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說,保險機構擅自變更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的現象比較嚴重。嚴格條款費率執行,杜絕“報行不一”是此次管理辦法修改的一個重點,辦法明確了不得擅自改變保險條款或保險費率的內容,並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新的管理辦法還對區域性產品監管方式進行了修改,明確了此類產品必須由總公司直接向保監會進行備案,以便防止保險機構在區域性產品中通過擴展條款、特別約定、隨意調節費率等方式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由保監會統一受理產品審批備案,能集中力量對產品的合法性、規範性及費率精算等進行審核。對於共同保險業務產品,管理辦法規定其他保險公司應直接使用由首席承包人向保監會報批報備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此外,管理辦法提高法律責任人任職條件,要求其屬於公司正式員工,且在公司內擔任部門負責人及以上職務,並應當具備連續3年以上國內保險或者法律從業經驗。 管理辦法對現行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監管部門以後將結合監管實際,按照各保險機構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市場行為等方面的不同情況,調整產品監管政策尺度和範圍。監管部門還要求各保險公司應積極推進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通俗化、標準化工作,建立行業基礎數據平台及標準產品資料庫。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此項管理辦法適用於包括商業財產險在內的所有財產險類產品,對以往開發的保險產品的合規性還要進行回溯梳理。新管理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