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

(圖)《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

醫德規範是指導醫務人員進行醫療活動的思想和行為的準則。

簡介

【法規名稱】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

【頒布部門】衛生部

【頒布日期】1988-12-15

【實施日期】1988-12-15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系統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改善和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特制定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規範”)。

第二條 醫德,即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是醫務人員應具備的思想品質,是醫務人員與病人、社會以及醫務人員之間關係的總和。醫德規範是指導醫務人員進行醫療活動的思想和行為的準則。

第三條 醫德規範如下:

(一)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千方百計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對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都應一視同仁。

(三)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和體貼病人。

(四)廉潔奉公。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

(五)為病人保守醫密,實行保護性醫療,不泄露病人隱私與秘密。

(六)互學互尊,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的關係。

(七)嚴謹求實,奮發進取,鑽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

第四條 為使本規範切實得到貫徹落實,必須堅持進行醫德教育,加強醫德醫風建設,認真進行醫德考核與評價。

第五條 各醫療單位都必須把醫德教育和醫德醫風建設作為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作為衡量和評價一個單位工作好壞的重要標準。

第六條 醫德教育應以正面教育為主,理論聯繫實際,注重實效,長期堅持不懈。要實行醫院新成員的上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經上崗前培訓不得上崗。

第七條 各醫療單位都應建立醫德考核與評價制度,制定醫德考核標準與考核辦法,定期或者隨時進行考核,並建立醫德考核檔案。

第八條 醫德考核與評價方法可分為自我評價、社會評價、科室考核和上級考核。特別要注意社會評價,經常聽取患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九條 對醫務人員醫德考核結果,要作為應聘、提薪、晉升以及評選先進工作者的首要條件。

第十條 實行獎優罰劣。對嚴格遵守醫德規範、醫德高尚的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對於不認真遵守醫德規範者,應進行批評教育。對於嚴重違反醫德規範,經教育不改者,應分別情況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各類醫院、診所的醫務人員,包括醫生護士、醫技科室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也要參照本規範的精神執行。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和各醫療單位可遵照本規範精神和要求,制定醫德規範實施細則及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