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黨人法》

《社會黨人法》是德意志帝國 O.von俾斯麥政府實施的旨在鎮壓德國社會主義運動的反動法律。全名為《反對社會民主党進行普遍危害活動法》,在中國通稱《反社會黨人法》。《反社會黨人非常法》、《反社會主義者特別法》等。1878年10月19日由帝國國會通過,21日生效,有效期最初為3年,後4次延長,1890年9月30日最後期滿失效。

《社會黨人法》

19世紀後半葉,馬克思主義的影響日益擴大,社會主義運動在德國蓬勃發展。俾斯麥政府對此深感不安。1878年5月和6月,德皇威廉一世兩次遇刺,俾斯麥政府藉機嫁禍於德國社會民主黨,向國會提出反社會黨人法案,但被否決,國會重新選舉後,始在10月19日得以通過。該法共30條,規定:一切旨在推翻“現存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而從事社會民主主義、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活動的組織均予禁止,其集會、活動、遊行予以解散,印刷品予以查禁;禁止為社會民主黨印刷宣傳品和提供集會場所;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脅”的城市或地區宣布實行“小戒嚴”;“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者”要被驅逐出居留地,參與受禁活動的人將被處以罰款或被判刑等。
《社會黨人法》將德國社會民主黨和社會主義的工會組織置於非法地位。該法實施期間,約1300多種出版物被查禁,約有1500人被判處總數達1000多年的監禁,約1000多名社會民主黨成員被驅逐出其居留地,還有些人則被迫流亡國外。有些地區常年處於“小戒嚴”狀態,社會民主黨不得不轉入地下,工人運動一時處於低潮。在K.馬克思F.恩格斯的幫助下,德國社會民主黨制定了將合法鬥爭與非法鬥爭相結合的策略,經過英勇鬥爭,逐漸恢復和壯大了自己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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