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迦諾公約

洛迦諾公約

洛迦諾公約(Locarno Treaties),又稱為羅加諾公約,是1925年10月16日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波蘭七國代表在瑞士洛迦諾舉行的會議上通過的8個檔案的總稱。協定在該年10月5日至10月16日簽署,並在12月1日於倫敦獲得確認。一戰中的歐洲協約國與中歐及東歐新興國家嘗試確認戰後領土界線,並爭取與戰敗的德國恢復正常關係。

基本信息

背景

1924年以後,由於道威斯計畫的援助,德國實力日增。法國要求維持《凡爾賽和約》規定的領土和邊界現狀。德國亦試圖調整對法關係,爭取恢復大國地位。英、法、德等七國在美國支持下舉行洛迦諾會議,簽訂《洛迦諾公約》。

主要內容

公約於1925年12月1日在倫敦正式簽字,其主要內容包括:洛迦諾會議最後議定書;德、比、法、意、英《相互保證條約》,又稱《萊茵保全公約》,規定德、法、比互相保證德比、德法邊界不受侵犯,遵守《凡爾賽和約》關於萊茵區非軍事化的規定,英意充當保證國,承擔援助被侵略國的義務;德比、德法、德波、德捷之間的《仲裁條約》,規定德國和比、法、波、捷用和平方式解決彼此間的糾紛,每一組締約國分別設立一個常設調解委員會處理雙方間的問題;法波、法捷間的《保障條約》,規定在抵禦遭受無端襲擊時互相支援。

公約保證德國與西部鄰國的邊界現狀,對改善法、德關係,穩定歐洲局勢有積極意義,但未給予德國與其東部鄰國的邊界以保證,即不約束德國向東擴張。

影響

洛迦諾公約 洛迦諾公約

縱然東歐局勢仍然緊張,洛迦諾公約被認為為1924年至1930年期間西歐各國關係之改善提供基礎。公約之成功,可見於德國在1926年獲得成為國際聯盟第六個常任會員國;以及盟軍在1930年6月完全撤出德國西部的萊茵蘭。作為維持世界和平、鼓勵國際合作的首個正式機構,國聯之能接納德國者,誠然創造維持歐洲和平的契機。

洛迦諾公約的簽訂,是協約國在歐洲安全問題上對凡爾賽體系所做的又一次較大調整。它暫時緩解了歐洲安全問題,改善了協約國尤其是法國同德國的關係,使歐洲國際關係進入了相對穩定時期,並為道威斯計畫的繼續實行和20年代中後期德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這個公約是道威斯計畫在政治上的繼續,成為德國擺脫戰敗國地位,恢復政治大國地位的重要一步。出席洛迦諾會議的法國和德國外長 。洛迦諾公約簽訂後,德國的國際政治地位有所提高,不久參加了國際聯盟,並取得了國聯行政院常任理事的席位。

公約簽訂的結果,使法國受到削弱,喪失作為戰勝國對德國的制裁權,自身安全需要英、意的保證。(但法國後來尋求英國支持無果,轉而求助於美國。美國考慮到自身的安全,與法國等15國簽訂了《非戰公約》)德國是主要受益者,取得與法國平等的地位,為其恢復政治大國奠定基礎。

然而,羅加諾協定明顯地排除前蘇聯於局外,僅僅令前蘇聯因“西方之議和”而更感被孤立。1922年,前蘇聯借拉帕洛條約與德國修好,然則西歐現下之舉,無疑為拉攏德國而已。

結局

1930年,德國極端民族主義再度抬頭,“洛迦諾精神”宣告幻滅。

在1934年,對於“東方洛迦諾”之提議,德國反對確認東方邊界;波蘭則要求西方承認它在1920年從前蘇聯得到的土地利益,故此未能達成任何協定。

1936年3月7日,納粹德國否定洛迦諾協定,進駐原本為非軍事區的萊茵蘭。

1933年1月30日德國納粹黨上台後,於1936年3月7日派兵進駐萊茵非軍事區,並宣布不再受《洛迦諾公約》的約束。

1939年4月28日正式宣布廢除《洛迦諾公約》,隨即在1939年9月1日發動了第二次世界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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