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作條例》

《水土保持工作條例》是防治水土流失、發展農、林、牧業生產和保護自然環境的一項行政法規。條例對於開展水土保持的教育工作、科學研究工作、獎勵和懲罰都作了專門規定。

《水土保持工作條例》

正文

防治水土流失、發展農、林、牧業生產和保護自然環境的一項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82年6月30日頒布施行。
水土流失多是因人類活動破壞地表植被而引起的,不僅可使大片肥沃的土地變成貧瘠的溝壑和沙丘,而且失去寶貴的水資源,對於人類的生存環境危害很大。中國西北的黃土高原和東南的某些丘陵地帶水土流失歷來嚴重。據估計,目前中國水土流失的面積達150萬平方公里,平均每年流失的土壤約50億噸。中國的某些自然資源,如按人口平均計算,顯著低於世界平均水平。因此,在中國水土保持工作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水土保持工作要求人們從事生產活動必須遵循生態規律,防治水土流失,依法進行管理。《水土保持工作條例》是在總結1957年 7月2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暫行綱要》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本條例共 6章33條。主要內容有:
① 規定水土保持工作方針:防治並重,治管結合,因地制宜,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除害興利。全國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門為水利電力部,並成立有關部、委參加的協調小組。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務的地方各級政府應制訂計畫,組織水利、農業、林業、畜牧、農墾、環保、鐵道、交通、工礦、電力、科研等部門密切協作。
② 關於水土流失的預防,規定25度以上陡坡地禁止開荒種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具體情況規定低於25度的禁墾坡度。在黃土高原的丘陵溝壑、風沙危害嚴重地區、滑坡危險區、鐵道、公路、河流兩側山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禁止開荒。嚴禁毀林開荒或在牧坡牧場開荒。水利、鐵道、交通、工礦、電力等部門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興建工程或進行生產時,應避免破壞地貌和植被。水土保持工作部門負責監督並有計畫地組織封山固沙,造林育草,輪封輪牧,以保護植被。
③ 關於水土流失的治理,對山區、丘陵區應按照當地自然條件,以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全面規劃,綜合治理。考慮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相結合,採取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結合,坡面治理和溝道治理相結合,田間工程和蓄水保土耕作相結合,治理和生產利用相結合,講求實效。對東北、華北、西北風沙區,在國家統一規劃下,當地政府組織營造防風林,集中連片種草,防風固沙,恢復植被。
此外,條例對於開展水土保持的教育工作、科學研究工作、獎勵和懲罰都作了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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