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初始水權分配理論與實踐》

《流域初始水權分配理論與實踐》可供水利(水務)、農業、城建、環境、國土資源、規劃設計等相關科研部門的科技工作者和規劃管理人員學習、使用,並可供大專院校有關專業師生研修和參考之用。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流域初始水權分配理論與實踐》系統地提出了初始水權、自然水權和國民經濟水權、政府預留水量、政府監管水量等基本概念,初始水權分配的指導思想和分配原則、協商機制、分配類別、級別和分配對象、表征指標、分配方法與分配程式、初始水權分配政府預留水量管理模式與管理辦法、水量交易與調度管理辦法,以及具體分配方案等系列成果,形成了一套初始水權分配的理論技術體系,反映了目前我國初始水權分配的前沿研究動態和最新成果,為我國開展流域初始水權分配提供了理論和技術支持。

目錄

前言
第一章緒論
第二章初始水權分配理論與方法
第一節國內外現狀
第二節基本概念
第三節水權制度構成與內涵
第四節初始水權分配理論技術體系
第五節初始水權分配政府預留水量管理模式與辦法
第六節初始水權分配水量交易與調度管理辦法
第三章研究區概況
第四章研究區水資源條件與開發利用形勢
第一節水資源條件
第二節水資源開發利用形勢
第五章研究區社會經濟發展及需水預測
第一節社會經濟發展預測
第二節社會經濟需水定額預測
第三節社會經濟需水預測
第六章研究區生態環境保護及需水預測
第一節生態環境保護目標
第二節生態環境需水量確定方法
第三節生態環境需水預測
第七章研究區基於分配原則的初始水權分配方案
第一節不同類別初始水權分配
第二節不同級別初始水權分配
第三節不同類別不同級別初始水權分配
第四節初始水權分配結果合理性分析
第八章研究區基於水資源配置模型的初始水權分配方案
第一節水資源配置模型與系統軟體
第二節水文系列與需水方案
第三節可供水量分析
第四節基準年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
第五節基於現狀供用水模式的“一次平衡”分析
第六節基於當地水資源承載能力的“二次平衡”分析
第七節基於外調水的“三次平衡”分析
第八節基於水資源配置方案的初始水權分配
第九節基於配置的水權分配結果合理性分析
第十節基於原則與配置的方法差異分析
第九章研究區水量水質雙總量控制指標體系
第一節控制斷面與指標的選擇
第二節雙總量控制指標體系的確定
第十章結論與建議
附錄1松遼流域初始水權分配政府預留水量管理辦法(試行)
附錄2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區)際水量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附錄3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區)際水量調度管理辦法(試行)
附表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權分配結果表

前言

地區之間和行業之間爭水問題、工業用水無償擠占農業用水、生產用水大量擠占生態環境用水等現象日趨嚴峻,引發了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受到了嚴重挑戰。目前,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加劇和生態環境惡化等已成為制約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瓶頸和突出矛盾,解決矛盾的根本途徑是建設節水型社會,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節水型社會建設首先是一項制度建設,其本質特徵是建立以水權、水市場理論為基礎的水資源管理體制。當前加強水權制度建設,積極推進水資源使用權初始分配步伐,進一步明晰初始水權,強化水資源權屬管理,形成以經濟手段為主的節水機制,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迫切要求,是構建人水和諧社會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重要保證。
根據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針對我國社會轉型期水資源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我國水資源權屬管理構成的嚴峻挑戰,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及時啟動了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流域初始水權分配與總量控制研究”,水利部松遼水利委員會先後啟動了“松遼流域水資源使用權初始分配專題研究”、“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區)際水量調度管理辦法研究”和“霍林河流域省(自治區)際初始水權分配方案”、“大凌河流域省(自治區)際初始水權分配方案”和遼寧省啟動了“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權分配關鍵技術研究”,以及水利部試點項目“遼寧省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權分配方案”等,取得了較豐碩的理論研究和試點套用成果。本書是在上述研究和實踐的基礎上編寫而成的。針對我國當前對初始水權分配的有關理解和認知上的差異、分配理念和方法上的不同看法,本書給出了初始水權分配的有關概念、指導思想和分配的基本原則、不同類別與級別的劃分方法,初始水權分配的對象、表征指標與分配程式、協商機制,以及初始水權分配方法--基於分配原則和水資源配置的初始水權分配方法,最後給出試點流域--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權的具體分配方案、水量水質雙總量控制指標和試點流域霍林河流域水量分配管理辦法等成果。

精彩書摘

第一章 緒論
一、目的和意義
水是人類生存和發展不可替代的資源,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由於我國人均水資源不足,時空分布不均,缺水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制約因素。節水型社會建設是解決乾旱缺水問題最根本、最有效的戰略措施之一,其本質特徵是建立以水權、水市場理論為基礎的水資源權屬管理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中已明確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水資源所有權,而水資源初始水權分配正是國家行使水資源所有權的基本職能的重要體現。《水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水資源的所有權,但未對水資源的使用權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在使用權歸屬、許可權範圍和取得使用權條件等方面尚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條文。由於水資源使用權的模糊和沒有嚴格的科學界定與分配,各地區、各部門在分配利用水資源方面常常發生衝突,從而導致水資源使用和管理的無序與混亂。但水資源總量中一定水量的使用權界定和明晰在技術上還是可行的。因此,一方面法律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建立起財產共有的體制;另一方面通過分離所有權與使用權,把水資源的使用權從流域層面分配到行政區域、再由行政區域分配給個人或單位,對水資源的使用權屬加以界定和明晰,水資源的使用權就是一定水量的取水權。初始水權的分配、轉讓和交易,其實質是水資源使用權的分配、轉讓和交易。通過水資源使用權的自由轉讓和交易,可以把水資源配置到效益高的地方或行業,實現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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