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
自2012年6月20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開幕以來,來自154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員國和48個國際組織,共202個代表團721名代表經過長達7天的討論磋商,通過資格審查、條款修改等一系列建設性工作,《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簡稱“北京條約”)於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中心成功簽署,標誌著談判了近二十年的視聽表演者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新條約終於在中國北京修成正果。
這一條約的締結,在完善國際表演者著作權保護體系,推動世界各國文化產業健康繁榮,促進包括中國在內的、具有悠久文化歷史的開發中國家傳統民間表演藝術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內容簡介
《北京條約》共30條,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簽署,詳細規定了“定義”“保護的受益人”“國民待遇”“精神權利”“複製權”“發行權”“權利的轉讓”等問題。
條約定義“表演者”系指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以及對文學或藝術作品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進行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表現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表演的其他人員;“視聽錄製品”系指活動圖像的體現物,不論是否伴有聲音或聲音表現物,從中通過某種裝置可感受、複製或傳播該活動圖像。
保護的受益人:締約各方應將本條約規定的保護給予系其他締約方國民的表演者。非締約方國民但在一個締約方境內有慣常居所的表演者,在本條約中視同該締約方的國民。
國民待遇:在本條約所專門授予的專有權以及本條約第11條所規定的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方面,每一締約方均應將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給予其他締約方的國民。
複製權:表演者應享有授權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對其以視聽錄製品錄製的表演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複製的專有權。
發行權:表演者應享有授權通過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形式向公眾提供其以視聽錄製品錄製的表演的原件或複製品的專有權。
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表演者應享有授權廣播和向公眾傳播其以視聽錄製品錄製的表演的專有權。
條約地位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是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承辦的第一個涉及條約締結的外交會議,也是聯合國機構首次在中國審議並締結國際條約。條約締結後,按國際慣例,將被命名為《北京條約》,《北京條約》將與《新加坡條約》、“馬德里體系”、“伯爾尼聯盟”等智慧財產權體系齊名。
作用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有利於完善中國的著作權法律制度、提高中國表演者的權利保護水平,推動中國傳統文化“走出去”。《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簽訂將督促業界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表演者的權利其實也是無形資產,能夠創造真正的財富。只有這樣,才能讓北京吸納全世界的人才。
“北京條約紀念日”主題健走活動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於2012年6月26日在京成功簽署,這是智慧財產權領域多邊合作的重大成果。《條約》是關於表演者權利保護的國際條約,賦予了電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的權利。奧林匹克森林公園是離北京市民最近的森林公園,共占地面積680公頃。2008年7月3日,森林公園在北京奧運會開幕前夕正式落成。目前,公園已經成為北京市最大的市民戶外健身場所,每天前往公園健走健身的市民超過5萬人次。
通過在奧林匹克森林公園舉辦“北京條約”2周年的推廣活動,將加深北京市社會各界人群,尤其加強普通民眾對“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條約暨北京條約”的認知與了解,普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基本常識,增強良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樹立北京市“著作權之都”的社會形象、影響力與美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