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本通》是新法律一本通之一。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例、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歡迎與認可,到目前為止,全套叢書已銷售逾50萬冊。新版系列希望能夠繼續為讀者學習法律、適用法律提供有益的幫助。
改版後的一本通在繼承原有體例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其內容,主要特點如下:
1.叢書仍以主體法條為序,逐條穿插相關聯的法律、行政法規、重要的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並在相關規定前總結出所附相關規定的主要內容,方便讀者查閱。
2.最新添加強大的按拼音排序的主題檢索,便於讀者快速查找到需要的法律規定。
3.法條注釋和疑難術語腳註並用,輔之以日常生活中生動的小例子,以利於讀者更好地理解法律。
叢書修訂再版後選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均為最新有效。
本書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及實施】
第五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轄】
第六條【道路交通安全宣傳】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發展要求】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機動車登記制度】
第九條【註冊登記】
第十條【機動車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機動車上道行駛手續和號牌懸掛】
第十二條【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機動車安檢】
第十四條【強制報廢制度】
第十五條【特種車輛標誌圖案的噴塗和警報器、標誌燈具的安裝、使用】
第十六條【禁止拼裝、改變、偽造、變造等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的管理】
第二節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駕駛證】
第二十條【駕駛培訓】
第二十一條【上路行駛前的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安全駕駛】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定期審驗】
第二十四條【累積記分制度】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道路交通信號和分類】
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分類和示義】
第二十七條【鐵路道口的警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道路交通信號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公共運輸的規劃、設計、建設和對交通安全隱患的防範】
第三十條【道路或交通信號毀損的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未經許可不得占道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占用道路施工的處置措施】
第三十三條【停車場、停車泊位的設定】
第三十四條【行人過街設施、盲道的設定】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車道劃分和通行規則】
第三十七條【專用車道只準許規定車輛通行】
第三十八條【遵守交通信號】
第三十九條【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採取管理
措施並提前公告】
第四十條【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授權國務院規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不得超車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交叉路口通行規則】
第四十五條【交通不暢條件下的行駛】
第四十六條【鐵路道口通行規則】
第四十七條【避讓行人】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栽物】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
第五十條【貨運車運營規則】
第五十一條【安全帶及安全頭盔的使用】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故障處置】
第五十三條【特種車輛的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養護、工程作業等車輛的作業通行權】
第五十五條【拖拉機的通行和營運】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的停泊】
第三節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非機動車通行規則】
第五十八條【非機動車行駛速度限制】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的停放】
第六十條【畜力車使用規財】
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行人通行規則】
第六十二條【行人橫過道路規則】
第六十三條【行人禁止行為】
第六十四條【特殊行人通行規則】
第六十五條【行人通過鐵路道口規則】
第六十六條【乘車規則】
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高速公路通行規則、時速限制】
第六十八條【故障處理】
第六十九條【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交通事故處理及報警】
第七十一條【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理】
第七十二條【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程序】
第七十三條【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七十四條【交通事故的調解或起訴】
第七十五條【受傷人員的搶救及費用承擔】
第七十六條【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道路外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交警管理及考核上崗】
第七十九條【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第八十條【執行職務要求】
第八十一條【收費標準】
第八十二條【處罰和收繳分離原則】
第八十三條【迴避制度】
第八十四條【執法監督】
第八十五條【舉報、投訴制度】
第八十六條【交警執法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交通管理部門的職權】
第八十八條【處罰種類】
第八十九條【對違法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處罰】
第九十條【對違法機動車駕駛人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飲酒、醉酒駕車處罰】
第九十二條【超載行為處罰】
第九十三條【對違法泊車的處理及拖車規則】
第九十四條【對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管理】
第九十五條【未懸掛號牌、未放置標誌、末攜帶證件、未合理安放號牌的處理】
第九十六條【對偽造、變造行為的處罰】
第九十七條【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處罰】
第九十八條【對未投保交強險的處罰】
第九十九條【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一百條【駕駛拼裝及應報廢機動車的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交通事故刑事責任及終生禁駕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對專業運輸單位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條【機動車的生產和銷售管理】
第一百零四條【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處理】
第一百零五條【道路施工、管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對妨礙交通標誌行為的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當場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罰款的繳納】
第一百零九條【逾期不繳納罰款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有權作出拘留裁決的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扣留車輛的規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暫扣、吊銷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四條【根據技術監控記錄進行的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交警及交管部門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對違規交警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構成犯罪的交警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安交管部門、交警違法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用語含義】
第一百二十條【軍警機動車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拖拉機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境外車輛入境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授權制定執行具體標準】
第一百二十四條【生效日期】
附:本書所涉主要法律檔案目錄
書籍文摘
第二十三條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申請人預約考試三十日內安排考試。第二十四條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核心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第二十五條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一(附屬檔案2)。
科目一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科目二考試項目包括: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
科目三考試基本項目包括: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
科目二、科日三考試採取必考項目與選考項目相結合的方武進行,選考項目根據不同車型隨機選取。第二十六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