節 證監會“王小石”案
第二節 徐放鳴案
第二章 金融控股集團典型案例
第一節 中國光大集團董事長朱小華案
第二節 德隆案件
第三章 銀行業典型監管案例
第一節 中國銀行高山案
第二節 山西金融票據詐欺第一案
第三節 建行吉林分行3.2億元驚天騙案
第四章 證券業監管案例
第一節 藍田股份之謎
第二節 銀廣夏陷阱
第三節 “中科系”案件
第四節 基金黑幕
第五節 “帶頭大哥777”案
第五章 保險業典型案例
第一節 平安保險億元假保單案
第二節 永安違規經營案
第三節 中國人壽違規案
第六章 信託業典型案例
第一節 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案
第二節 金新信託案
第三節 海南華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案
第七章 資產管理公司典型案例
第一節 資產管理公司腐敗第一案
第二節 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打包處置案
第八章 財務公司典型案例
第一節 華誠財務被勒令撤銷
第二節 中色財務解散清算
第九章 典當行典型案例
河南漯河銀鷹典當行特大非法集資案
第十章 租賃業典型案例
第一節 鐵通網路金融租賃案
第二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巨額固定資產租賃
第十一章 郵政儲蓄監管案例
第一節 郵政儲蓄的歷史及現實背景
第二節 郵政儲蓄的系列案例分析
第三節 監管分析
第十二章 期貨業典型案例
第一節 327國債期貨事件
第二節 中航油折戟石油期貨
第十三章 非法集資典型案例
第一節 億霖木業非法集資案
第二節 浙江東陽非法集資案
第十四章 金融高管腐敗典型案例
第一節 王雪冰案
第二節 劉金寶案
第三節 張恩照事件
附錄一 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錄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前言

金融監管作為一種內生制度安排,是確保一個國家經濟安全的重中之重,金融監管理論與政策分析也一直成為現代金融理論研究的中樞。
金融監管也被稱之為金融管制,它是政府面對金融市場失靈的本能反應。由於經濟成長與金融穩定具有較強的相關性,各國政府長久以來一直強調金融監管。金融監管的主體顯然是政府,其客體包括所有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的依據是經濟金融法規。金融監管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市場化手段。金融監管的目的是通過構建一定的制度框架,避免市場和政府“雙向失靈”。金融體系內在的脆弱性和信息屏障,頻發的金融危機有時就像囚徒困境一樣,導致社會無效益的納什均衡。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脆弱性的回應方式,它具有國際金融監管趨同化、金融監管有限性、金融監管內容擴展化、金融監管體制完善化、金融監管成本收益量化和金融監管效率常態化等諸多特徵。
金融監管在一定意義上可能會具有政治行為特徵,政府管理經濟社會往往把金融監管當作最主要的內容之一。市場準人監管的核心是明確防火牆和跳板的關係,即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機構危機對社會的衝擊,使市場其他經濟主體風險不能帶入金融機構;利率監管實質上是要為金融商品交易提供真實的經濟信號,最佳化金融資源配置;業務範圍監管是基於特定監管體制下如何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係,這也是總量經濟學的精髓所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則體現了金融監管關注銀行安全與收益,通過權力制衡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風險審慎監管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機構資本充足性,尋求銀行脆弱性與穩健性的平衡點;保護性監管是
將銀行置於社會公眾視野之中,以信息披露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最後貸款人制度來決定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對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的實質則在於通過培訓、誡勉、考核和懲處等手段,防止相關人員“帶病上崗”,杜絕人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轉化為機構的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

精彩書摘

第一章 監管機構典型案例
第一節 證監會“王小石”案
三、案件成因
(一)新發審委制度自身存在先天不足
王小石之所以敢明目張胆地賣名單,一方面是因為這種“潛規則”的盛行,另一方面也說明中國股市的發行機制存在著極大的漏洞。中國股市的發行體制一直是為了融資而設計的,企業和管理層無須為這種融資行為承擔任何責任。發審委只是根據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化的審查,就可以作出一個決定,給一個企業帶來幾億乃至幾十億的廉價資金,而一旦出現問題也不要他們承擔任何責任。發審委員手中的權力與責任的失衡已經成為滋生權力尋租的溫床。
其實,“王小石案”的曝光是早就埋下伏筆的。在證監會的各種章程里,不僅有“發審委委員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不得接受發行申請單位、與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的饋贈,不得私下與上述單位或者人員進行接觸”等等規定,而且為了確保這一系列規定的有效執行,他們還規定了很重要的一條原則,那就是“發審委除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的身份應當保密”。為了防止名單泄漏,有關部門採取了多種措施。例如,證監會曾經實行過一段時間的“A、B組制”,即通知兩個組的委員同一天參會,待委員到會之後,才告知由哪一個組進行審核。從中不難看出,管理層對於發審委委員與上市公司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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