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全知道》

《法律常識全知道》

本書詳盡介紹老百姓必知必備的法律常識,以案例說法,解決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的法律難題,使法律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大眾,是掌握法律知識的必備寶典,大眾維權的必用利器,百姓身邊必不可少的法律顧問。

基本信息

商品參數

《法律常識全知道》法律常識全知道

作者:春之霖,趙廣娜 編著
出版社:中國華僑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0-10-1
版次:1頁數:505字數:1024000印刷時間:2010-10-1開 本:10開紙 張:膠版紙印次:1ISBN:9787511306241包裝:平裝。

編輯推薦

本書詳盡介紹老百姓必知必備的法律常識,以案例說法,解決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的法律難題,使法律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大眾,是掌握法律知識的必備寶典,大眾維權的必用利器,百姓身邊必不可少的法律顧問。
法律是保護公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但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只保護懂法的人,不懂法很可能會讓我們面臨各種法律風險,掉入他人預設的法律陷阱,甚至是以身觸法受到法律制裁:渾身是理,卻因為已過時效而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撿了鑽戒又扔掉,卻要對失主進行賠償;為應聘工作而偽造畢業證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具備任何法律常識,一件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都會讓我們付出慘痛的代價,且在維權路上處於不利地位。《法律常識全知道》是一部為廣大讀者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工具書,它匯總了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2000個法律常識,通過案例、法律解析、法條連結3個版塊,對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較為棘手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內容涉及婚姻、家庭、教育、醫療、就業、娛樂、繼承、契約、交通、物權、房產、車產、刑事、訴訟、行政、創業、經商、著作等各個方面,旨在幫助讀者輕鬆掌握日常必知必備的法律常識,以法律的思維理智判斷世間的是非曲直,從而規範行為、明白生活、理智處世、合法維權,是個人、企業經營、家庭必備的法律手冊,百姓身邊必不可少的法律顧問。
做自己的法律顧問遇到法律問題不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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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來自我們身邊的2000個典型案例,涉及婚姻、醫療、交遞、教育、就業、工傷、投資、訴訟、刑事犯罪等各個領域,全面解答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2000個法律疑惑,時刻為你排憂解難、。最翔實的法律案例。最精闢納法律解析,最通侶的法條釋義,幫助讀者輕鬆掌握日常生活中離不開的法律常識,讓我們以法律的眼光洞察是非,合法維權,化解糾紛。一冊在手,法律問題不求人。

內容簡介

法律常識是一些老百姓必知的,跟日常生活、工作和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是我們應該且必須具備的基本常識。如今,法律已經滲透到了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教育就業、創業投資、鄰里關係等各個角落,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即通常所說的“懂法”,才能增強法律意識,守法用法,以法護身:不懂法,則法律意識淡薄,容易以身觸法,害己害人。正如一段普法三字經所言:“不懂法,害處大:如盲人,騎瞎馬:學法規,長知識;心明亮,走天下。”
為了幫助讀者輕鬆掌握日常必知必備的法律常識,以法律的思維理智判斷世間的是非曲直,從而規範行為、明白生活、理智處世、合法維權,《法律常識全知道》匯總了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2000個法律常識,通過案例、法律解析、法條連結3個板塊,對我們在婚姻家庭、遺產繼承、契約糾紛、物業糾紛、房屋買賣租賃、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賠償、消費理財、著作發明、刑事犯罪、訴訟程式等方面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解答,使我們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決辦法,自己就能輕鬆解決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問題,是個人、企業經營、家庭必備的法律工具書。

目錄

憲法篇——保障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無敵法王
平等權
用身高限制應聘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權
“男性優先”是否合法
人權與人身自由權
什麼是人格尊嚴
“三無人員”就可以被隨意關押毆打嗎
村委會有許可權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嗎
為追查丟失物品,就能隨便搜查公民的住宅嗎
非法侵入他人家中需承擔責任嗎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具備怎樣的條件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精神病人也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嗎
單位可以不發給職工選民證

線上試讀部分章節

憲法篇——保障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無敵法王
平等權
★用身高限制應聘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權
【案例】
2001年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在某媒體上刊登招錄公務員廣告,其中規定招錄對象條件之一為“男性身高168厘米,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蔣韜恰巧因為身高不符合該招聘單位的要求而喪失報名資格,他認為這種規定侵犯了他所享有的依法擔任國家機關公職的平等權和政治權利。蔣韜於是向武侯區法院遞交行政訴狀,請求法院確認人行成都分行在招聘時限制身高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其停止發布該違法啟事,公開更正並取消報名資格中的身高歧視。本案被法院受理後,立即成為法律界、學界和新聞媒體關注和爭論的話題,本案也被稱為“中國憲法平等權第一案”。
【法律解析】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對“蔣韜訴人行成都分行招錄行員行政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原告蔣韜對被告成都分行招錄行員規定身高條件的行為提起的訴訟,不屬於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了原告蔣韜的訴訟請求。
案件雖已宣判,當事人也未抗訴,但是學界及媒體關於平等權的爭論與思考並未停止。許多學者認為此案中成都分行確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權,因為平等不僅僅是一項原則,也是一項權利。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的招錄行員的廣告確實以“男性身高168厘米,女性身高155厘米”為標準,而給予了身高在此之下的公民以差別對待,這種差別明顯是構成了對這些公民的歧視,而成都分行的工作性質也沒有對身高有特殊的要求,因此這種行為確實侵犯了蔣韜的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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