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標誌》

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首部《煙花爆竹標誌》強制性國家標準,於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準規定,煙花爆竹標誌的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不應標註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同類產品等內容;標誌內容不應與包裝物分離。同時,標準還強制性要求,必須根據產品有可能出現的危險,標註安全警示語。

簡介

煙花爆竹煙花爆竹

2010年1月10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首部《煙花爆竹標誌》強制性國家標準。所有煙花爆竹產品今後必須在銷售包裝上清晰標明“嚴禁酒後燃放”字樣。該標準將於7月1日起實施。

規定

標準規定,煙花爆竹標誌的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不應標註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同類產品等內容;標誌內容不應與包裝物分離。
煙花爆竹銷售包裝標誌內容須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級別、裝藥量、燃放安全區域、生產日期、保質期、製造商或經營商名稱和地址、安全警示語和燃放說明等。其中,產品名稱應標在醒目位置;產品級別字型不得小於四號字型,且對比色度清晰;生產日期標註應採用加蓋生產日期印章或採用不易脫落的不乾膠等加貼方法,不得篡改。
同時,必須標明“在某年某月之前燃放”。

燃放安全區域標註應與不同產品級別相對應,如“燃放安全區域:(B級:25m;C級:5m;D級:1m)以外”。
同時,標準還強制性要求,必須根據產品有可能出現的危險,標註安全警示語。內容包括:應在室外燃放;遠離易燃易爆區域;嚴禁在高層建築物及居住集中地帶燃放;此外,還應包括:嚴禁未成年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酒後燃放等。

相關要求

燃放煙花爆竹四大標識燃放煙花爆竹四大標識

標準還要求,煙花爆竹產品必須根據類別標註燃放說明。

吐珠類:不允許手持,燃放時發射口不允許對準人、易燃物質和障礙物等,將產品固定好,發射口垂直向上,插地產品應將吐珠底塞端牢固地插在地上;

線香類:燃放時不要觸摸非手持部分,小心燙手。避免燃放時產生的火花接近衣服或其他易燃物質。一次只能點燃一根產品;

摩擦類的拉炮:燃放時不允許靠近臉,用手拉拉線;

爆竹類:燃放時不允許放在口袋裡,發現引線熄滅,不允許再去對同一引線點火。應放在地上燃放,不允許在密閉盒子中燃放;

對於結鞭爆竹要求:燃放時不允許將單個爆竹扯下。

相關信息

2009年,我國已發布實施了3項煙花爆竹國家標準,分別是《煙花爆竹 黑火藥爆竹(爆竹類產品)》、《煙花爆竹 火箭(升空類產品)》、《煙花爆竹 雙響(升空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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